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纠纷典型案例 ⑤|共有房屋要出售 审查婚姻勿疏漏

案情介绍

2017年2月6日,出卖人丁先生与买受人张女士在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丁先生将其与妻子周女士共同共有的坐落在海州区茗馨花园的一处房屋出售给张女士,房屋建筑面积80.16平方米,价格548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张女士向丁先生支付定金2万元。2017年3月12日,张女士与丁先生、周女士共同到江苏银行,张女士向丁先生支付购房款8万元,丁先生、周女士将涉案房屋钥匙交于张女士。2017年7月6日,丁先生、周女士向张女士发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告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因丁先生未征得其妻周女士同意擅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解除合同。张女士一审期间将剩余购房款448000元提存在一审法院。张女士起诉要求判令丁先生、周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买卖过户事宜。

裁判结果

张女士与丁先生就坐落于海州区茗馨花园的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继续履行,丁先生、周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张女士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至张女士名下。

法官说法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周女士虽然没有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上签字,但在2017年3月12日,张女士转账丁先生购房款8万元时,周女士也在场,并与丁先生一起将涉案房屋的钥匙交给张女士,而且张女士也实际占有并使用房屋,故《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应当对周女士具有约束力。

实践中,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除了应审查房屋所有权属证书以外,还有必要问一下售房人的家庭情况,看看出卖人的户口本上所载的婚姻状况,如果已婚,必须要让其配偶签订知情同意书或者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这样才能有效规避风险。同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如遇到房屋产权人因故委托代理人代签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人一定要提高警惕,要求代理人提供委托书,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无权代理导致合同无效时,代理人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从而防范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者业主因房价上涨而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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