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上演狗血劇!微信羣催前男友「還債」,女子被判名譽侵權!

分手後上演狗血劇!微信群催前男友“還債”,女子被判名譽侵權!

高明一女子在微信群內發佈前男友的“還款信息”,聲稱對方欠其十幾萬不還,雙方為此鬧上了法庭。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案情:女子發佈“還款信息”成被告

李某和小敏原先是一對情侶,戀愛期間為籌備結婚購買商品、裝修等產生了數額較大的開支。

兩年後雙方選擇解除戀愛關係,列出了小敏在此期間的支出,李某簽名按指模承認欠小敏11萬元,並註明身份證號碼和日期。

分手後上演狗血劇!微信群催前男友“還債”,女子被判名譽侵權!

分開幾天後,小敏向李某發微信確認目前所欠金額剩餘9萬元,約定還款期限從2016年2月20日至6月30日。同時,她還發送了“你建立的圈子的人知道你這樣的行為,都會重新審視你人格”等消息。

3月15日,小敏在與李某共同加入的微信群發佈了借款的圖片,但塗抹了實際金額,並在該群連續發佈了四次“還錢消息”,例如“李XX先生,請自重!你欠本人的十幾萬,請儘快還清給我!”“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等,信息發佈後引起了群友對李某的負面議論。不久,小敏已自行退出了此群。

李某以小敏找人恐嚇他為由向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荷城派出所報案,再以名譽權糾紛為由向高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敏立即停止侵犯其名譽權的行為,登報及微信群公開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3萬元等。

辯解:追討合債權 只是“一時情急”

李某認為,小敏非法披露李某身份證信息,經過李某及朋友多次制止,小敏的行為不但沒有收斂,反而變本加厲。

由於小敏多次恐嚇和誣陷,李某與家人多次為此事發生爭吵,對李某的生活造成較大影響,李某的名譽權受到嚴重損害,使他人對李某的社會評價極度低下,也造成李某母親病情惡化,已構成名譽權侵犯。

“發到微信群上的圖片是借款的證據,圖片內容都是事實,並非捏造事實誹謗或侮辱。”小敏回應稱,自己沒有構成名譽權侵權。她當時披露李某的身份證號碼,主觀目的是追討合法債權,並沒有洩露李某個人身份信息的故意,且是在一時情急之下才發佈。借條公佈後群管理員勸小敏不要隨意公佈他人身份信息,小敏表示知錯,之後並未再實施公佈李某信息的行為。

此外,小敏還認為,當日該借條信息已刪除,該群傳播範圍有限,實際上並未產生對其名譽權造成損害。

高明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小敏的行為存在以下幾方面名譽侵權的行為:

一是未經李某同意即將他人隱私(李某因戀愛共同生活期間欠其未到期的債務)以書面形式公開在共同加入的微信群內。

二是使用“請自重!”“耍無賴”等帶有貶損他人名譽的文字進行隨意描寫。

三是故意歪曲事實,在照片中塗抹掉真實債務數額,誇大李某對其欠款的數額為“十幾萬”(當時確認尚欠9萬元),將未到期債務歪曲成李某欠債不還,以達到其將李某貶損的目的。

此外,小敏在發佈“還錢信息”前曾與李某已有過信息溝通,表達的意思也暗指要採取措施令李某被其“建立的圈子”重新審視其人格。這與數日後小敏發佈“還錢信息”、借款照片的行為是相符的。因此,小敏既有侵權的主觀故意,也有公開他人隱私、貶損他人名譽的行為。小敏過錯明顯,其主張侵權是基於一時情急並不成立。

近日,高明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認定小敏的行為實際上已在群內及線下造成了網友對李某的負面評價,產生了不良影響,已構成侵犯李某名譽侵權。法院據此判決,小敏停止對原告李某名譽權的侵權行為;當面向李某賠禮道歉,並通過發佈“還錢消息”的微信群向李某賠償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微信群的話語權 同樣受法律制約

高明法院表示,近年來,因為在微信群“亂說話”而惹上名譽侵權的訴訟也屢見不鮮。之所以產生這種現象,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某些人認為微信群這樣的網絡世界是虛擬空間,言論不受約束。其實,縱然是屬於“特定圈子”的微信群,本質上也屬於公共空間的範疇。微信作為自媒體的一種載體,在一定程度上豐富了個人的話語權,但它不是個人的獨立王國,它的話語權同樣受到我國法律的制約。利用微信散佈不法言論、攻擊誹謗他人、敗壞他人聲譽的,同樣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院提醒,對於快到期的債務,可以向對方作善意的提醒,一般不能強迫對方進行提前清償,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拒不履行債務或轉移財產等的除外。待債務到期後,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等的合法途徑進行維權。

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的解釋 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區鳳儀

編: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馮嘉敏

出品:廣州日報佛山全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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