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校外兼職」涉嫌貪汙罪 案件發回重審終極撤回起訴

兼職的收入該歸個人所有還是歸所在的單位?對於這個問題,相信很多人會不假思索給出答案。可如果兼職與本職工作相關,在兼職中又使用了本單位的資源,這樣的行為還算不算兼職?這筆錢又該歸誰所有呢?來自廣東的一位教授婁高明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一筆百萬元的酬金不僅引來了歸屬的爭議,他還因此在2017年的時候,被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汙罪判處了6年有期徒刑。今年6月,韶關市人民檢察院又以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對婁高明的起訴。那麼,這百萬元究竟從何而來?又為什麼會引起如此大的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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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位於廣東省韶關市郊區的一家豬場,這位正在對養殖戶進行技術指導的人叫做婁高明。從豬場選址、設備引進到疫病防控等等養殖戶們解決不了的問題,都會向他尋求幫助。而婁高明的工作範疇不僅侷限於豬場。在過去的十多年裡,科研所、豬場、大學講臺,或許在常人看來是難以產生交集的地點,卻被婁高明串成了三點一線,也勾勒出了他的多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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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學院教授 婁高明:我的身份有三種,第一個作為學校裡面我是老師,從事教學科研;第二種我作為科學家,我獲得成果;第三種就是我利用業餘(時間)身份,來為農民服務,為企業服務。據婁高明介紹,他1994年博士畢業,畢業後在高校從事教學科研工作。2003年應廣東省韶關市人才引進,到韶關學院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研究方向為動物疫病的防控,2008年12月,韶關學院成立了英東動物疫病研究所,2009年1月婁高明被任命為研究所所長。同時他還是一名執業獸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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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高明妻子 廖曉萍:他不是搞純理論的研究,他這個研究往往是比較注重這個應用,就是說他的這個研究的成果可以運用到農業生產中去,也正因為如此,他才獲得了國務院的特殊津貼,所以他的這個研究是跟生產實踐密切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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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為婁高明惹來麻煩的正是他“生產與實踐密切相關的研究”和他的多重身份。2015年7月24日,婁高明原定從廣州坐高鐵到貴州出差,卻在火車站被警方帶走,以涉嫌貪汙罪被刑事拘留,婁高明的妻子至今清楚的記得丈夫被帶走前對她說的最後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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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高明妻子 廖曉萍:被帶走前他跟我說,他說你是很瞭解我的,就是說你放心,我沒有貪汙一分錢科研經費,他們是抓錯人了。涉嫌貪汙罪 案件三次開庭審理為什麼說婁高明的多重身份為他惹來了麻煩?警方又為什麼以涉嫌貪汙罪將他逮捕呢?案件經偵查起訴後,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7月到9月間,分三次開庭審理了婁高明涉嫌貪汙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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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婁高明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有事業單位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韶關學院任職期同,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1176195元。百萬元從何而來 公家錢佔為己有那麼這一百餘萬元究竟是什麼錢呢?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這些錢是婁高明在擔任韶關學院英東動物疫病研究所所長期間,採取收入不入賬等形式,貪汙了廣東、福建等地共計六家豬場的檢測費和疫苗費。也就是說本應屬於韶關學院的公家財物卻被婁高明裝進了自己的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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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高明卻表示,他的確收了這一百多萬元錢,但是這錢是他利用業餘時間擔任這六家豬場技術顧問所賺取的兼職報酬,與韶關學院的職務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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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學院教授 婁高明:涉案的六個單位主要是聘我個人的,與我個人進行聯繫,那麼我是利用業餘時間,也是利用我的職業獸醫這個身份,為他們提供生豬生產以及病疫防控服務。法院審理情況與婁高明說法不同然而,法院審理查明的情況與婁高明的說法並不相同。法院認定的事實是:婁高明利用職務之便,其本人及指使研究所其他工作人員利用韶關學院及研究所的設備、原材料等資源為涉案企業或個人有償檢測豬血清等病樣,並以韶關學院疫病硏究所名義將檢測報告發給相關豬場,或有償培養、製作“自家疫苗”,事後向涉案豬場收取了檢測費及疫苗費,上述情況其均未向韶關學院彙報,相關款項亦沒有交給韶關學院,而是由涉案豬場將款項轉賬到婁高明指定的私人賬戶,從而佔為己有。