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人等撫恤對象界定及定期補助標準!

作者|驛站小哥

退役軍人等撫卹對象界定及定期補助標準!

近幾年,國家連續調整部分退役軍人等優撫對象生活補助標準,但很多人也不知道自己屬不屬於優撫對象。今天,驛站小哥就針對優撫對象的界定,作一個詳細的解答。

1、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綜合全國多地政策要求來看,“帶病回鄉後生活困難的可以申請”,從中就又提出兩項條件:一是回鄉指的是農村籍;二是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見下表。

2、傷殘軍人。傷殘軍人是指退役軍人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並被部隊評定殘疾等級1-10級的退役軍人,本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傷殘軍人定期撫卹生活補助,因戰因公被評定1-10級、因病被評定1-6級殘疾等級的享受定期補助,因病致殘7-10級的不享受定期撫卹補助。

3、烈士老年子女。烈士老年子女,特指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週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卹金待遇,且年滿60週歲的烈士子女。補助標準見下表。

4、參戰參試人員。參戰退役人員是指曾在軍隊服役並參加過作戰的退役人員;參試人員,指的是核武器、導彈、衛星(兩彈一星)“試”驗工作的軍隊人員。

5、農村籍老義務兵。農村籍退役士兵,是指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週歲以上(含60週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卹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

6、“三屬”。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簡稱“三屬”,其範圍界定,在《軍人撫卹條例》中有明確規範,在此不作贅述。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

7、“三紅”。“三紅”是指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

8、在鄉老復員軍人。在鄉復員軍人,1954年10月31日開始,國家實行義務兵役制以前入伍,參加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抗美援朝,後經批准從部隊復員,現居住在農村的復員軍人。

各撫卹對象補助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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