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用錯誰之過 6畝辣椒絕產誰來買單

農藥用錯誰之過 6畝辣椒絕產誰來買單

農藥

“藥害”逐漸被廣大農民朋友認識,但一旦發生藥害時,除了生產自救,大家還是想追究其中的第一責任人,以期降低損失。如購買時,錯誤的推薦,沒有明確的說明;作為使用者,盲目的使用等等。到底誰該為這個過失買單,今天,農業知識科普從法律的角度給大家講講這個事,以供大家參考。

案列

李某看到自家辣椒地裡雜草瘋長,便到劉某經營的農資店購買除草劑,劉某稱沒有專門的辣椒除草劑,但出於好意,將自己存放的半瓶48%“丁莠”(玉米田專用除草劑,外標籤完好)無償送給了李某。回家後,李某粗略看了眼使用濃度,就將該除草劑噴在自家辣椒田裡。幾天後,辣椒長勢出現異常,並出現發黃、萎蔫、死亡等症狀,經農業部門事故鑑定組勘驗鑑定,結論為“辣椒缺苗和植株異常的主要原因是使用除草劑不當”。

李某隨找到劉某,向其提出理賠要求。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李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賠償全部損失。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原告所受損失不是因農藥質量問題所引起,並非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應定性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被告作為農藥銷售者,其對農藥危險性認識應高於一般農民,應當履行正確告知農藥使用方法和用量的法定義務,但其未舉證證明已經履行該義務,存在一定過錯,對原告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30%)。原告作為成年農民,具備按照相關標籤說明正確使用農藥的基本常識,其並沒有盡到一般注意義務,本身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70%)。

農藥用錯誰之過 6畝辣椒絕產誰來買單

Peppers on the Field in rows With Green Leaves

看到這,很多農民朋友還是有些不解,判決根據在哪呢?

從案例可以看出,造成錯誤使用農藥的原因,一方面是由於部分不具備資格的商戶擅自經營農藥化肥,缺乏對農戶使用方面的正確說明和指導;另一方面是由於一些農戶疏忽大意、不嚴格按照說明隨意使用農藥,以致於對農作物的生長造成毀滅性的損害。我國《農藥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農藥經營者應當向購買人詢問病蟲害發生情況併科學推薦農藥,必要時應當實地查看病蟲害發生情況,並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不得誤導購買人。”第三十四條規定:“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籤標註的使用範圍、適用方法和劑量、適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範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本案中,被告劉某雖然是商品經營者,將自己用剩下的半瓶農藥無償給予原告,雙方並不是農藥的銷售者和農藥使用者的關係,故不能讓被告承擔作為銷售者的責任。但是被告作為商品經營者,其銷售農藥,對農藥的危險性和使用常識應有高於一般農民的認識,其應在贈送原告農藥時盡到適當告知使用對象、使用方法的義務,但庭審中,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已經盡到上述告知義務,故對原告的損失承擔次要責任。而原告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長期從事農業生產,對如何使用農藥以及農藥存在的危險性應有所瞭解,亦應具備在使用農藥前仔細閱讀標籤說明的基礎性常識,但其卻疏忽大意,將只能用於玉米田的除草劑噴施於辣椒地,沒有盡到嚴格按照產品標籤規定的劑量、防治對象、使用方法、施藥適期、注意事項用藥的義務,故對自身損失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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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夫混合農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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