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協商模式增強法律監督質效

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司法體制改革等深入推進的新形勢下,檢察機關秉承雙贏多贏共贏新理念,做實做強法律監督,增強法律監督效果。為此,需要積極探索構建協商式的法律監督方式,通過柔性、合作的方式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終極價值目標。

所謂協商式法律監督,是通過對話協商的方式,讓被監督者理解、認同並主動自覺接受法律監督。構建協商式法律監督有其必要性與可行性。

從必要性來看。對話協商式的監督方式,能夠加強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溝通交流,容易講清楚法律監督的目的和價值所在,更能夠取得對方的理解和支持,更有利於法律監督目的的實現。應該說,協商式法律監督是一種成本相對低的較優制度設計。

從可行性來看。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民主專政政治制度是協商式法律監督可行性的政治基礎,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審判機關、行政機關都是黨領導下的國家機關,都是國家政權機關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具有協商的基礎。

協商式法律監督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方的積極參與。探索構建協商式法律監督模式應注意以下問題:

首先,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要達成共識。雙方都要真正從思想層面認識到法律監督是可以實現雙贏多贏共贏的制度設計,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打破部門利益固化的藩籬,把法律監督工作放在“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和“五位一體”總體佈局中進行思考和謀劃,充分認識到法律監督工作與行政執法、司法等工作都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有機組成部分,具有共同的價值追求。

其次,檢察機關要找準自身定位。檢察機關不能以監督者自居,不要居高臨下,更不可盛氣凌人,要充分認識到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是平等關係,沒有高低貴賤之分,都是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僅僅是分工不同而已,都在承擔和促進依法治國的職責,檢察機關應以平和、友好的姿態進行監督。

再次,檢察機關要與被監督者之間建立良性互動的關係。檢察機關要主動加強與被監督者之間的聯繫溝通,加強交流。一方面,檢察機關要把法律監督的道理講清楚,讓被監督者理解、支持監督;另一方面,要幫助被監督者發現執法司法中存在的問題,共同分析問題的根源和破解問題的對策,以真心換真心,讓被監督者真正地感受到檢察機關是在幫助自己解決問題,從而自覺地接受監督。

最後,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後協商監督機制。事前,檢察機關要與被監督者進行溝通交流,主動上門走訪、釋法說理,充分聽取被監督者的意見,爭取達成共識。事中,要就監督的方式與被監督者進行充分的協商,能以訴前程序解決的問題就儘量不動用訴訟程序,充分考慮被監督者可接受程度,盡最大可能節約司法資源。事後,要持續跟蹤監督意見的落實情況,及時幫助被監督者解決執行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確保監督取得實效。

協商式監督模式的有效運行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一是要加強自身專業化建設。檢察機關必須要加強以監督能力為核心的業務能力建設,以過硬的專業素養和專業精神讓被監督者心服口服。二是要提高法律監督質量。檢察機關在進行法律監督時,必須要把問題找準,提出的監督意見要精準,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達到讓被監督者不得不去接受監督意見的效果。三是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體系,以科學合理的考核促進協商監督的有效運行。

當然,協商式法律監督不是一廂情願,如果被監督者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時,檢察機關要敢於監督、依法監督,同時要善於運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監督智慧,積極爭取黨委領導和人大的支持,實現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能。(檢察日報 浙江省麗水市檢察院 黃金鐘)

構建協商模式增強法律監督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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