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关注函问题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集团”或“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321 号)。现公司对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本次公司与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为框架性合作协议,是双方意向性合作的表达,没有具体的合同、金额且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合作模式及细节尚需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最终以签订的正式投资合作协议及合同为准,实施的具体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问题一、公司与易见股份共同设立供应链管理公司的原因、目的、合作期限、拟投资资金及资金来源。

回复: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供应链改革和创新等工作,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法[2017]84号)等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对企业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同时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也积极落实国务院指导意见,如商务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加快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20号)等具体政策性支持文件,提出了以供应链管理模式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思路和要求,鼓励有能力的核心企业积极参与产业链资源整合和优化,实现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增值的目标。

公司拟发展供应链管理业务,是公司战略转型发展的需要,将公司产业优势与易见股份的供应链产品创新能力相结合,依托公司现有产业链,引入易见股份专业技术和管理,通过市场化运作,整合和充分发挥公司产业链优势,立足氯碱化工产业,发展钛白粉等精细化工及新能源电池材料等相关产业链(以下简称“相关产业链”),助推公司战略转型,从而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及盈利能力。

目前公司与易见股份签订的《框架协议》为意向性协议,故未确定合作期限和具体金额,后续具体合作事项,尚需双方进一步协商。

问题二、拟开展的“供应链管理、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区块链信息技术服务及物流信息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性质、业务运营模式、产品情况、盈利模式、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协调效应等,深入分析开展上述业务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状况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

回复:

一、公司与易见股份合作,拟开展的业务包括:

1、供应链管理服务

拟成立的供应链管理公司向公司相关产业链上的相关企业提供供应链管理服务,基于向核心企业的供货及核心企业销售等,对供应链中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增值流、业务流等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优化。

2、供应链金融服务

拟成立的供应链管理公司基于相关产业链上的核心企业的供应链现状及优质信用,向其提供如应收、应付、代理销售、代理采购等供应链金融服务。

3、商业保理服务

拟成立的供应链管理公司按规定取得相关资质后,向相关产业链上的相关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控制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4、区块链信息技术服务及物流信息等服务

拟成立的供应链管理公司将利用易见股份现有的信息化平台,进行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合同、发货、收货、质检、对账、开票、收款、仓储、物流等环节实现在线化操作,应用区块链技术主要用于保障核心企业与相关企业之间交易及债权债务信息准确、不可篡改,提高效率,区块链技术是供应链业务中辅助技术手段。

二、对天原集团生产经营影响和资金状况的影响

目前,公司与易见股份签订协议仅为框架性协议,拟成立新公司开展供应链管理等服务也是为加快推进公司转型升级发展战略进行的布局,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的变更,也不会对当前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问题三、结合目前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应用阶段,并根据目前生产经营、人才资金储备等现状,说明公司和易见股份是否具备开展区块链业务的能力。

回复:

目前,公司没有区块链技术。易见股份具有相关技术团队,其控股公司正在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在供应链管理服务中的应用。今后的合作中拟将该区块链技术应用于供应链的管理服务之中。

问题四:公司认为应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本次公司与易见股份签订的仅为框架性合作协议,仅代表双方合作意愿,具体合作模式及细节等尚需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最终以签订的正式投资合作协议及合同为准。但也存在实施内容和进度的不确定性,存在后续双方未达成一致而无法签署协议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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