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從哪天開始算?工作日、簽合同日還是試用期結束日?

勞動關係從哪天開始算?工作日、籤合同日還是試用期結束日?

【解答】

勞動關係從用工之日建立,無論是否已經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屬於試用期。已經簽訂勞動合同但沒有實際用工的,仍然沒有建立勞動關係。試用期提供勞動也屬於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條文】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勞動關係從哪天開始算?工作日、籤合同日還是試用期結束日?

【參考案例】

1廣東省雲浮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53民終317號確認勞動關係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某公司於2015年2月28日與陸某達成試工約定,陸某在公司原料車間試工,試用期為5天,並於2015年2月28日給予陸某《通行條》出入公司。對這一事實雙方均沒有意見,應予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某公司與陸某自2015年2月28日起雙方就建立了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從哪天開始算?工作日、籤合同日還是試用期結束日?

2.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5037號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原、被告間是否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判斷雙方是否建立勞動關係,不以雙方就勞動關係達成協議為標準,而以是否用人單位是否用工為標準即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工作之日起,勞動關係即確立。本案中,原、被告雖就勞動關係達成口頭協議,原告方未至被告處工作,根據原告提供的錄音和短信,原告無法提供聯繫業務的具體單位名稱和聯繫的具體細節,無法證明原告至被告處工作,故雙方未建立勞動關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