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普法】天津高法最新發布《關於刑法部分罪名數額執行標準和情節認定標準的意見》 刑事法典 7月10日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關於刑法部分罪名數額執行標準和情節認定標準的意見

(津高法發〔2016〕18號)

為確保全市司法機關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依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社會發展、治安狀況和刑事司法的實際,現對我市關於刑法部分罪名的數額執行標準和情節認定標準提出以下意見:

一、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1.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受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2.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在6萬元以上,或者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6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行賄數額在200萬元以上,或者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並具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3.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本意見第2條關於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額標準的規定判處刑罰。

4.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5.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二)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三)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二)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

6.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不滿500萬美元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不滿5000萬美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5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5000萬美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7.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

8.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

9.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

10.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刑法第一百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所列行為,或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述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750萬元的;

(二)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三)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750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三)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

11.高利轉貸罪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雖未達到前述標準,但二年內曾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雖未達到前述標準,但二年內曾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12.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二)雖未達到“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第一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第一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13.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總面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或者數量在10張以上不滿50張的;

(二)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不滿5張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不滿50張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總面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或者數量在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

(二)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

(三)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四)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總面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250張以上的;

(二)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

(三)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四)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14.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15.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16.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15萬元以上不滿75萬元的;

(四)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250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150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75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17.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關於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情節嚴重”的規定處罰: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15萬元以上不滿75萬元的;

(四)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關於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規定處罰: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250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150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75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18.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一)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

(二)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

(三)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惡劣”:

(一)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25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惡劣的情形。

19.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

(二)雖未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20.違法運用資金罪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關於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情節嚴重”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

(二)雖未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關於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21.違法發放貸款罪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重大損失”。

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22.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重大損失”。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23.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二)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三)多次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四)接受賄賂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多次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或者接受賄賂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24.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重大損失”。

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25.洗錢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洗錢罪定罪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洗錢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因實施洗錢行為,非法獲利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多次實施洗錢行為,或者個人以洗錢為業或者單位以洗錢為主要業務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6.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單位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進行集資詐騙活動,個人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單位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進行集資詐騙活動,個人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27.貸款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進行貸款詐騙活動,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進行貸款詐騙活動,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28.票據詐騙罪

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行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個人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單位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個人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單位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個人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29.金融憑證詐騙罪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活動,個人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單位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關於票據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規定處罰。

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活動,個人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單位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關於票據詐騙罪“數額巨大”的規定處罰。

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活動,個人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關於票據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的規定處罰。

30.信用證詐騙罪

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以信用證詐騙罪定罪處罰: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個人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單位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個人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31.有價證券詐騙罪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進行有價證券詐騙活動,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進行有價證券詐騙活動,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32.保險詐騙罪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個人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單位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個人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單位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個人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33.逃稅罪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或者扣繳義務人採取上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逃避繳納稅款,或者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3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30萬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定罪處罰。

虛開的稅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虛開的稅款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

(二)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

(二)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35.虛開發票罪

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虛開發票100份以上不滿500份,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二)雖未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虛開發票500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36.合同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進行合同詐騙活動,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進行合同詐騙活動,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37.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對組織者、領導者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250萬元以上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60人以上的;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38.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實施下列非法經營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違反國家菸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2.非法經營捲菸20萬支以上不滿100萬支的;

3.三年內曾因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且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捲菸100萬支以上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2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的;

3.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逾期未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經營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不滿100萬美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不滿2500萬美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不滿500萬美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25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75萬元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以上不滿1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以上不滿1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以上不滿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不滿1500張(盒)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以上不滿5萬份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不滿5萬本或者圖書5000冊以上不滿1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不滿5000張(盒)的;

4.雖未達到第1項至第3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內曾因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75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5萬份或者期刊5萬本或者圖書1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0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第1項至第3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內曾因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予以定罪處罰: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5萬份或者期刊5萬本或者圖書1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0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第1項至第3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業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業務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3.雖未達到第1項、第2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

(2)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第1項、第2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內曾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

(2)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7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7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

(八)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1.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3套以上不滿15套,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2.單位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10套以上不滿50套,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7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

3.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15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50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7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第1項、第2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的。

(九)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3.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行為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2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十)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或者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藥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藥用要求的非藥品原料、輔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1.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

(十一)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3.雖未達到第1項、第2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二年內曾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2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第1項、第2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二年內曾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二、侵犯財產罪

39.搶劫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數額在6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數額巨大”。

40.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不滿6萬元,或者盜竊一般文物,或者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6萬元以上不滿40萬元,或者盜竊三級文物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40萬元以上,或者盜竊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並具有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或者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0萬元以上,並具有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或者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盜竊文物的,5件同級文物視為1件高一級文物,但是價值明顯不相當的除外。

41.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以上,或者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數額在3000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詐騙公私財物,雖未達到“數額巨大”標準,但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雖未達到“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情形的“數額巨大”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二)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三)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四)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五)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六)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七)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八)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九)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十)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詐騙公私財物,雖未達到“數額特別巨大”標準,但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或者具有第四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雖未達到“數額特別巨大”標準,但具有第五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不滿5萬條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不滿5000人次的;

(三)在互聯網上發佈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5000次以上不滿5萬次的;

(四)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5萬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5000人次以上的;

(三)在互聯網上發佈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5萬次以上的;

