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吸毒被強戒 訴請離婚未必支持

近日,安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案件,因丈夫吸毒被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妻子訴請離婚未獲支持。

許某(女)與肖某(男)經人介紹相識相戀,2018年3月6日,二人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同年3月22日,肖某即因吸食毒品被安鄉縣公安局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6月20日,許某以二人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與肖某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許某與肖某系自由戀愛結婚,有較好的感情基礎。肖某婚後因吸食毒品被安鄉縣公安局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許某亦參與了吸食毒品,故許某對肖某吸食毒品這一惡習是知情的,且未加勸阻並一同吸食,許某自身亦存在過錯。肖某雖吸食毒品被強制戒毒,但並非系屢教不改,故法院依法駁回了許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可以看出,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情況下,法院才能以吸毒為由判決離婚。因此,在此類案件中,證明一方有吸毒行為且屢教不改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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