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施工人不能越過掛靠人直接起訴發包人

實際施工人不能越過掛靠人直接起訴發包人

掛靠施工情形中,存在兩個不同性質、不同內容的法律關係,一為建設工程法律關係,一為掛靠法律關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當根據相關合同分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適用於建設工程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情況,不適用於掛靠情形。該解釋第二條賦予主張工程款的權利主體為承包人而非實際施工人,建築公司主張掛靠情形下實際施工人可越過被掛靠單位直接向合同相對方主張工程款,依據不足。

實際施工人不能越過掛靠人直接起訴發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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