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貼士」「法考」中酒精含量與標籤不符的情形,實務中會這樣處理!

「法律贴士」“法考”中酒精含量与标签不符的情形,实务中会这样处理!

「法律贴士」“法考”中酒精含量与标签不符的情形,实务中会这样处理!

在剛剛結束的首次“法考”中

有這樣一道題

「法律贴士」“法考”中酒精含量与标签不符的情形,实务中会这样处理!

某人購買了進口葡萄酒,原標籤標明酒精度為11%,中文標籤標明酒精度為10.8%,實測酒精度為10.92%。

(根據網友回憶整理)

那麼此種情形下

消費者是否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

答案在這裡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但書規定: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排除適用懲罰性賠償。

據此,食品標籤瑕疵排除適用懲罰性賠償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食品標籤、說明書的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二是食品標籤、說明書的瑕疵不會對消費者造成食用安全方面的誤導。

典型案例

食品標籤的瑕疵不屬於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食用安全方面誤導的,對食品生產者、經營者可以排除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常贇與錦江麥德龍現購自運有限公司西安雁塔商場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審查認定食品標籤安全標準時應當以形式審查為主,輔之以必要的實質審查。經審查,食品標籤雖然存在瑕疵,但該瑕疵屬於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食用安全方面誤導的,對食品生產者、經營者可以排除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

案號:(2017)陝01民終9245號

審理法院: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年第20期(總第823期)

評析:

一、食品標籤案件中食品安全標準的審查認定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查認定涉及食品標籤安全標準時應當以形式審查為主,輔之以必要的實質審查。具體的路徑是首先從形式上判斷消費者主張訴爭食品標籤的內容是否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列舉的八種食品安全標準,如果違反,則須進一步對照《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等國家食品標籤安全標準中具體的規定,得出形式上的判斷結論,再結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食品安全的實質判斷標準中具體的規定,得出形式上的判斷結論,再結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食品安全的實質主義判斷標準進行甄別,將本質上與食品安全缺乏直接關聯性的食品標籤內容排除在外,最終得出判斷結論。這種判斷食品安全標準的路徑,不僅遵循了現行法律規範,而且給司法判斷預留了裁量空間。

二、食品標籤瑕疵但書條款的適用

構成食品標籤瑕疵的兩個前提條件是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否則不構成食品標籤瑕疵。食品安全的前提是通過對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符合性及對消費者承諾的滿足程度來體現,因此審查食品標籤瑕疵的前提是食品本身不存在任何食品安全問題。判斷食品標籤瑕疵是否影響食品安全時,應當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基本標準,審查有關瑕疵問題是否可能導致食品有毒、有害,是否可能造成食品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以及是否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一般應當是指標籤、說明書上標註或者記載的內容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導致消費者對食品及相關信息產生錯誤的認識,並基於這種錯誤的認識進行購買或者消費。司法實踐中,誤導包括功能性誤導、選擇性誤導、價格性誤導、概念性誤導等。誤導僅限於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誤導,其他與食品安全無關的誤導不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但書部分的誤導範疇。

(摘自《食品標籤瑕疵排除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作者:張鵬,載《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0期)

裁判規則

1.消費者飲用食品後未造成身體損害,標籤瑕疵未對其購買行為造成誤導,食品經營者可排除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珠海市新華書店有限公司、李中革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食品標籤雖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食品安全標準與食品安全並非同一概念,消費者並未對已購商品的食品安全提出異議,也沒有證據證明該商品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消費者飲用後也未造成身體損害,且標籤瑕疵未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因此,食品經營者可排除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

案號:(2018)粵04民終953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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