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不集中清繳!但2019年起不依法繳納者將重罰!

10月16日,人社部重磅出擊!明確表示不給職工繳納社保的用人單位將面臨懲處,最高5年內在交通出行、融資貸款等領域將多方面受限制!

人社部不追繳2019年1月1日前的社保欠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

切實做好穩定社保費徵收工作的緊急通知

人社廳函〔2018〕2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為深入貫徹落實2018年9月6日和9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關於社保費徵收體制改革的有關精神,確保徵收體制改革平穩有序推進,維護經濟社會發展穩定大局,現就穩定社保費徵收工作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認識穩定社保費徵收工作的重要意義。社保費徵收既關係到社會保障事業健康發展和參保人員切身利益,同時也影響到參保單位特別是參保企業的生產經營和長遠發展,社會關注度極高,在當前複雜形勢下,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穩定社會預期尤為重要。各地人社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和國務院有關精神上來,把穩定徵收作為當前社保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務,不折不扣全力抓好落實。二、嚴格執行現行各項社保費徵收政策。黨中央做出的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的決定,只是徵收主體的變更,並未調整現行社保費徵收政策。當前,我部正根據國務院要求,會同相關部門抓緊開展測算分析,提出適當降低單位社保繳費比例、確保總體上不增加企業繳費負擔的具體政策措施。在社保徵收機構改革到位前,各地現行的社保繳費基數、費率等相關征收政策,要一律保持不變。三、嚴禁自行組織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目前,仍承擔社保費徵繳和清欠職能職責的地區,要穩妥處理好歷史欠費問題,嚴禁自行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已經開展集中清繳的,要立即糾正,並妥善做好後續工作。

四、積極做好徵收體制改革相關準備工作。各地人社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要與稅務等部門加強協作,抓緊開發建設信息共享平臺,要梳理問題清單,逐一擬定實施解決方案,確保機構改革到位後,能記好賬,記準數,各項業務正常運轉,參保人權益得到切實保障。改革過程中,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依法履職盡責,始終做好參保登記、會計核算、統計調查、基金預決算等各項業務工作,確保工作不斷檔、不缺位。五、加強督促檢查,確保黨中央國務院要求落實到位。各地人社部門要立即組織開展一次全面排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下一步,部裡將按照國務院要求,聯合相關部門對各地落實情況進行重點督查,對違反規定的將嚴肅處理。各地排查情況及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報告。聯繫人:王俊峰聯繫方式:010-89946729,89946720(傳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18年9月21日

人社部出手!不給繳社保將面臨懲處

據人社部官網顯示,10月16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佈了關於《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明確表示不給職工繳納社保的用人單位將面臨懲處,最高5年內在交通出行、融資貸款等領域將多方面受限制!

社保不集中清缴!但2019年起不依法缴纳者将重罚!
社保不集中清缴!但2019年起不依法缴纳者将重罚!

意見稿同時對“黑名單”一詞作出瞭解釋:本辦法所稱“黑名單”是指違反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各類參保及待遇領取人員嚴重失信記錄信息。

什麼情況,可能導致企業進入“社保黑名單”?

徵求意見稿對應列入“黑名單”的具體情形進行了說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或面臨被列入社保“黑名單”的後果:

(一)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

(四)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負有償還義務的用人單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償還社會保險基金已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意見稿還提出了“聯合懲戒”:社保“黑名單”信息納入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據《備忘錄》規定,在政府採購、交通出行、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因此企業可能被列入“社保黑名單”的違法行為,包括:

(1) 員工入職後,沒有及時為其參加社會保險;

(2) 企業成立後,沒有依法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

(3) 企業沒有依法為全部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4) 企業沒有對員工的部分險種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5) 企業沒有在員工在職的全部時間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6) 企業沒有按照員工的實際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

(7) 企業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8) 企業以試用期為藉口,拖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9) 企業以支付一定的“社保補貼”而拒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10) 企業偽造材料為非本單位職工代繳社會保險費;

(11) 企業與員工串通騙取社保基金的其他行為。

進入“社保黑名單”後,對企業有哪些影響?

企業一旦被納入到“社保黑名單”,需要受到如下影響:

(1)民事責任

因企業沒有及時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而導致員工相關社保待遇受損的(企業可以通過補繳並使員工享受社保待遇除外),企業要對員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

經社保經辦機構查證,限期要求企業責令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承擔相應滯納金。

企業還可能受到相應的罰款,相關責任人及直接領導,也將面臨行政罰款。

(3)刑事責任

社保違法涉嫌犯罪,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4)信用責任

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選表彰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其中,被列入“社保黑名單”後,還不整改的企業相關責任人今後乘坐飛機也要受限!

“定心丸”不等於“免死金牌”

前段時間,“某企業被追繳10年社保”的消息在企業圈子內廣泛傳播,並引起了廣大企業主、財務、人事的關注。

然而,9月1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李克強總理在會議強調“總體上不增加企業負擔,嚴禁自行對企業社保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在社保費收繳問題上給了企業一顆“定心丸”。

社保不集中清缴!但2019年起不依法缴纳者将重罚!

1、2019年1月1日前社保要平穩過渡到稅務局管理,1月1日前社保官方層面不做追繳。

2、官方不追繳不代表員工的利益不受保護,員工仍然可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追繳社保,即民不舉官不究。

3、2019年1月1日以後的社保必然會嚴格稽查,依託金稅三期和金保二期強大的數據處理能力,比對預警不成問題。

4、今後放管服的趨勢是建立自查自糾平臺,對個人或企業的服務和管理依託於司法體系、信用體系和惠民體系三位一體的生態型系統。今後政府的重點應為服務為主,以查代管的模式,減稅減得少,查稅查得嚴將是今後的主旋律。

但16號剛發的人社部緊跟著發佈的意見稿卻不得不讓企業引起重視。

兩者看似矛盾實則不然 。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提出的“嚴禁自行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並不能作為企業不繳納社保的“免死金牌”。

個別企業在社保繳納問題上存在很大的違法風險,徵求意見稿中提出將違反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用人單位列入社保“黑名單”正是對社保領域的規範。

雖然總體上不增加企業負擔,但是企業要是想不繳社保或是少繳的話,那就照樣逃不了!國家重拳整治社保徵管,這一政策勢必將對每一家企業以及每個人的收入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稅務大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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