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從「打黑除惡」到「掃黑除惡」 中國掃黑除惡歷史回顧

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下稱《通知》),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從2000年底全國公安機關第一次開展打黑除惡專項鬥爭,到如今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我國打擊黑惡勢力的專項鬥爭從未停歇。如今,黨和國家掃除黑惡勢力的決心也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掃黑除惡成常態

我國對於黑惡勢力的打擊,始終保持高壓態勢。早在改革開放之初,境外黑社會勢力就開始對中國滲透。在我國曆次的嚴打中,涉黑犯罪一直是重點打擊對象。

2000年12月11日,全國打黑除惡專項鬥爭電視電話會議在北京召開,中央決定從2000年12月到2001年10月,組織全國公安機關開展一場打黑除惡專項鬥爭。這是我國首次開展打黑除惡專項活動。

同年,公安部成立了全國公安機關打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也成立專項鬥爭領導小組。2001年4月,中央在召開的社會治安工作會議上,將打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時間延長到2003年4月,並且將其併入為期兩年的“嚴打”整治鬥爭。

自2004年起,公安部門改變了對有組織犯罪的鬥爭進行“專項打擊”的辦法。這一年的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議決定,起始於2000年的全國性的“嚴打”鬥爭結束,而“將嚴打的方針貫穿於日常各項打擊犯罪的工作中”。

2005年,中央有關部門在分析“打黑除惡”的形勢,指出面對今後一段時間黑惡犯罪處於高發期、危險期的嚴峻形勢,應該充分認識到黑惡犯罪是腐敗的衍生物和催化劑,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心腹之患,是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重大障礙。

2006年2月,中央政法委部署全國開展打黑除惡專項鬥爭,在中央成立了打黑除惡專項鬥爭協調小組,並設立全國“打黑辦”。之後,每年都召開一次全國會議,中央領導同志親自動員部署,各地區、各部門深入推進。

近年來,全國多地開展大規模的打黑除惡專項行動,將打黑除惡專項鬥爭列為政法工作常態,並逐步建立“打黑除惡”長效機制。

2017年11月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辦《文摘》(第160期)《當前農村涉黑問題新動向值得關注》上作出重要批示......

秉持寬嚴相濟,依法嚴厲打擊

此次《通知》要求,要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及其“保護傘”要依法從嚴懲處,對犯罪情節較輕的其他參加人員要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通知》指出,要依法及時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綜合運用追繳、沒收、判處財產刑以及行政罰款等多種手段,剷除黑惡勢力經濟基礎。要主動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切實把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嚴禁刑訊逼供,防止冤假錯案,確保把每一起案件都辦成鐵案。

從此可以看出,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強調“依法”。事實上,從“打黑除惡”到“掃黑除惡”,我國立法一直在不斷調整,使打黑工作有法可依,依法進行。

我國1997年《刑法》增設了第294條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規定。從2000年底首次開展打黑除惡專項鬥爭之時,最高法院就於2000年底適時出臺了《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294條第一款的解釋,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含義問題作出了細緻規定。

為了更有效打擊黑惡勢力的經濟依託,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增加了財產刑。最高法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規定,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於犯罪的工具等,都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2015年,為進一步加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最高法印發了《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規定如何認定黑社會、如何認定黑社會的行為特徵、經濟特徵、危害特徵,以及如何適用刑事責任和刑罰等內容。

掃黑除惡瞄準基層腐敗

此次《通知》規定,要聚焦涉黑涉惡問題突出的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領域,把打擊鋒芒始終對準群眾反映最強烈、最深惡痛絕的各類黑惡勢力違法犯罪。要堅持依法嚴懲、打早打小、除惡務盡,始終保持對各類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嚴打高壓態勢。

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的發展變化,黑惡勢力已經從幫派化向公司化、企業化等表象合法的形式轉變,組織頭目也已轉向“幕後”;從暴力轉向“軟暴力”,比如言語恐嚇、跟蹤騷擾等;從採砂、建築等行業,轉向物流、交通,再到非法高利放貸平臺等領域。

例如,近幾年盛行的校園貸、現金貸等,有的由黑惡勢力操控,進行“軟暴力”催債,產生嚴重的社會危害。除了這些特徵和變化以外,“保護傘”一直是助長黑惡勢力蔓延、猖獗的重要因素,也一直是我國打黑除惡專項工作的重點對象。

此次《通知》把掃黑除惡與反腐敗結合,規定“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發現的‘保護傘’問題線索優先處置,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不管涉及誰,都要一查到底、絕不姑息。尤其要抓住涉黑涉惡和腐敗長期、深度交織的案件以及脫貧攻堅領域涉黑涉惡腐敗案件重點督辦”。

“ 對涉黑涉惡問題尤其是群眾反映強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堅決的態度,無論涉及誰,都要一查到底,特別是要查清其背後的‘保護傘’,堅決依法查辦,毫不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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