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残疾儿童康复手术每人每年最高补贴3万 附具体补贴标准

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手术 每人每年最高补贴3万

据四川发布微信报道,记者14日从省政府官网获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正式出台。《意见》明确,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

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手术的,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

开展康复训练的,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

给予辅助器具适配的,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人工耳蜗不超过6万元/人、助听器不超过1万元/人、普及型假肢安装每具不超过1万元/人,辅助器具适配后,两年内不得再救助同一类型辅助器具。

救助对象

(一)对象范围。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脑瘫儿童年龄放宽至12岁;在非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年龄放宽至12岁;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4岁。

(二)救助条件。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四川省户籍;经济困难家庭;持有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且经专业医疗康复机构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其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各级残联组织要与卫生健康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做好残疾儿童精准筛查工作,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信息及时录入“量服”平台。

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救助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

(二)救助标准。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手术的,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开展康复训练的,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给予辅助器具适配的,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人工耳蜗不超过6万元/人、助听器不超过1万元/人、普及型假肢安装每具不超过1万元/人,辅助器具适配后,两年内不得再救助同一类型辅助器具。

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可拓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精准服务项目内容,根据残疾儿童家庭贫困程度和实际康复需求,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救助流程

(一)对象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通过“开放量服”自助业务办理等方式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二)对象审核。县级残联对残疾救助对象提交的康复救助申请,应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必要时,市(州)以上地方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作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对于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三)救助服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按程序在“量服”平台上办理康复救助有关手续,并向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康复救助服务卡(转介服务卡)。残疾儿童凭康复救助服务卡(转介服务卡)到指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救助注册登记,接受康复救助服务。

康复机构选择一般应遵循就近就便原则,确需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经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同意后转介至其他地区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康复训练以机构训练为主,社区、居家康复为辅,每年在机构康复训练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辅助器具适配由手术医师、康复医师、辅具器具适配技师根据患儿的病情,提出适配方案,在征得患儿监护人同意后为其适配辅助器具。

各级人民政府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学前班)、儿童福利机构都应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提供优质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为救助对象提供“一人一策”的精准康复服务,服务情况要按照“量服”详细服务“六要素”要求,及时精准录入“量服”平台。监督管理部门实时动态监督,受助对象及监护人动态评价。

(四)费用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由县级残联组织审核确定康复救助金额,再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五)效果评估。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做到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各级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成立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指导检查和效果评估,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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