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黃曉明及其母屬「善意第三人」情形 不會追責

這幾天,明星黃曉明好像攤上事了。

律師:黃曉明及其母屬“善意第三人”情形 不會追責

8月10日,證監會對高勇操縱股票精華製藥一案作出處罰,罰沒金高達17.9億元。

在高勇在操縱精華製藥的過程中,動用了其進行代理交易的多個自然人賬戶進行交易,而其中就包括“黃某明”。據披露,“黃某明”賬戶由高勇管理的原因,系賬戶原管理者、其母張某霞通過“路某”介紹相識。

因名稱重合度相像,黃某明及其母張某霞也被輿論推測為影星黃曉明及其母張素霞。

儘管黃曉明的工作室替其否認捲入20億股價操縱大案,但卻迴避了關鍵的質疑:“黃某明”是否就是黃曉明呢?

證監會開出18億天價罰單!

高勇股票操縱案牽出“黃某明”

8月10日,證監會宣佈對高勇操縱股票精華製藥(002349.SZ)一案作出處罰,罰沒金高達17.9億元:

沒收高勇違法所得8.97億元;

並處以罰款8.97億元;

並對其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據披露,2015年1~7月,高勇以20億資金違法操縱精華製藥股價,這20億資金除了一方面源於其控制的信託賬戶,另一方面則是來源於黃某明、張某燕、張某、吳某江、倪素某等14個自然人所出借的賬戶。

據證監會調查人員介紹,這起案件是證監會近年來查獲的操縱單隻股票獲利金額最高的案件,也是一起通過代客理財方式籌集鉅額資金、通過結構化資管產品放大“槓桿”操縱市場的典型案件。

在高勇在操縱精華製藥的過程中,動用了其進行代理交易的多個自然人賬戶進行交易,而其中就包括“黃某明”;據案情披露,黃某明賬戶由高勇管理的原因,系賬戶原管理者、其母張某霞通過“路某”介紹相識。

證監會處罰一出,因名稱重合度相像,黃某明及其母張某霞立刻被外界鎖定為娛樂明星、人稱“教主”的黃曉明及其母親張素霞。

律師:黃曉明及其母屬“善意第三人”情形 不會追責

黃曉明及其母親(圖片來源 / 百度百科)

關鍵問題卻被迴避:

“黃某明是否就是黃曉明?”

據證監會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稱處罰決定書)認定,高勇使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組,在2015年1月12日至7月22日,集中資金優勢,以連續交易、大額封漲停的方式,操縱“精華製藥”股價非法獲利8.97億元。上述賬戶組由兩個信託子賬戶和包括黃某明在內的14個自然人賬戶組成。

正是處罰決定書對於黃某明賬戶涉案細節的描述,引發了輿論關注。

“黃某明賬戶開立後由其母親張某霞管理使用。經路某介紹,張某霞將黃某明證券賬戶部分委託高勇管理,該賬戶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處罰決定書介紹稱。

8月11日,黃曉明工作室對此發佈聲明稱黃曉明並不認識高某,也未參與任何操縱股票行為,同時“未曾受過任何股票有關的處罰或介入過任何與股票有關的調查”。

律師:黃曉明及其母屬“善意第三人”情形 不會追責

律師:黃曉明及其母屬“善意第三人”情形 不會追責

圖片來源 / 微博截圖

不過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發現,黃曉明工作室的上述表態,僅表明黃曉明並未參與股票操縱、接受調查及受到處罰,但對於行政處罰書中的關鍵信息——即“黃某明是否正是黃曉明”卻選擇了迴避。

“黃曉明工作室否認的內容,處罰書裡也沒有提到,因為處罰書裡的‘黃某明’也沒有參與股票操縱或受到處罰,只是其母將賬戶委託給高勇管理而已。”一位關注該案的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坦言,“但關於(黃曉明)是‘黃某明’這個疑問,沒看到工作室對此有所否認。”

而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接近監管層人士處確認,處罰書中的“黃某明”和“張某霞”的確是黃曉明和張素霞二人。

值得一提的是,處罰決定書顯示,黃曉明賬戶委託給高勇管理的過程中的 “路某”,是連接其母張素霞與高勇間的介紹人;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查證發現,“路某”系北京護城河投資的合夥人路雷。記者按照傳聞進一步調查發現,路雷與黃曉明之母張素霞並無商業往來,但黃曉明與路雷卻存在間接關聯。

天眼查信息顯示,路雷與神州泰嶽(300002.SZ)實控人王寧及公司高管團隊發起的北京善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善聚投資)共同投資了北京中關樂影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而善聚投資同時又通過一隻合夥基金和黃曉明共同參股了深圳市豐年互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此外影星章子怡亦參股了該公司。

黃曉明及其母屬於“善意第三人”情形

不會被追責

律師:黃曉明及其母屬“善意第三人”情形 不會追責

黃曉明資料圖(圖片來源 / 錦繡緣劇照)

雖然黃曉明的賬戶“參與”到了精華製藥的操縱案中,但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獲悉,從處罰決定書釋放的案件細節來看,黃曉明連同委託給高勇“管理”的14個自然人賬戶持有者並不涉及違法認定,也無需在該案中承擔相關責任。

“黃某明、張某霞與高勇的關係是證券交易代理行為,即將賬戶委託交由高勇‘打理’,而高勇在‘打理’過程中出現了違法行為,而黃、張兩人並不知情,屬於證券交易代理中的‘善意第三人’情形。”

前述律師表示,

“在將賬戶委託給高勇管理這個行為發生上,黃、張並不能預測也不知道高勇可能進行違法活動。”

黃某明、張某霞都不會被追責,此類案件中的追責主要針對違法主體,即交易的實際作出者,而違法被使用的賬戶的名義持有者通常並不承擔責任,該案中的責任人也明確為高勇。”一位接近該案的機構人士向記者確認。

爭議:黃曉明賬戶中或存在違法所得

這部分收入是否會被追討?

不過圍繞該案的另一爭議,是證監會作出高達18億元罰沒決定後,黃曉明等人的賬戶中可能存在的違法所得是否會被一併遭到沒收,據證監會披露,高勇獲利載體體現為賬戶組,即部分違法所得將在包括黃曉明等人的證券賬戶內。

“違法所得是違法行為產生的收入,這部分收入無論在哪個載體,是否轉移,都會被進行相應的追討。” 前述律師表示。

此外,出借給人賬戶。委託他人代理交易這一行為雖然並未構成行政違法,但仍然是對證券法中有關賬戶實名制要求的“越界”。

早在今年6月15日,中國結算曾發佈《關於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行為加強自律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稱:

為進一步加強賬戶管理,將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管理的相關當事人,除採取註銷賬戶、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將同時採取一定時期內限制新開賬戶、列為重點關注對象等處罰措施。

通知規定:

對證監會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中“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和出借本人證券賬戶”的主體,中國結算將採取為期6個月的限制新開證券賬戶措施,限制新開戶措施期滿後的12個月內,涉案主體申請新開證券賬戶的,須至證券公司臨櫃辦理。同時證券公司應嚴格審核,審慎開戶。

而黃曉明等14名自然人在該案中顯然符合這一情形。

一位接近監管層的私募人士表示,由於黃曉明作為公眾人物,其將證券賬戶交由他人管理最終被用於市場操縱行為的“示範效應”容易帶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監管層雖不對其採取行政處罰,但仍然應當從嚴採取相應的自律監管等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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