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200元,三人鋌而走險爲此獲刑

近日,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三人攔路搶劫案,被告人雷某某、梁某某、楊某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其中雷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於2017年8月24日被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限自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3月3日止。雷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間再犯另罪,因此撤銷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法院原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雷某某宣告緩刑六個月的執行部分。最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案情回顧:2018年2月9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雷某某、梁某某、楊某某在南寧市邕寧區龍崗村利福路通過拉警戒帶的方式阻止車輛正常通行,並向經過此處車輛的司機索要財物。當日凌晨5時許,雷某某、梁某某、楊某某採取上述方式,攔下被害人黃孫新駕駛的藍色南駿牌貨車,並向黃孫新索要財物未果後,梁某某即手持牛角刀、雷某某手持啤酒瓶對黃孫新進行威脅,黃孫新被迫拿出200元人民幣交給雷某某,後楊某某解開警戒帶將其放行。案發後,公安機關接到被害人黃孫新報案,立即趕到現場,將被告人某某、梁某某、楊某某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雷某某、梁某某、楊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持兇器以脅迫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構成搶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在遇到持兇器搶劫時,首先要保持鎮定,從容淡定與罪犯周旋。如果罪犯只是想要錢財,那麼就舍錢保命,要保證自身人身安全,待全身而退之後再到公安機關進行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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