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中的成套產品外觀設計的條件是什麼?

成套產品外觀設計的條件是什麼?我國對成套產品的有關規定有哪些變化?

在2010 年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之前,對於成套產品的一個要求也是必要條件就是,所申請的成套產品必須是《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同一小類,在成套產品的申請實踐中,申請人常常會碰到一些問題,以自己的常識判斷或是生產銷售需要,認為某些產品應為成套產品。但在以成套產品外觀設計申請時,卻被專利局以“某項產品不屬於分類表中同一小類”不符合單一性為由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不得不刪除部分外觀設計或分案處理。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中的成套產品外觀設計的條件是什麼?

常見的因非同一小類而不屬於成套產品的情況包括: 床和床頭櫃、桌子和椅子、餐具與筷子、梳妝檯和凳子、音箱和功放等。在2010 年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之前,因為所申請的各項產品不屬於分類表中的同一小類而不能符合外觀設計單一性的要求,不能合案申請,在2010 年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之後,成套產品的類別放寬了限制,由同一小類改為了同一大類,上述的一些常見的問題基本可以得到解決。但應當注意的是,同屬同一大類僅是必要條件,並不是成套產品的充分條件。除此之外,成套產品還應當符合“成套出售或者使用”“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合案申請的外觀設計應當分別具備授權條件”等。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中的成套產品外觀設計的條件是什麼?

關於同時銷售或同時使用的問題,在2010 年修改《專利法實施細則》之前,《專利法實施細則》中解釋《專利法》中關於“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為必須同時銷售和使用,兩者的要求不同,至少是字面意義上的,就此《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要求更加嚴格。2010 年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將《專利法》中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解釋為“同時銷售或者同時使用”,也就是放寬了要求。對於成套出售或者使用這一條件,只要具備其一即可。

  對於成套產品外觀設計的條件可以簡單歸納為:

(1) 同人同日合案申請

 (2) 各項產品外觀設計同屬同一大類

 (3) 設計構思相同

 (4) 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5) 各項產品外觀設計具有組合使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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