但是,婁高明否認了這一說法,他表示並沒有為豬場提供檢測報告,也沒有為豬場製作“自家疫苗”。韶關學院教授 婁高明:我不存在利用學校的資源來謀取個人利益的,因為韶關學院它是沒有疫苗生產的條件和資質,也沒有檢測收費的資質。按照婁高明的說法,由於製作疫苗需要極其嚴苛的實驗室條件,而他所在的研究所並沒有這樣的設備與條件,也就談不上向豬場售賣“自家疫苗”了。兩個不同版本證人證言 孰真孰假在庭審中,公訴機關還出具了六家豬場養殖戶的證人證言能夠證明,婁高明曾經為他們製作過“自家疫苗”或者提供過生豬病樣檢測,並且以動物疫病研究所的名義為豬場出具了檢測報告。但是根據廖曉萍對六家豬場所做的詢問,養殖戶卻給出了不同的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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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高明妻子 廖曉萍:證人就是說,我找你學校幹啥呢?你學校有獸醫院嗎?你學校能解決我的疫病問題嗎?能解決我豬廠的問題嗎?他說我找的是婁高明個人,是他作為這個獸醫專家,他能夠解決我豬場的實際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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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廖曉萍蒐集到的這版證人證言,記者聯繫到了其中的一位證人向他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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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那您有沒有委託他這個學院來為您的豬場做過什麼服務呢?涉案豬場證人:沒有,我都不認識他學院,我就知道他這個人的。我就跟他個人(往來),我沒用學院。他好多時候都過來我豬場幫我看豬,有什麼病啊,應該怎麼做啊。兩個不同版本的證人證言究竟孰真孰假?據婁高明回憶,在庭審中並沒有讓這些關鍵的證人出庭作證。根據法院查明的情況,廖曉萍蒐集到的這一版證明材料是養殖戶按照她和婁高明的意願所寫,內容是虛假的。最終法院採信了六家豬場付給婁高明的款項為疫苗費和檢測費的證言。雙方爭議大 刑法如何界定貪汙罪由於證據問題,這一百多萬元究竟是怎麼獲取的?這個問題存在著種種疑問。不僅如此,這百萬元的酬金究竟是婁高明貪汙的還是兼職的正當收入?在這個問題上雙方也產生了極大的爭議。再來看看刑法上對“貪汙罪”的界定。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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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來界定“國家工作人員”範疇那麼如何來界定“國家工作人員”的範疇呢?(作圖)根據《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在婁高明案件中,法院認為:韶關學院為事業單位,婁高明作為韶關學院的教授及韶關學院的二級單位英東動物疫病研究所的所長,系事業單位聘任幹部,是事業編制人員,在研究所所長受聘期間享受正處級政治待遇,負有管理研究所全面工作、對科研經費進行監督管理等職責。除負責教學和科研任務外,其從2006年起結合所承擔的科研任務,還對省內外多家養殖企業,數十個豬場進行技術諮詢與技術服務工作,並負責提供疫病防疫指導。其在單位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和職權範圍屬於公務範疇,故其應視為國家工作人員,符合貪汙罪的犯罪主體構成要件。也就是說,根據法院的認定,婁高明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他為豬場提供技術諮詢服務也是本職工作的範疇。而婁高明及其辯護律師並不認可法院這樣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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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審辯護律師 王振宇:他對外去服務是利用他自己的時間,是在本職工作以外的這種工作,去給豬農服務這樣的行為,所以顯然是一個兼職的服務,不是他本職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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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高明妻子 廖曉萍:那勞動合同就明確寫了,他的工作職責是教學和科研,他沒有說服務企業、服務社會,給養殖場、豬場去看病的職責。一審法院:其行為符合貪汙罪從貪汙罪的構成要件來看,一審法院認為:客觀上婁高明利用單位的工作資源,包括人員、設備、原材料等韶關學院、研究所的公共財物及相關技術成果,實施了向涉案豬場收取檢測費或疫苗費,採取收費不入賬等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其行為符合貪汙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以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然而除了研究所工作人員的證人證言外,公訴機關並沒有明顯的證據證明婁高明利用了單位的哪些設備和原材料等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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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審辯護律師 王振宇:他用了單位條件,他用了什麼條件?他用了單位設備,用了什麼設備?沒有人說的清。一是所有的證據證言都是模糊不清的,還有就是,互相之間沒法印證,所以這些證據本身都沒有辦法去證明他們所主張的這種事實。而根據辯護律師的觀點,在本案中焦點問題是這一百多萬元究竟應該歸婁高明個人所有還是單位所有的問題。案件二審辯護律師 王振宇:這個案子有意思的地方就在於,不存在所謂的課題經費被他拿走了,而是說兼職收入該歸誰。如果該歸學校,那他可能就有問題;如果該歸學校被他拿走了,那可能存在問題;如果本來就不該歸學校,就是他自己的一個錢,就不存在所謂的貪汙。是否構成貪汙罪 需司法機關裁定那麼婁高明的行為是否構成貪汙罪,最終還需要司法機關定紛止爭。