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
打架斗殴伤人涉嫌故意伤害罪,
但是,
在一旁围观的群众
也有可能涉嫌犯罪。
近日,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在旁围观打架斗殴而涉嫌犯罪的案件。
案发过程
2016年10月4日,刘某驾车到襄阳某风景区游客服务中心二期工地欲找承包商刘某俊购买碎石。恰逢刘某俊因前一天挖机师傅李某在施工时不慎将工地主水管挖破,正与李某及其亲属二人协商赔偿事宜。刘某便在一旁等待。
由于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双方发生口角,李某三人开始殴打刘某俊。同在工地上的刘某俊的合作伙伴陈某与吴某见状,立即加入战局与李某三人互相殴打。
由于李某三人体格较为健壮,陈某三人处于弱势。这时陈某见刘某站在一旁,便问刘某:
陈某
你车上有刀吗?
刘某
有,车没锁,刀就放在前面
陈某便将刘某车上的两把砍刀拿出,分给吴某,二人各持一把砍刀追砍李某三人。
事后经法医鉴定
李某三人中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
案发后,吴某与陈某均被及时抓获,经检察机关起诉后已被法院判刑。
刘某则一直外逃,于2018年4月10日投案。
检察官认为
刘某明知他人正在斗殴并向其索要砍刀,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而刘某不仅不予制止,反而明确告知其车上有刀且车未锁,对可能产生的结果采取了一种放任、支持的行为,最终导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一部分,属于共同犯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涉嫌故意伤害罪 。且刘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五年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逮捕。
近日,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刘某批准逮捕。
审核:易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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