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申請提前退休遭拒 求助法院爲何未獲支持

田師傅就職某樂器廠,由於家庭增加小孫子人手不夠,田師傅在瞭解了有毒有害工種可以提前退休後想提前退休。可是卻得到因個人檔案內未寫明油漆工故不能提前退休。故田師傅起訴至法院。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依法裁定駁回田師傅起訴。

田師傅今年53歲,現就職於某樂器廠,工作三十餘年,今年剛得了小孫子,田師傅樂的合不攏嘴。小孫子由田師傅老伴負責帶,自從有了小孫子,不僅老伴累出了腱鞘炎,關節痛,田師傅的晚年生活也被打亂了,晚飯經常是湊湊活活,老友之間的小聚也是奢侈,田師傅下了班就得往家趕,孩子勸田師傅申請提前退休,田師傅也覺得是時候迴歸家庭生活給老伴搭把手了。他向同單位提前退休的同事瞭解到,有毒有害工種,可以在工作三十年之後申請提前退休。然而,當趙先生向樂器廠申請提前退休時,卻被告之:不能申請提前退休。原因是他的個人檔案中,工種未寫明油漆工,僅屬於普通的工種。老田來氣了:為什麼不寫明油漆工,我要求更改人事檔案!樂器廠表明已經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瞭解到,沒有原始材料則不能更改檔案,故無法認定田師傅從事過有毒有害工種,田師傅也無法申請提前退休,田師傅眼瞅著夢想破滅,他不服氣:我要去告你!於是他來到了法院,以勞動爭議糾紛為案由起訴要求單位如實填寫職工檔案為“油漆工”。

法院經審理認為,田師傅要求樂器廠如實填寫其職工檔案為“油漆工”,不屬於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範圍,故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趙先生不服一審裁定後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裁定維持一審裁定。

法官提示勞動者,並非所有因勞動關係而產生的爭議均屬於法院的受理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由此可見,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是有條件要求的,只有符合特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才能受理並作出進一步的裁判。人民法院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但並非所有的案件都能經由法院審理並作出裁判,在實施立案登記制後,大量的案件湧入法院,但這些案件有可能並不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法院處理不了,故做出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一定要有心裡準備,並積極尋求行政等其他救濟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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