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经过:
2018年8月7日下午3时许,蒲城县苏坊镇齐某驾驶陕EQY796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沿312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5KM+200M处,将前方同向大荔县埝桥镇杨某驾驶的绿佳牌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碰撞,致电动车乘坐人冯某受伤,杨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酿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一起。
二、事故成因
齐某疲劳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形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因素。
三、法律过错及事故认定
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一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之规定。故
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杨某、冯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渭南交警温馨提醒:
珍爱生命,切勿疲劳驾驶!做文明交通参与者,共创文明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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