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兒三年發現非其親生 男方向女方索賠撫養費獲支持

近日,安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案件,男子李某養兒近三年後發現兒子非其親生,遂將兒子生母劉某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支持劉某向李某支付撫養費25 600元。

2015年,李某與劉某確立戀愛關係後在長沙市租房同居。同年10月27日,劉某生育一男孩,取名林某俊(姓隨李某繼父),小孩出生期間花費10 000餘元,出生醫學證明載明李某為林某俊的父親。2015年12月起,劉某丟下小孩外出,李某與自己母親承擔了撫養林某俊的全部義務。2018年初,因林某俊上幼兒園需要戶籍登記信息,劉某不願其子隨其上戶,原、被告因未領取結婚證致使林某俊隨李某上戶需要李某出具與林某俊系親子關係的證明,李某與林某俊進行DNA鑑定才得知林某俊非其親生兒子。李某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其與林某俊不存在親子關係,林某俊由劉某撫養,並要求劉某返還其支付的撫養費80 000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一款“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之規定,可以確認林某俊與原告李某不存在親子關係。李某撫養沒有血緣關係的小孩林某俊,沒有法定的義務,被告劉某作為小孩的母親具有撫養其子的法定義務,故對原告李某墊付的撫養費應予返還。至於返還的金額,因李某沒有提供具體的證據,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酌定為每月800元,自2015年12月起計算至2018年7月31日止,共計32個月,應付25 600元。

由此,法院判決確認李某與林某俊不存在親子關係;林某俊由劉某撫養;劉某返還李某為林某俊支付的撫養費25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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