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强行要求打工的法定代表人做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这合理吗?

龙行天下41961721


依我之见:让‘’打工者‘’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并贷款担保这极可能是一桩‘’银行贷款诈骗罪‘’的刑事犯罪案件和‘’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失职被骗罪‘’案。

一,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设立和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时除经营项目丶注册资本外,还须随附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以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成员名单,在工商部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还须明示法人代表的真名真姓;公司法还规定公司董事长丶法人代表须在股东中根据占公司股份份额大的自然人或股东方派员担任董事长或法人代表。本案例中所述该公司法人代表不属股东身份而属该公司对外招聘的一‘’打工者‘’,公司这一招聘公司法人代表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的行为。公司为什么要故意违法这么做?此次公司向银行贷款而由‘’打工者‘’来担保,且作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可以预见得到一一一该公司的实际操控者躲在幕后,让一‘’打工者‘’假冒公司法人代表去以公司名义贷款,并由‘’打工者‘’作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请问:公司的幕后操控者为什么要这样玩‘’金蝉脱壳‘’的把戏?

依我之见这是公司操控者为了贷款诈骗,公司以虚假的法人代表来贷款担保,而这‘’担保‘’从一开始就预示着一旦公司违约还不了贷款就必须由负无限连带责任的‘’打工者‘’来还,打工者本来就腰无分纹来公司挣饭钱的,从一开始就预示着这打工者担保还款是虚假的,其最终结果公司实际操控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归还银行贷款的目的,而用‘’打工者‘’来当法人代表就是为了‘’金蝉脱壳‘’实际操作者案发后好溜之大吉。根据‘’两高‘’关于办案诈骗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解释:以虚假担保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及以上的构成诈骗罪,骗取银行金融机关贷款的是贷款诈骗罪。而该‘’打工者‘’如果事先明知这一切内幕并参与的话,打工者属诈骗罪的共犯。

二,至于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时对公司法人代表的真实性审查,以及明知自然人,既‘’打工者‘’以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为自已公司担保明显严重违法仍办理贷款发放的行为,以及明知打工者无财产而同意搞虚假担保的行为,银行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涉嫌‘’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失职被骗罪‘’。


唐先明75443043


所以,看吧,这就是现在我国警戒的一个现象,也不知道是不是我国特有的。那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竟然跟公司一点儿关系都没得,或者说,仅仅只是个打工仔。而实际控制人却躲在幕后。赚了钱是他的,赔了,找公司。说句不好听的,公司,不就是个工商登记意义上的存在吗?我就见过不少公司,办公场所租的,机器设备租的,公司看着红火,实际啥都没有。一旦亏了钱,出借人只能自认倒霉。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不是说银行不给你借款,问题是,借了找谁要??找公司?公司没财产啊,找法定代表人,可能他只是个门卫?保安?司机?找实际控制人?凭什么,人家又没跟你借钱。

所以,长期这样搞,最终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夜子辰105472872


这个问题要分拆开来看。

首先,一般情况下,打工者出任法人代表是非法行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由董事长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因此,如果不是股东,是不可能成为公司的法人代表的。打工者一般理解为公司聘用的工作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

其次,委托持股的情况。也就是存在名义持股人和实际持股人。实际持股人将股份登记在名义持股人名下。这在法律上并不禁止。因此,如果打工者成为名义持股人,那么他是有可能成为公司名义上的法人代表。大部分情况下,董事长都是由占公司股份最多的人出任的。所以打工者背后的应当是实际控制人。在委托持股的情况下,法律责任变得非常复杂。打工者并不能凭借自己只是代人持股,而规避所有的法律责任。

再次,银行在贷款过程当中要求公司法人代表以个人财产作为公司贷款的担保,是为了降低贷款风险的合理行为,完全合法。打工者如果和银行签订担保合同。这种合同是合理合法,完全有效的。发生债务清偿纠纷的时候,法院会支持银行。

最后,讲了这么多拗口的话,其实通俗的讲就这么几句话。第一,不要随便去做名义持股人,更不要去做名义法人代表。第二,在贷款之前就要向银行告知名义持股状况,这是打工者自保的最主要办法。第三,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和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是两回事。打工者应当避免将公司事务和个人事务混淆。第四,幕后的老板可能会用一些蝇头小利诱惑打工者,这个时候一定要当心,不要上当。最后的最后,幕后老板做这样的事情,表明公司已经没有盈利能力,老板准备利用贷款的方式套现走人。打工的人也完全没有必要留在这样一艘快要沉的船上,尽快辞职是最明智的选择。


zyb38537240


当然合理,这是银行规避风险很重要得一个举措。目前越来越多银行都是如此规定,单纯的实控做法意境有太多套路了


高小臭臭


这个问题应该分开看,

第一个问题:法人代表是打工的;

第二个问题:法人代表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问题一,毫无疑问,打工仔不能做法人代表,如果一个打工的做了法人代表,那只能说明公司是皮包公司,公司贷款有恶意骗贷的嫌疑,作为法人代表的打工仔承担责任也是活该,这交的属于智商税,谁让你傻里傻气的跑去给别人当法人代表。

问题二,我觉得不合理,如果企业贷款,法人代表和主要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用注册资金出资额以外的个人资产为企业经营做担保,那有限责任公司这一企业的组织形式存在有什么意义?那国家以有限责任公司的高税率对实际为“无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征税是不是也不合理?如果以上两个问题不合理、无意义,那么企业都注册成个体户就合适了吗?


