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關口前移 依法處理 共促醫患和諧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口前移 依法处理 共促医患和谐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口前移 依法处理 共促医患和谐

近年來,在政府主導、行業推動和醫務人員的不懈努力下,我國醫療技術能力和醫療質量水平顯著提升。然而,由於醫學本身具有未知性及風險性的特點,以及患者高期望值和醫學本身侷限性矛盾依然存在,醫療糾紛時有發生,部分醫療糾紛矛盾激化甚至引發激烈衝突,損害了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醫療秩序,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8月31日,國務院發佈《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條例》),已於10月1日起施行。9月7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衛健委)專門召開新聞發佈會,對《條例》起草背景和主要內容進行介紹。9月26日,國家衛健委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銀保監會聯合召開完善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視頻會議。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下,多部門聯動著力解決醫療糾紛的氛圍正在全社會形成。在《條例》施行之際,本報記者採訪了中國衛生法學會會長高春芳和北京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原副主任劉海英,並整理了9月7日新聞發佈會上中日友好醫院院長孫陽的答記者問,從不同角度來解讀《條例》的重要意義、如何預防醫療糾紛,以及醫療糾紛處理中的相關問題。

從源頭上減少和預防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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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友好醫院院長孫陽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條例》進一步強調了醫療機構在患者安全管理、預防醫療糾紛方面的主體責任,明確了醫療糾紛的處理程序,為醫患雙方解決醫療糾紛、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構建和諧醫患關係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醫院作為醫療糾紛發生的源頭,如何做到關口前移,從源頭上減少和預防醫療糾紛?孫陽院長開出了五個“處方”——首先,重視醫患溝通和病情風險告知;其次,加強醫療風險評估和控制工作;第三,加強患者安全不良事件的報告與管理,及時發現隱患,提前介入處理,將醫療糾紛消除在萌芽狀態;第四,注重醫療風險防範和患者安全教育與培訓,提高醫務人員的風險防範意識;第五,加強院內急救體系建設,提高突發急症患者搶救成功率。

醫學本身具有的未知性、風險性、複雜性等特點,以及醫療服務對象的特殊性,決定了糾紛總會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當醫療糾紛發生時,醫院應本著依法依規的原則處理糾紛,尋求多途徑的解決方式。結合中日友好醫院的醫療糾紛處理經驗,孫陽院長總結指出,醫院領導要高度重視患者安全問題,在日常工作中對投訴、信訪案件多予以關注;需建立多元化醫療糾紛處理機制,暢通糾紛處理渠道;需重視平安醫院建設,掌握每件糾紛的處理進展,加強醫院重點區域安防能力建設;嚴格依法依規處理醫療糾紛,建立公正文化;重視醫療糾紛問題整改,避免重複發生,做好閉環管理。

發揮好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主渠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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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原副主任 劉海英

《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醫患雙方可以通過自願協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訴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來處理醫療糾紛。其中,人民調解是本條例對實踐經驗加以規範和推廣的一個成功做法,條例倡導以柔性方式化解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費用、公信力較高以及專業性較強等優勢,不僅為患方減輕了經濟上的負擔和信息不對稱的劣勢,也為醫院解決了糾紛長期纏繞的壓力。” 北京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醫調委)原副主任劉海英在採訪中表示,“自2011年北京市醫調委成立後,北京地區法院處理的醫療糾紛案件明顯減少。近幾年,北京市醫調委解決的醫療糾紛案件每年有2000件左右,調解成功率達到98%以上。我們堅持過錯賠償原則,調解賠付比例在50%左右,是全國醫療糾紛調解賠付率最少的,與醫療事故鑑定的結論大致相仿。”在此前的新聞發佈會上,國家衛健委醫政醫管局副局長郭燕紅指出,從全國範圍來看,每年超過60%的醫療糾紛通過人民調解方式化解,調解成功率達到85%以上。人民調解已然成為醫療糾紛處理的主渠道。

隨著條例實施,醫調委作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執行機構,未來工作如何推進以及可能存在哪些困難?聞及此,劉海英表現出了一定的擔心:“工作方法與以往相比應該不會有明顯改變,北京市醫調委經過多年探索和努力,已經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工作機制。條例重視醫療糾紛的預防,北京市醫調委將繼續通過案件分析總結、為醫院和衛生行政部門舉辦培訓班或講座、宣講條例等方式,希望引以為戒,達到預防的目的。案件多、工作壓力大,而人員不足、年齡偏大,後備人才缺乏是目前最直接最亟待解決的問題,希望政府給予足夠的重視,同時在政策上、經費上予以更多的支持。”

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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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衛生法學會會長 高春芳

記者:從法律的角度看,新《條例》有哪些進步或完善了的方面?

高春芳會長:我認為主要有三個方面的亮點:第一,最大的亮點就是確立了醫療損害鑑定同行評議的基本準則,改變了過去由以法醫學專業人員為主的跨行鑑定臨床醫療行為和出具鑑定報告的做法。第二,強化了衛生管理行政部門的職責和行政調解範圍。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相比,《條例》更加強調衛生主管部門的糾紛預防和處理第一責任人的角色,進一步拓寬了行政調解範圍,有利於衛生主管部門更早地全面地介入到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中。第三,規定了患者有權查閱、複製全部病歷資料。儘管《條例》中沒有直接列舉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生查房記錄、會診記錄、病程記錄等,但是“全公開”的意思已經是非常明確了。

記者:《條例》在執行過程中可能存在哪些困難?如何解決?

高春芳會長: 首先,亟待明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之間的配合與分工細則。《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對診療活動中醫療事故的行政調查處理,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這意味著兩個行政法規是並存的,但是兩者間存在一些交叉、重複或不一致的地方,這在實際處理中可能會造成基層工作者的迷惑。此外,《條例》還存在一些雖然提出了但執行時沒有抓手的地方,也有待配套文件來解釋或明確。第二,亟待細化關於屍體處理的具體規定。《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或者指定的場所,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逾期不處理的屍體,由醫療機構在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後,按照規定處理。” 其中,“按照規定處理”裡面的“規定”是什麼?超過14日死者家屬不同意移走怎麼辦?另外,家屬不配合移送殯儀館,尤其是在火化問題上不予配合時,如何有效解決?這都需要有配套文件和細則,明確其處理辦法,讓一線工作有據可依。第三,關於違法行為的罰則配置需要權限部門進一步解釋。比如《條例》第四十七條針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一般違法行為,起步就是“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我認為這個處罰有點重了,比如增加一個“可”字,即“給予警告,可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可能更適中。

記者:中國衛生法學會可以在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上發揮怎樣的作用?

高春芳會長:新條例的出臺是我國促進法治社會發展的一個過程,法制社會要依法治國,依法行醫。目前,大部分醫生的衛生法學知識、倫理學知識比較欠缺,廣大患者的法律意識還很薄弱,中國衛生法學會將承擔起普及、促進、提高法律知識的責任,通過開辦培訓班和電視臺、廣播臺宣講等多種途徑,讓法的意識深入人心,形成依法做事的思維。從建立法的意識,到主動利用法規法條去做事,這樣就能逐步建成法治社會。 同時,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一個條例的出臺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而是重在解決一個時期的一些焦點問題,然後在實踐中逐漸完善和進一步健全,為健康中國建設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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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華醫學信息導報》2018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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