2017年1月,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做出判決:以貪汙罪判處被告人婁高明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於被告人所得贓款1176195元繼續予以追繳。對於一審的判決結果婁高明表示不服並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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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發回重審 最終撤回起訴2017年12月29日,案件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銷原判決併發回重審。2018年1月12日,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並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2018年3月19日,韶關市人民檢察院向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建議延期審理。經法院同意後審理期限重新計算。2018年6月22日韶關市人民檢察院作出撤回起訴決定書,以指控婁高明犯貪汙罪證據不足提出撤回起訴。2018年7月9日,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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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韶關市人民檢察院做出不起訴的理由又是什麼呢?對於婁高明是否構成貪汙罪這一次又是如何認定的呢? 2018年8月8日,韶關市人民檢察院發佈了案件的不起訴理由說明書。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婁高明向王某等六家豬場養殖戶收取疫苗費或者檢測費,其涉案行為與其所任職務職權關聯性不大,屬於從事不具有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或者技術服務工作,並非從事公務的行為,且收取的錢不屬於公款,不宜用刑法進行評價。科研人員能否兼職 如何依法兼職至此,案件告一段落,有關百萬元酬金之爭也終於在法律層面給出了答案。而由這一案件引發的“科研人員能否兼職,以及如何依法依規兼職的討論依然在持續。記者在韶關學院採訪中瞭解到,學院中許多教授和婁高明一樣都有校外兼職的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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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就您瞭解到的情況,您周圍或者是您有沒有在校外兼職的情況?韶關學院教授:兼職的還不少,兼職的種類不同,有的是以專業去外(面)兼職,有的是普通的技能去外面兼職,應該說還是很普遍的,我本人也經常去到外面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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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學院教授:現在我瞭解到學校的老師在外面兼職的情況應該是有的,現在我知道我們學校就是有一些老師會去做一些顧問吧。不僅是在韶關學院,目前在全國範圍內,高校教師、科技工作者兼職的情況也較為普遍。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其中提到“允許科研人員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允許高校教師從事多點教學獲得合法收入。也就是說兼職本身是被允許的,可是在現實中因兼職引發的職務犯罪也並非個例。無法將本職工作與兼職完全切割開如何理清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刑法》中對貪汙罪有著明確的規定,可現實的情況往往不是涇渭分明,這其中存在著許多難以界定和區分的交叉地帶。根據法學專家的觀點,本職工作與兼職工作無法完全切割開,這也是容易引起爭議的一個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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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 何挺:就是我本身有一個本職工作在這個單位裡面,搞科研也好,搞教學也好,我有本職工作。那麼我在從事這個本職工作期間,我又從事兼職工作,那麼這個兼職工作如果沒有跟本職工作切割開,就有可能就打擦邊球,就有可能它的性質上存在爭議。面對這樣的情況,專家認為應當透過紛繁的現象看到本質,也就是說這部分利益究竟是如何獲取的才是問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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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許蘭亭:關鍵看獲利,是跟我的職務有關,跟我個人的知識,還是跟我個人的智力成果有關。那麼即便是依靠自己的智力成果獲取利益,如果在這一過程中使用了單位的儀器設備,小到電話打印機,大到珍貴的電器、原材料,又或者依靠著所在單位的名氣這種無形的資產,又該如何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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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 何挺:如果我是單純利用我所在單位的名氣比較大,在這個行業裡影響比較大,來幫助我獲得一些兼職工作,這個本身是絕對不可能構成貪汙罪的,如果使用的是那些消耗品,消耗品的數量和價值是可以計算的,那麼如果這個消耗品的價值能夠達到我們刑法中貪汙罪的立案標準,那麼這時候就可以算了。面對紛爭 專家建議出臺細化制度面對種種具有爭議、界限模糊的問題,專家表示建議相關部門能夠出臺一些細化的制度,即是對科技工作者兼職行為的規範同時也是一種保障。轉自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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