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糾紛典型案例 ⑤|共有房屋要出售 審查婚姻勿疏漏

案情介紹

2017年2月6日,出賣人丁先生與買受人張女士在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丁先生將其與妻子周女士共同共有的坐落在海州區茗馨花園的一處房屋出售給張女士,房屋建築面積80.16平方米,價格548000元。合同簽訂當日,張女士向丁先生支付定金2萬元。2017年3月12日,張女士與丁先生、周女士共同到江蘇銀行,張女士向丁先生支付購房款8萬元,丁先生、周女士將涉案房屋鑰匙交於張女士。2017年7月6日,丁先生、周女士向張女士發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通知書》,告知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因丁先生未徵得其妻周女士同意擅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要求解除合同。張女士一審期間將剩餘購房款448000元提存在一審法院。張女士起訴要求判令丁先生、周女士繼續履行合同,辦理房屋買賣過戶事宜。

裁判結果

張女士與丁先生就坐落於海州區茗馨花園的涉案房屋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繼續履行,丁先生、周女士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助張女士將上述房屋產權過戶至張女士名下。

法官說法

《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周女士雖然沒有在《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上簽字,但在2017年3月12日,張女士轉賬丁先生購房款8萬元時,周女士也在場,並與丁先生一起將涉案房屋的鑰匙交給張女士,而且張女士也實際佔有並使用房屋,故《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應當對周女士具有約束力。

實踐中,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除了應審查房屋所有權屬證書以外,還有必要問一下售房人的家庭情況,看看出賣人的戶口本上所載的婚姻狀況,如果已婚,必須要讓其配偶簽訂知情同意書或者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名,這樣才能有效規避風險。同時,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如遇到房屋產權人因故委託代理人代簽房屋買賣合同的,購房人一定要提高警惕,要求代理人提供委託書,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因無權代理導致合同無效時,代理人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從而防範代理人無權代理,或者業主因房價上漲而以不知情為由主張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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