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只准員工休一天的公司算不算剝削員工?

眼下很多公司週末還要上一天班,基本上員工只能休個週日。有時候忙起來週日也要搭在工作上。

那麼是休制度在不在法律保護範圍內?這樣的公司或企業算不算觸犯法律?剝削員工?勞動法針對此類情況有怎樣的規定?多上這一天班,難道對公司或企業主來說真能解決什麼實質問題嗎?

其實我國《勞動法》中並沒有對雙休有明確的規定。這也是現在大部分互聯網與一些大公司都實行單休的原因。國家只規定了每週不少於1天休息日,周工作時長不得超過44小時。所以說企業只放一天假,根本沒有觸及法律。

週末只准員工休一天的公司算不算剝削員工?

現在,在一些大的企業,特別是互聯網企業,加班基本是常態,基本都是“996”的作息。忙的時候可能更加嚴重,基本上沒什麼休息。如果非要較真,加班下來的時間基本上都超出了法律規定的範圍,可卻並沒有那個企業因為這個事情收到懲罰。雖然沒有人喜歡加班,但是還是為了金錢、職位、工作亦或是夢想“心甘情願”的走在了“被加班”的路上。

另一方面,要看用人單位是否違法,還要看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的加班工作是否及時給予加班工資。平常加班是平常工資1.5倍、週末是2倍、法定節假日是3倍。

週末只准員工休一天的公司算不算剝削員工?

其實根據有關法律還是相對來說較衝突的

一個是《勞動法》當中所規定的,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4小時。

一個是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當中所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正是因為這兩條不同的規定,使許多勞動者蒙圈了,不知道現在到底是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合法,還是每週工作不超44小時合法?

週末只准員工休一天的公司算不算剝削員工?

特別是一些學法律的童鞋,始終邁不過心頭那道坎,仍堅持認為用人單位執行44小時工時制度也不違法。

因為國務院制定是屬於行政法規,而勞動法是屬於法律,法律是屬於上位法應當高於行政規章的效力。所以應當以《勞動法》規定的“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為準。

這種理解看似有一定道理,但實際上是有一定的問題的。

週末只准員工休一天的公司算不算剝削員工?

首先,44小時的工時制度,並不是最初由勞動法創設的。1994年1月24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規定從1994年3月1日起,在中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統一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44小時的工時制度。 時隔半年,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勞動法》,吸收了《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中的工時規定,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44小時”標準工時制度。 也就是說,《勞動法》第36條本來就是依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制定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4小時”本就是《勞動法》第36條的“前身”。

週末只准員工休一天的公司算不算剝削員工?

然而,在“44小時”的工時制度施行一年時間後,1995年2月17日國務院第八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規定從1995年5月1日起我國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度。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工作時間,星期六、星期日為週休息日。企業單位如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週休息日。

所以對於現在的企業來說只要是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制,就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最新規定來執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不超40小時,休息兩天的制度。如果有的企業超過這個範圍,要求每週只休息一天,那麼這一天應當算作加班,為勞動者進行調休或者支付加班費,否則應當是屬於違法的。

週末只准員工休一天的公司算不算剝削員工?

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求要求員工加班,員工也可選擇不加班,但加班了的話必須及時給予足額加班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付加班費,可以要求其給付,協商不成也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但是,當你拿上這份賠償金時,也就意味著你做好的失去這份工作的準備。

週末只准員工休一天的公司算不算剝削員工?

我有個大學同學,畢業後就去了京東。按他們內部的說法,加班就是他們企業文化的一部分,當夜深人靜的時候還可以看到京東大樓燈火通明。即使這樣,還是有很多人擠破了腦袋往京東衝。因為京東的工資待遇、企業福利、晉升空間都比其他企業高很多,所以加班的性價比也相對較高,許多單身員工下班沒有地方去,都會選擇在公司加班。

由此可見,加班行為是雙向選擇,你可以根據得失比來決定是去是留,如果選擇留下,請調整好自己的心態,以自我成長為目的,如果覺得不公平也不值得,勸你早日辭職,找符合你價值觀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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