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事件給我們的警示:法制國家,法不重,何以制

滴滴事件給我們的警示:法制國家,法不重,何以制

有一家超市,為了追求更高的利潤,採購了一批假冒偽劣產品,成本單價30元,銷售單價100元,經營了2年相安無事,賺了100萬。一年後,有人舉報,工商局查封這批假冒偽劣產品庫存100件,價值1萬元,並處罰3萬元。也就是說,這家超市2年時間賺了100萬元,被處罰出了3.3萬元,你猜這家超市以後還會不會這樣幹?

當然會,傻子都會這樣幹,風聲過後,必然會接著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原因很簡單,因為利潤高,就算髮現按照法規處罰,也是賺的,何況也不一定被發現。

當下的社會便是如此,違法犯罪事件越來越多,究其原因,就是違法成本低,對於違法者來說,無所謂。來看最近兩個很火的事件:

一,疫苗造假事件。

長春疫苗造假,被執法機構罰款344萬元,而與長春長生2017年5.7億元的淨利潤來說,這算什麼?九牛一毛,沒關係,接著造。當然,長春長生是造不了,但保不齊會換個名字繼續。而且這樣的事情,曾經就發生過。

福爾公司違法生產、銷售的劣質人用狂犬病疫苗,案發後,相關機構從重處貨值金額的3倍罰款,共計5638284元;2名直接責任人10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這樣的處罰夠嚴苛吧,可是據說,2014年1月27日, 公司名稱變更為“中科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人用狂犬疫苗的生產和銷售。

做錯事不知悔改,為什麼會繼續從事違法犯罪行為,其主要原因無非就是處罰力度對他們來說無足輕重,獲得的利潤與處罰相比,值得冒險。

二,滴滴惡性事件。

2018年5月5日,21歲空姐在乘坐滴滴時,被司機殘忍殺害,如花之年遭遇橫禍令人扼腕,如此惡劣的刑事案件給社會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給受害者家屬帶來了巨大傷痛。

然而,時隔3個多月,類似的事情再次上演,2018年8月24日,20歲溫州姑娘乘坐滴滴順風車時,被司機殘忍殺害,手段極其殘忍,如花之年,再次遭遇橫禍,讓人惋惜、傷感,更多的是對兇手的憤恨,對運營機構監管不力、做事懈怠的態度。

事後,運營機構的一則聲明,更是讓人心寒。聲明如下:


對於樂清順風車乘客趙女士遇害一事,我們感到萬分悲痛。在順風車整改期間發生這樣的悲劇,我們深感自責與愧疚。作為平臺,我們辜負了大家的信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在得知此事的第一時間,滴滴內部成立了安全專項組,密切配合警方開展案件調查工作,提供了乘客和車主的行駛軌跡,協助警方14小時內快速破案。同時我們也對趙女士家屬進行了探望,並正妥善處理後續事宜。目前,嫌疑人鍾某已被樂清警方抓獲。經核實,鍾某此前背景審查未發現犯罪記錄,是用其真實的身份證、駕駛證和行駛證信息(含車牌號)在順風車平臺註冊並通過審核,在接單前通過了平臺的人臉識別,但案發車牌系鍾某線下臨時偽造。

讓我們萬分自責的是,在該車主作案的前一天,有另一名順風車乘客投訴其“多次要求乘客坐到前排,開到偏僻的地方,下車後司機繼續跟隨了一段距離”,我們的客服承諾兩小時回覆但並未做到,也沒有及時針對這一投訴進行調查處置,無論什麼原因,我們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我們也想就“為什麼沒有第一時間將車主信息提供給家屬”的問題做一點釋疑。由於平臺每天會接到大量他人詢問乘客或車主的個人信息的客服電話,而我們無法短時間內核實來電人身份的真實性,也無法確認用戶本人是否願意平臺將相關信息給到他人。所以我們無法將乘客和車主任何一方的個人信息給到警方之外的人,希望能獲得公眾的諒解。我們在接到趙女士親屬電話反饋後建議儘快報警,並在接到警方依法調證的需求後及時提交了相關信息。

再次向乘客家人以及公眾道歉。我們會繼續積極配合警方,同時全力做好家屬後續善後工作。我們承諾,無論法律上平臺是否有責,以及應當承擔多少責任,未來平臺上發生的所有刑事案件,滴滴都將參照法律規定的人身傷害賠償標準給予3倍的補償。

針對該起事件中滴滴內部責任的自查自糾進展,我們也將及時向公眾公佈,謝謝大家。


滴滴事件給我們的警示:法制國家,法不重,何以制

暫且不說結構內部的管理問題、投訴處理問題。從“滴滴都將參照法律規定的人身傷害賠償標準給予3倍的補償。”這句話中,我看到的是一種冷漠,是一種對生命的輕視,對人格尊嚴的踐踏。彷彿在告訴我們:“不要怕,出事我給你們3倍的賠償。”

從法律法規的角度來說,這樣的賠償沒有問題,但是,我想問的是:生命有價嗎?情感傷痛有價嗎?

當然,法律法規如此,法治國家,我們所有的行為活動都要以法律為準繩,然而,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懲戒力度小於企業、個人違法所得時,這樣的法規對於違法者來說顯得不痛不癢,不但無法約束不法犯罪行為,甚至會縱容他們的行為。

滴滴事件給我們的警示:法制國家,法不重,何以制

我們來看看某國發生的一些賠償案例:

1,2012年,23歲的賽克斯頓(Neil Sexton)駕駛雪佛蘭汽車,載著後座的摩根‧王前往學校,開車時打瞌睡,與一輛2012年克萊斯勒廂型車相撞。廂型車內94歲老婦不治身亡,兩人重傷;賽克斯頓腿部與臀部有瘀青與割傷,兩名乘客被直升機送到醫院,其中以摩根‧王傷勢最為嚴重,嵴椎遭受重創,雙腿也沒有任何知覺。最後,曼哈頓最高法院判決7100萬美元(約4.68億人民幣)。

2,1972年,13歲的理查德乘坐鄰居駕駛的福特汽車回家時,正常行駛的汽車突然減速停止,導致後車追尾,油箱起火爆炸,駕駛人當場死亡,理查德嚴重燒傷面積達90%。事故的原因是福特廠家的汽車設計有缺陷,為此,法院對福特作出懲罰性賠償1.25億美元給予受害者。

而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懲罰這一塊,大多都是根據一個人在當地的人均年收入、產品市場價值等的3倍進行處罰,這對於企業來說,最多也就是“自罰三杯”,根本起不到懲戒作用,從而造成很多企業、個人鋌而走險,進行違反犯罪活動。

顯然,這樣法律法規下的判決是不符合民意的,在這種框架下,造成的結果就是執法部門依法辦事了,民眾不滿意,相關企業個人無動於衷,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法律法規應有的威嚴,因為違法成本太低。

所以,生命無價,感情傷痛無價,法治國家,依法治國,但法必須重!

強烈建議,加重違法處罰力度,讓處罰起到該有的懲戒作用,從而更加有效的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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