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成都市住房調控政策知識問答(一)

1、本次住房限購對象有何變化?

答:本次住房限購對象由自然人調整為家庭,並考慮家庭自有產權住房套數。

2、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如何界定?

答: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以購房人是否具備我市戶籍作為界定標準。家庭成員共同購房的,其中至少1人具有我市戶籍可認定為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比如張三不具有本市戶籍,但已在限購區域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會保險24個月以上,若僅以張三本人名義購房,無論其家庭成員中是否有我市戶籍人員,均按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的標準執行限購政策;若張三與具有本市戶籍的家庭成員共同購房,可按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的標準執行限購政策。

3、成年單身居民家庭如何界定?

答:成年單身居民家庭包括以下情形:

(1)18週歲以上未婚的單身居民;

(2)離異(或喪偶)且無子女的單身居民;

(3)離異(或喪偶)且子女已年滿18週歲的單身居民。

4、本市戶籍居民兩人及以上家庭如何界定?

答:本市戶籍居民兩人及以上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夫妻雙方及其未滿18週歲的子女、離異(或喪偶)父(母)及其未滿18週歲的子女。

5、父母通過投靠子女落戶後新購買住房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答:父母通過投靠子女落戶的,不能作為單獨的一個家庭申請購房,應作為其子女的家庭成員審查住房限購資格,但本次限購政策實施前父母已購買的住房不計入自有產權住房套數。父母通過投靠子女落戶的,不改變其子女家庭類型。

比如張三父母通過投靠張三將戶籍遷入我市,只能作為張三的家庭成員購房,但張三父母在本次限購政策實施前已購買的住房不計入自有產權住房套數;比如張三是成年單身居民家庭,張三父母通過投靠張三將戶籍遷入我市後,張三仍算作成年單身居民家庭,名下無自有產權住房的,張三或其父母才能在限購區域新購買住房;比如李四的父母不是通過投靠的方式將戶籍遷入我市,其父母可以作為單獨的家庭申請購房。

6、在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新購買住房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答:在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購買住房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購房人具有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戶籍(戶籍遷入擬購房所在區已滿24個月或雖未滿24個月但已在擬購房所在區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12個月以上)或在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24個月以上;

(2)本市戶籍居民兩人及以上家庭在全市範圍內擁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產權住房,本市戶籍成年單身居民家庭、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全市範圍內無自有產權住房。

7、在高新區南部園區新購買住房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答:在成都高新區南部園區購買住房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購房人具有高新區南部園區戶籍(戶籍遷入擬購房所在區已滿24個月或雖未滿24個月但已在擬購房所在區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12個月以上)或在高新區南部園區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24個月以上;

(2)本市戶籍居民兩人及以上家庭在全市範圍內擁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產權住房,本市戶籍成年單身居民家庭、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全市範圍內無自有產權住房。

8、在成都高新區西部園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購買住房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答:在上述區域購買住房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購房人具有上述區域戶籍(戶籍遷入擬購房所在區已滿24個月或雖未滿24個月但已在擬購房所在區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12個月以上)或在上述區域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24個月以上;

(2)本市戶籍居民兩人及以上家庭在全市範圍內擁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產權住房,本市戶籍成年單身居民家庭、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全市範圍內無自有產權住房。

9、在青白江區、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新津縣、大邑縣、蒲江縣新購買住房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答:在上述區域購買住房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購房人應具有本市戶籍或非本市戶籍但在本市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12個月以上。

10、家庭成員共同購房的,如何認定區域購房資格?

答:兩人及兩人以上家庭成員共同購房的,要求至少有一個人具備擬購房區域的購房資格。

11、新政對連續繳納社保有何要求?

答:新政要求在擬購房所在地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的,主要看購房人工作單位所在地是否在相應區域,該工作單位在四川省社保局、成都市及成都市各區(市)縣社保經辦機構繳納的社保均可予以認定。

12、離異未滿兩年的,其住房套數具體如何計算?

答:離異後任一家庭成員兩年內購買住房的,其擁有自有產權住房套數按離異前的家庭自有產權住房套數計算,包括離異前其本人和原家庭成員自有產權住房套數。

比如張三購房時離婚未滿2年,其申請購房時,需查詢其離婚時原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自有住房情況並計入自有產權住房套數。

13、新購住房什麼時候可以轉讓?

答:在全市範圍內新購買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3年後方可轉讓。

14、本次住房調控政策何時開始實施?

答:自2018年5月16日零時開始實施。實施之前商品住房已在全市統一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籤約系統完成定購、擬定合同、已售(備案)狀態之一的;二手住房已在存量房交易服務平臺上完成打印“成都市存量房買賣經紀服務合同”(居間成交)、“成都市存量房買賣合同”(自由成交)的,按原政策執行。實施公證搖號銷售的商品住房項目,批准預售時間在2018年5月16日以前且尚未開始報名登記的商品住房項目以及批准預售時間在2018年5月16日以後的商品住房項目,按新政策實施。

比如張三已於此次政策實施前購買了1套商品住房,並已經與開發企業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籤約系統中擬訂合同,在銷售現場公示系統和成都透明房產網上均查詢到該房源狀態為“擬訂合同”的,按原購房政策實施;比如張三在成都房協購房登記平臺上參加了2018年5月16日前批准預售的商品住房項目搖號報名登記,按原購房政策實施;比如張三購買的是2018年5月16日以前取得預售許可證但尚未開始報名登記的商品住房項目,按新購房政策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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