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林XX等七人
代理律師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 王玲、肖以榮律師
被告
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政府多湖街道辦事處
基本案情
原告林XX七人系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居民,在其村中擁有合法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宅基地)使用權,並擁有一幢父輩留下的佔地面積約40.9平方米、建築面積約為82平方米的二層磚木結構的房屋。
2014年12月12日,金華市規劃局將原告所在村的集體土地納入規劃紅線範圍,為了實施金華市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規劃,2016年10月7日被告在村集體辦公樓處張貼《徵地告知書》,對房屋用“以拆代徵”的方式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實施拆除。
因原告認為此次“以拆代徵”方式不合法,沒有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為了進一步保護自己的土地與房屋,原告七人委託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的王玲、肖以榮二位律師進行維權。
為了解此次徵地的具體情況,萬典律師首先向金華市國土資源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請求公開《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一書四方案”》。後經國土局告知“我局不存在此政府信息”,這也就說明此次徵收集體土地並未獲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批准,被告實施拆遷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但被告街道辦事處明知自己拆遷行為違法的前提下,依舊一意孤行,為推進城中村改造進程,對原告等被徵收人採用斷水、斷電等非法手段,試圖逼迫原告妥協。
在逼迫無果的情況下,2017年3月8日上午8時許,被告組織多人,趁原告不在房屋時,強行將房屋拆除,屋內物品全部被掩埋。
看著被摧毀的房屋,原告等人與萬典律師都陷入了沉思,沒想到街道辦事處如此膽大妄為,明知違法卻知法犯法。
未經批准,違法徵收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斷水斷電,逼迫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未經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違法事實就在眼前,任你花言巧語,也擺脫不了法律的制裁。
2017年4月20日,原告七人將金華市金東區多湖街道辦事處告上了法院,被告一直以原告主體不適格等理由逃避,也就導致了此案經過起訴、上訴、發回重審等多個程序,最終才作出判決。
2018年8月20日,浙江省蘭溪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一、確認被告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政府多湖街道辦事處於2017年3月8日組織實施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二、駁回原告林XX、陳XX、林XX、姜XX、林XX、金X、林XX要求恢復房屋原狀的訴訟請求。
閱讀更多 萬典律師事務所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