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的房屋到底由誰來簽訂房屋徵收評估合同?

為了改善城市的居住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在政府部門對城市的整體規劃做出整改方案後,會將部分居民區進行徵收。因此很多人會面臨房屋拆遷的問題,根據房屋徵收補償條例中規定,在房屋徵收的過程中需對被徵收房屋進行房屋徵收評估,以此作為房屋徵收補償金額的依據。那麼在進行房屋徵收評估的過程中是又誰來跟房產評估機構簽訂評估合同呢?

被徵收的房屋到底由誰來簽訂房屋徵收評估合同?

房屋徵收工作中,通常會涉及兩個不同的利益主體,一個是政府徵收部門,一個是被徵收人。當房產評估機構被選定或確定後應由誰作為委託人與房地產評估機構簽訂合同暱?這是很多被徵收人所關注的問題。

被徵收的房屋到底由誰來簽訂房屋徵收評估合同?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房產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後,一般由房屋徵收部門作為委託人,向房產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並與其簽訂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委託的房產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目的、評估對象範圍、評估要求以及委託日期等內容。”由此可知,應由房屋徵收部門作為委託人向房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幷在進行房屋徵收工作時,由政府徵收部門作為委託人與房產評估機構簽訂委託合同,但房產評估機構不得再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託的房屋徵收評估業務委託合同。

被徵收的房屋到底由誰來簽訂房屋徵收評估合同?

因此在面臨房屋徵收的過程中,房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合同是由政府部門作為委託人來簽訂。但是進行房屋徵收評估的房產評估機構不得將簽訂的合同進行再轉讓或變相的轉讓。所以大家如果正好遇到房屋徵收的情況,對於和房產評估機構簽訂評估合同這件事就知道該如何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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