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慧案例|醫生塗改病歷反證自身有責

簡介:患者張某因腹部疼痛入院治療中死亡,家屬打印病歷時發現醫院對病歷進行了塗改。聘請律師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打贏了官司,獲得了賠償。醫生如何寫病程記錄(3)。

內容:

2014年2月26日,剛剛過完春節的長春市外縣癌症患者張某突感腹部不適,其親屬打120急救電話送到當地縣中心醫院辦理了入院手續。3月1日,醫生為其做了結腸鏡檢查。檢查後時間不長,張某感到腹部疼痛加重並伴有腹脹,未引起醫生重視。當天晚張某病情惡化,次日凌晨死亡。張某死亡後的第5天,其家人打印病歷時發現醫生對病歷記錄進行多處塗改和添加,於是到律師事務所向專業醫療律師進行了諮詢並辦理了委託手續。接受委託的醫療律師把為張某治病的醫院訴訟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醫院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等損失共計二十餘萬元。最後法院判決醫療機構賠償張某家屬各項經濟損失近二十萬元。

朗慧醫療律師說:醫院書寫病歷應當遵循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的規則,嚴禁私塗亂改,更嚴禁偽造病歷資料,否則失去證據效力,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本案中,醫院塗改病歷,而且塗改的是能夠證明醫療事實真相的內容,導致真實的病歷無法向審判及鑑定機構提供。而病歷作為醫療糾紛的主要證據,因存在塗改而導致鑑定不能,應認定醫院未能完成其舉證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及訴訟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醫療機構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也就是敗訴。朗慧律師提醒醫生及醫療機構,出現醫療糾紛當實事求是的提供真實病歷資料,不能做手腳,搞小動作,否則後果自負。塗改的病歷如衛生紙,已不能還原事實真相,無證據效力,反而臭了塗改者自己。

醫生如何寫病程記錄(第三部分)?

(八)搶救記錄。

搶救記錄是指患者病情危重,採取搶救措施時作的記錄。

時間要求: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記錄搶救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內容要求:內容包括病情變化情況、搶救時間及措施、參加搶救的醫務人員姓名及專業技術職稱等。

(九) 有創診療操作記錄。

概念:有創診療操作記錄是指在臨床診療活動過程中進行的各種診斷、治療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記錄。

時間要求:應當在操作完成後即刻書寫。

內容要求:內容包括操作名稱、操作時間、操作步驟、結果及患者一般情況,記錄過程是否順利、有無不良反應,術後注意事項及是否向患者說明,操作醫師簽名。

(十)會診記錄(含會診意見)

概念: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間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醫療機構協助診療時,分別由申請醫師和會診醫師書寫的記錄。會診記錄應另頁書寫。

內容要求:包括申請會診記錄和會診意見記錄。申請會診記錄應當簡要載明患者病情及診療情況、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申請會診醫師簽名等。

時間要求:常規會診意見記錄應當由會診醫師在會診申請發出後48小時內完成,急會診時會診醫師應當在會診申請發出後10分鐘內到場,並在會診結束後即刻完成會診記錄。

內容要求:會診記錄內容包括會診意見、會診醫師所在的科別或者醫療機構名稱、會診時間及會診醫師簽名等。申請會診醫師應在病程記錄中記錄會診意見執行情況。

(十一)術前小結

概念:是指在患者手術前,由經治醫師對患者病情所作的總結。

內容包括簡要病情、術前診斷、手術指徵、擬施手術名稱和方式、擬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項,並記錄手術者術前查看患者相關情況等。

(十二)術前討論記錄

概念:是指因患者病情較重或手術難度較大,手術前在上級醫師主持下,對擬實施手術方式和術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應對措施所作的討論。

內容要求:討論內容包括術前準備情況、手術指徵、手術方案、可能出現的意外及防範措施、參加討論者的姓名及專業技術職務、具體討論意見及主持人小結意見、討論日期、記錄者的簽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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