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任务让河长制名实相副

全面实施河长制意义重大,集中开展“清四乱”行动,系统治理河湖新老水问题,向河湖管理顽疾宣战,有助于推动河长制尽快从“有名”向“有实”转变。

记者观察

本报记者 童彤

近日,水利部印发《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要聚焦管好“盆”和“水”,集中开展“清四乱”行动,系统治理河湖新老水问题,向河湖管理顽疾宣战,推动河长制尽快从“有名”向“有实”转变,从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实现名实相副。

河长制,顾名思义,就是由河湖流域所在境内的主要党政领导担任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作为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以及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河长制自确定实施以来即彰显了制度实施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根据2016年12月11日印发实施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到2018年年底前将全面建立河长制。

从当前统计数据观察,预计年底前实现河长制的全面建立已是使命必达。统计显示,自2016年11月全面推行河长制以来,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建立河长制,河长制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初步形成,每条河流都有了河长,实现了河长“有名”,全面推行河长制进入新阶段。

实际上,所谓河长制,无非是明确了管理责任,将那些权属不清、分界不明显的流域及沿岸环境保护治理分片划入所属地方,明确责任到人,纳入政绩考核。应该说,这是在现阶段最为符合我国国情和地方治理现状的制度措施之一,不仅可以有效提升地方领导负责河湖管理保护的积极性,更有助于自上而下地形成一套完整的河湖管理体系。

在记者看来,清晰权属、明确治理责任强化监管、科学考核等一系列要求已然体现在河长制制度本身,寄望我国河流湖泊的全面还清所应该且必须仰仗的制度实施唯河长制莫属,因此,全面实施河长制意义重大。更重要的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也为河长制的推进落实提供了新的契机。

因此,从任何角度出发,河长制的全面贯彻落实都不该有所拖沓,而确保河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更事关河长制制度本身的贯彻与落实,衡量和考核河长制的唯一标准,就是所辖范围内的河湖水体环境的持续改善。

根据《实施意见》有关要求,要管好盛水的“盆”,集中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明确了清理“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的范围和标准,指出“清四乱”是对各级河长的底线要求,各地要按照水利部统一安排,到2019年7月底前完成专项行动任务,坚决清除存量。在此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进行“回头看”,力争2019年底前还河湖一个干净、整洁的空间。

《实施意见》提出,要护好“盆”中的水,明确防范“水多”、防治“水少”、整治“水脏”、减少“水浑”的具体要求,全面清理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态、水环境的各类经济活动,从根子上解决当地突出的水的问题。为此,要加强统筹协调,流域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监督、监测作用,加强流域内沟通协调;各区域间河流下游要主动对接上游,左岸要主动对接右岸,湖泊占有水域面积大的要主动对接水域面积小的,积极衔接跨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目标任务;部门间要细化分工、细化责任、细化工作标准,制定可量化、可考核的工作目标要求,既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而在政策实施上,《实施意见》提出,要夯实工作基础,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确管理界线、管理单位和管理要求;建立“一河一档”,完善河湖基础信息;编制“一河一策”,明确河湖治理保护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抓好规划编制,让规划管控要求成为河湖管理保护的“红绿灯”“高压线”;推广应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为各级河长决策和河湖的精细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不难预料,确保河长制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高效落实,必要的监督机制不可缺少,《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责任机制、督察机制、公众参与机制,落实河长制各项保障措施。水利部将建立全覆盖的河长制督察体系,以务实管用高效为目标,明查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及时准确掌握各级河长履职和河湖管理保护的真实情况。

正所谓小能见大,从此前河长制首创经验中即可对我国全面实施河长制并落实相关制度确保河长制名实相副心生期待。根据公开资料,河长制最早由江苏省无锡市首创,旨在应对太湖蓝藻爆发后,无锡市水污染严重、河道长时间没有清淤整治、企业违法排污、农业面源污染严重等现象。2008年,江苏省政府决定在太湖流域借鉴和推广无锡首创的河长制。之后,江苏全省15条主要入湖河流已全面实行“双河长制”。每条河由省、市两级领导共同担任“河长”“双河长”分工合作,协调解决太湖和河道治理的重任,一些地方还设立了市、县、镇、村的四级“河长”管理体系,这些自上而下、大大小小的“河长”实现了对区域内河流的“无缝覆盖”,强化了对入湖河道水质达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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