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院通报2018年度10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成都市中院通报2018年度10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开豪车还赖账“老赖”被判一年

陈睿 本报记者 刘冰玉

27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召开 2018年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通报了10起拒执罪典型案例。据统计,截止到9月21日,2018年,成都两级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线索128人,对14名被执行人以拒执犯罪或关联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或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据成都中院执行局局长尹红介绍,此次通报的成都法院2018年度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包括8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和两件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案件。在案件追诉途径上,既有公诉案件又有自诉案件;在量刑结果上,既有因被告人在宣判前积极缴纳执行案款、达成和解协议或确有悔罪表现而被酌情轻判或适用缓刑,也有被告人始终抗拒执行且情节恶劣被判处实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成都中院表示,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成都法院将保持对拒执犯罪及其关联犯罪行为刑事打击的高压态势,在会签出台《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法检公司协同打击拒执罪工作机制,形成联合打击拒执犯罪的强大威慑力。

■案例一

“老赖”拒绝法院查封揽胜车

2014年11月3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归还李某某借款38万元及利息。因被告人张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人张某某在执行过程中拒不将其应进行保全查封的揽胜车开至法院查封,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后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如果被执行人在被强制执行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执行将有效遏制部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改善执行环境,切实保障生效判决的实现,维护司法权威。

■案例二

更换营业场所规避执行

潘某某与被告人余某某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一案中,2013年11月7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余某某向潘某某支付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4万余元以及诉讼费3275元。

该判决于2014年1月21日生效后,被告人余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潘某某向郫都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被告人余某某不断更换其经营部地址。后法院工作人员找到其在青白江大港陶瓷建材市场的经营部,并查封其财产,被告人余某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16日,郫都区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余某某拘留15日。2017年3月3日,被告人余某某在新都区龙桥镇杏桂村被民警挡获。

郫都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但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余某某在郫都区法院主持下与被害人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书面谅解。遂对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因提供劳务导致伤残,被执行人余某某通过不断更换营业场所规避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的赔偿费用一直不能实现。被执行人余某某不断更换营业场所规避执行,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判决,对其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

■案例三

擅自转移查封物品

2014年12月10日,陈某某与被告刘某发生劳动纠纷,陈某某以刘某可能转移、隐藏、变卖财产为由,向成都市郫都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同年12月12日,法院裁定对被告人刘某价值人民币13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并于同日对刘某所有的三台雕刻机进行了现场查封。后陈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就其与刘某间的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5月5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支付陈某某医疗费等共计15万余元。案件审理期间,刘某将上述被查封的三台雕刻机擅自转移隐藏,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5年10月12日,陈某某向郫都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上述财产被刘某转移隐藏,且未查控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遂将本案移交郫都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2016年2月22日,郫都区公安分局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挡获。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并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郫都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而擅自隐藏、转移,致使法院生效判决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刘某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对法院查封的财产进行隐藏、转移或者变卖,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严重妨碍了案件执行工作且扰乱法院工作秩序。被执行人刘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慑于司法权威将16万余元执行款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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