胖宝宝吃不饱


合理,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规定,代表法人行驶职权的负责人,因此法定代表人既有法人行为也可以有个人行为,

企业向银行贷款,用于公司经营,法定代表人出于职务,对公司借贷行为进行确认,有限责任公司只是以公司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行为仅具有确认效力,法定代表人本人并不承担还款责任,一旦到期出现债务违约,银行仅有权要求公司在自身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不能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实际操作中,银行出于谨慎和稳妥,也会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担保责任,不过这样借款程序会改成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或者公司名义借款,法定代表人另外签署担保手续,一旦到期无法还款,法院会判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责任,


万事皆空70


尚德当年碰到亏损巨大,无法维持的时候,向无锡市政府求助,市政府同意向银行担保放几十亿贷款,但要法人代表施正荣以个人身家共同担保,施想了一夜,没同意,尚德宣布破产。所以,银行但凡能找到抵押物的,绝对没有可能让个人无限责任担保的,你讲的这情况是贷款人已无抵押物,那银行这样的要求有什么问题?


工程咨询男


挺合理的啊。

银行又不知道法定代表人是打工仔还是老板家亲戚,反正让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就对了,如果一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都不敢给自己的企业提供担保,那就说明企业肯定有问题,银行贷款有风险。

如果法定代表人愿意提供担保,那就有两种可能,第一这个企业没问题,第二这个企业有问题并且这个法定代表人脑袋也有问题。

对银行来说,要求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至少能规避掉一半可能的风险,所需要只是多费一张签字的纸而已,成本小收益大,所以这是非常合理的风控措施。

至于对于打工者来说合不合理,那就看这位打工者是不是真的脑袋有问题了。当年我老板也是让我当一个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还没提到担保的事呢,我二话没说直接辞职走人了,忽悠一个学法律出身的,哪有那么容易的。


三只脚的大大乌鸦


企业申请贷款,银行为了控制风险,要求法人代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这种行为是合理合法的。你这样问我猜测你本身没搞懂法人代表的意思。

企业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也是"人",因为他需要承担人类社会的一些法律责任,所以称为法人,但是他又不同于人,所以他需要真实的人来代表企业,就是营业执照上面的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说通俗点就是,企业出了事情,法人代表是要承担主要责任的。

建议,如果公司本身跟你没有关系,或者说你不是投资方之一,最好不要担任法人,出事了,实际控制人不管你,你就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了。


邪-恶


这对银行和打工者两方面都是不合理的

一、对银行而言首先要规避企业的还贷风险,如果仅以民营企业为贷款人而无担保,一旦企业不能还贷,企业只负有限责任,企业只在现有的资产范围内清偿银行贷款,如果企业没钱,银行的钱就打了水漂。即使银行要求企业贷款时以其资产抵押,也存在抵押物变现能力和成本的问题,而且贷款与作为获益者的企业主没有债务关系,企业主没有动力积极的为企业还贷。现实中常有企业主将企业资产价值虚高后抵押给银行,套取贷款后拒绝还贷,银行只能折价处理抵押物而造成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银行通常要求一般担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主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这样企业主的无限责任就会覆盖企业的有限责任,如果企业不能还款,企业主须以自己全部财产还款,否则企业主将背负老赖之名而处处受限,这种做法使企业主的责权利一致,促使他有动力积极的还款,银行的利益得到了最大化的保障。

回到题中,银行让打工的法定代表人承担无限连带的担保责任,而让获益方企业主置身事外,一旦企业不能还贷,企业主就抽资脱身全身而退了,即使打工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了无限责任,他财力能力都有限,银行的贷款还是得不到保障,银行这样做没有意义,也不合理。

二、从打工法定代表人而言,款是企业贷的,钱是老板用的,锅是自己背的,真叫人在办公室坐,祸从天上来。打工者挣个工资钱,却要以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显然责权利不对等,极不合理。

三、银行让企业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违背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设计的初衷,实际让有限责任公司变成了无限责任公司,现阶段银行屈服于现实风险的考量,在信用体系还未完全建立起来的现状下也有其合理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