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产权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房屋,在离婚时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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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期

本期内容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该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微普法」产权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房屋,在离婚时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期讲师

「微普法」产权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房屋,在离婚时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刘颖,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审判员

○ 省妇联“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公益讲师

本期内容

「微普法」产权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房屋,在离婚时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颖,今天在这里和大家一起讨论的话题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该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两种误解:

一是部分人认为,既然房屋产权证上已经写为未成年子女的名字,应视为夫妻对子女的赠与,子女才是房屋所有人,该房屋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二是部分人认为,房屋产权证上虽然写上了未成年子女的名字,但购买房屋的出资是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未成年子女并未出资,因此子女不能享有房屋产权份额,可以纳入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微普法」产权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房屋,在离婚时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类房产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纳入分割范围呢?我们用案例来为大家说明:

案例一:

甲男、乙女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一子丙。2007年甲男、乙女购买房屋一套,贷款20万元,还贷期限20年,产权登记人为甲男、乙女和丙三人共同共有。此后甲男、乙女于2009年诉至法院诉请分割该房产。

「微普法」产权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房屋,在离婚时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房屋是甲男、乙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甲男、乙女及婚生子丙名下,应认定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共有。因丙未成年,既未履行出资义务,也不承担还贷义务,为保护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权利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分割时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可适当调整未成年子女的产权份额,丙的份额可适当少于甲、乙各自可分得的份额。

案例二:

王某与张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子张某某。2008年,王某、张某购买商品房一套,并将房屋产权人登记为他们的儿子张某某。2016年,王某想与张某离婚,张某同意离婚,但提出要分割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

「微普法」产权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房屋,在离婚时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法院查明该房屋在产权登记时,王某、张某已明确该房屋购买是为其子张某某今后结婚准备。据此法院认定王、张二人明确具有将房屋赠与其子张某某的赠与意思表示,赠与行为成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以分割。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问,上述两个案例为什么法院会有不同的认定呢?

法律怎么说: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集)

不动产的登记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应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登记房屋产权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

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重点

提示

当前房价持续攀升,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无法就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协议,多数是对共同所有的房产分割存在争议。而夫妻双方将共同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当面临房产分割时,极易引发纠纷。

因此

日常生活中遇见类似问题

大家一定要注意以下提示

「微普法」产权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房屋,在离婚时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微普法」产权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房屋,在离婚时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因成年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般视为对子女的赠与;

「微普法」产权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房屋,在离婚时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如登记有未成年子女名字,离婚时主张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的,要注意房产登记产权人的组成以及是否存在房产赠与等情形;

「微普法」产权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房屋,在离婚时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享有的房屋产权时,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适当调整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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