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殘疾兒童康復手術每人每年最高補貼3萬 附具體補貼標準

殘疾兒童實施康復手術 每人每年最高補貼3萬

據四川發佈微信報道,記者14日從省政府官網獲悉,《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已正式出臺。《意見》明確,救助內容包括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

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手術的,每名不超過3萬元/年。

開展康復訓練的,每名不超過2萬元/年。

給予輔助器具適配的,基本輔助器具適配不超過0.5萬元/人、人工耳蝸不超過6萬元/人、助聽器不超過1萬元/人、普及型假肢安裝每具不超過1萬元/人,輔助器具適配後,兩年內不得再救助同一類型輔助器具。

救助對象

(一)對象範圍。救助對象為符合條件的0—6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腦癱兒童年齡放寬至12歲;在非特殊教育學校隨班就讀聽障兒童申請人工耳蝸植入年齡放寬至12歲;肢體殘疾兒童申請矯治手術年齡可放寬至14歲。

(二)救助條件。救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具有四川省戶籍;經濟困難家庭;持有殘疾人證,或縣級以上殘疾等級評定機構、三級以上資質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有康復需求,且經專業醫療康復機構明確診斷具有相應康復適應指徵。其中,經濟困難家庭殘疾兒童包含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具體認定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有條件的地區,可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範圍,也可放寬對救助對象家庭經濟條件的限制。

各級殘聯組織要與衛生健康部門密切配合,通過入戶調查、走訪等方式做好殘疾兒童精準篩查工作,將符合救助條件的殘疾兒童信息及時錄入“量服”平臺。

救助內容和標準

(一)救助內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和內容,包括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

(二)救助標準。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手術的,每名不超過3萬元/年。開展康復訓練的,每名不超過2萬元/年。給予輔助器具適配的,基本輔助器具適配不超過0.5萬元/人、人工耳蝸不超過6萬元/人、助聽器不超過1萬元/人、普及型假肢安裝每具不超過1萬元/人,輔助器具適配後,兩年內不得再救助同一類型輔助器具。

有條件的地區結合實際,可拓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精準服務項目內容,根據殘疾兒童家庭貧困程度和實際康復需求,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據本地財力狀況、保障對象數量、殘疾類別等,分類確定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的經費保障標準,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救助流程

(一)對象申請。殘疾兒童監護人通過“開放量服”自助業務辦理等方式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放地)縣級殘聯提出康復救助申請。監護人也可委託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為申請。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公益慈善組織和殘疾人專職委員、社會工作者、志願服務人員等社會力量作用,做好發現告知、協助申請、志願服務等工作。

(二)對象審核。縣級殘聯對殘疾救助對象提交的康復救助申請,應根據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相關標準進行審核、認定。必要時,市(州)以上地方殘聯組織和衛生健康部門指定的醫療、康復機構作進一步診斷、康復需求評估。

對於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救助申請,以及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救助申請,由縣級殘聯與民政、扶貧部門進行相關信息比對後作出決定;對於其他經濟困難家庭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

(三)救助服務。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按程序在“量服”平臺上辦理康復救助有關手續,並向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康復救助服務卡(轉介服務卡)。殘疾兒童憑康復救助服務卡(轉介服務卡)到指定的定點康復機構辦理康復救助註冊登記,接受康復救助服務。

康復機構選擇一般應遵循就近就便原則,確需跨地區接受康復服務的殘疾兒童,經戶籍所在地縣級殘聯同意後轉介至其他地區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康復訓練以機構訓練為主,社區、居家康復為輔,每年在機構康復訓練時間應不少於6個月。輔助器具適配由手術醫師、康復醫師、輔具器具適配技師根據患兒的病情,提出適配方案,在徵得患兒監護人同意後為其適配輔助器具。

各級人民政府興辦的殘疾人康復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特殊教育學校(附設幼兒園或學前班)、兒童福利機構都應積極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提供優質康復服務。定點康復機構要按照有關標準和質量要求為救助對象提供“一人一策”的精準康復服務,服務情況要按照“量服”詳細服務“六要素”要求,及時精準錄入“量服”平臺。監督管理部門實時動態監督,受助對象及監護人動態評價。

(四)費用結算。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報銷和醫療救助後,由縣級殘聯組織審核確定康復救助金額,再由同級財政部門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結算週期由縣級殘聯組織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經縣級殘聯組織審核同意在非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由縣級殘聯組織商同級財政部門明確結算辦法。

(五)效果評估。建立健全評估工作機制,做到服務前評估、階段性評估、終期評估、常規評估和抽測性評估相結合。有條件的地區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康復效果評估。各級殘聯組織要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成立殘疾兒童康復專家指導組,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指導檢查和效果評估,並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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