教育專欄
2018
第79期
總第2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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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普法小專題又來啦!這一期為您解讀,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試用期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找工作,絕大多數畢業生都會經歷“試用期”。
那麼,如何定義“試用期”?
這是雙方在建立勞動關係時,依照法律規定,在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特別約定的供雙方互相考察、互相適應的一個時間段。
然而近幾年,常有媒體報道,許多畢業生因為不瞭解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在“試用期”吃了啞巴虧。
比如,有些用人單位認為,只要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合同就可有可無。試用期內不籤合同,似乎也成為不少企業不成文的規定。
特別提醒初入職場的畢業生們,一定要主動要求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否則一旦出現勞動糾紛,因為口說無憑,勞動者很難維權。
用人單位不同意按要求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並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視為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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