(四)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

42.搶奪罪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在1500元以上不滿5萬元,或者數額在750元以上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

(四)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五)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

(九)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導致他人重傷的;

(二)導致他人自殺的;

(三)具有第一款第三項至第九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數額在25000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

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導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第一款第三項至第九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43.聚眾哄搶罪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或者聚眾哄搶林木5立方米以上不滿20立方米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聚眾哄搶林木20立方米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搶得財物價值在1500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

(二)曾因聚眾哄搶公私財物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聚眾哄搶公私財物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聚眾哄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以及重大生產建設等款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個人搶得財物價值2萬元以上的;

(二)聚眾哄搶重要軍事物資的;

(三)聚眾哄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以及重大生產建設等款物,後果嚴重的;

(四)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44.侵佔罪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45.職務侵佔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46.挪用資金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4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4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挪用資金不退還,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數額較大不退還”。

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挪用資金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數額較大不退還”。

47.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

(一)挪用特定款物數額或者價值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二)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三)雖未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挪用特定款物數額或者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等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48.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不滿6萬元,或者價值1000元以上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6萬元以上不滿4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4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雖未達到“數額巨大”標準,但具有第一款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雖未達到“數額特別巨大”標準,但具有第一款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49.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多次毀壞公私財物的;

(二)糾集3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雖未達到第二款規定的“數額巨大”標準,但多次毀壞公私財物或者糾集3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二)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50.破壞生產經營罪

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二)多次破壞生產經營的;

(三)糾集3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多次破壞生產經營或者糾集3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51.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累計在6萬元以上的。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符合第一款的規定,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一)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

(二)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5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5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二)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六)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量在50只以上的;

(七)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違法所得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一)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的;

(二)拆解、拼裝或者組裝的;

(三)修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的;

(四)更改車身顏色或者車輛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10次以上,或者3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六)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七)實施第二款規定的行為,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5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

53.非法採礦罪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二)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採礦,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採區、禁採期內採礦,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

(三)二年內曾因非法採礦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實施非法採礦行為的;

(四)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五)在河道範圍內非法採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雖然不具有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情形,但嚴重影響河勢穩定,危害防洪安全的;

(六)非法採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雖然不具有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情形,但造成海岸線嚴重破壞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50萬元以上的;

(二)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採礦,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採區、禁採期內採礦,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25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54.破壞性採礦罪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5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資源破壞的價值在25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55.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定罪處罰:

(一)引誘、容留、介紹2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引誘、容留、介紹10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5人次以上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人5人次以上賣淫,或者造成艾滋病或者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傳播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貪汙賄賂罪

56.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差額巨大”;差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差額特別巨大”。

57.私分國有資產罪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私分國有資產,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58.私分罰沒財物罪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關於私分國有資產罪“數額較大”的規定處罰。

私分罰沒財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關於私分國有資產罪“數額巨大”的規定處罰。

五、瀆職罪

59.濫用職權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數量在3輛以上不滿15輛,或者總價值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一)明知是登記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機動車而辦理登記手續的;

(二)指使他人為明知是登記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機動車辦理登記手續的;

(三)違規或者指使他人違規更改、調換車輛檔案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傷亡達到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第一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四)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數量在15輛以上,或者總價值在150萬元以上的;

(五)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而辦理登記手續的;

(六)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七)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60.翫忽職守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翫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疏於審查或者審查不嚴,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數量在5輛以上不滿25輛,或者總價值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傷亡達到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第一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四)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數量在25輛以上,或者總價值在250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61.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四百零四條規定的“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

(一)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數額累計達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二)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指使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數額累計達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三)雖未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四)其他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四百零四條規定的“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一)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數額累計達50萬元以上的;

(二)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指使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數額累計達50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四)其他致使國家稅收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

62.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致使國家稅收損失數額累計達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二)雖未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不滿125份或者其他發票50份以上不滿250份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其他發票合計50份以上不滿250份,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致使國家稅收損失數額累計達50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125份以上或者其他發票2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其他發票合計2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

63.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一款關於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規定處罰:

(一)致使國家稅收損失數額累計達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二)雖未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一款關於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規定處罰:

(一)致使國家稅收損失數額累計達50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

6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

(二)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雖未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標準,但間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750萬元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二)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雖未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標準,但間接經濟損失數額在750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

65.放縱走私罪

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放縱走私犯罪的;

(二)致使國家應收稅額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三)放縱走私行為3起次以上不滿15起次的;

(四)放縱走私行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情節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放縱走私犯罪5起次以上的;

(二)致使國家應收稅額損失累計達50萬元以上的;

(三)放縱走私行為15起次以上的;

(四)放縱走私犯罪,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情節的;

(五)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六、附則

66.本意見中的“多次”,是指3次以上。

67.本意見中的“雖未達到”相關數額標準,除另有規定外,是指雖未達到該數額標準,但已接近該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68.本意見中的“以上”,包括本數;“不滿”,不包括本數。

69.本意見中的數額執行標準與情節認定標準,除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於相關的單位犯罪。

70.本意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意見下發前,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單獨或者聯合印發的有關刑事案件的數額執行標準以及情節認定標準的文件與本意見有牴觸的,以本意見為準。新頒佈的法律、司法解釋或者上級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適用新頒佈的法律、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