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兴”或“乙方”)、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龙头山公司”或“丙方”)三方拟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租赁物总购置价款为人民币3亿元(大写叁亿元整)。

2、江西龙头山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丰城天富能源有限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9.25%的股权。公司副董事长余永清先生在江西龙头山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余永清先生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公司名称: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1996年2月2日

3、注册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75号?

4、法定代表人:张希荣

5、注册资本:4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金融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新银监复〔2014〕190号批准文件为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7、与本公司关联关系:不存在关联关系。

8、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本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

9、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交易对方信誉优良,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1、企业名称: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0年11月16日

3、注册地点:江西省丰城市曲江镇曲江村

4、法定代表人:曾建斌

5、注册资本:111,600万元

6、经营范围:水利发电、航运开发、房地产开发等

7、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江西龙头山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丰城天富能源有限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9.25%的股权。公司副董事长余永清先生在江西龙头山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8、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曾建斌直接或间接持有江西龙头山公司43.85%的股权。

9、财务数据:

单位:元

四、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标的:7台套单机容量为30MW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

2、权属: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3、资产价值:3亿元

4、标的来源:原:2016年3月11日,公司与江西龙头山公司签署《江西龙头山水电站枢纽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机电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江西龙头山公司直接向我公司购买8台套单机容量30MW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及其电站附属机电设备。详见2016年3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签署重大工程合同的公告》(2016-016)。

现:拟签署的《租赁物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为上述采购合同标中的7台套单机容量为30MW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系参照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决定。

六、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各方

1、出卖人(甲方):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买方并出租人(乙方):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3、承租人(丙方):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二)合同标的物

乙方根据丙方对甲方和租赁物的选择,拟向甲方出资购买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并出租给丙方使用,由丙方向乙方支付租金。

本合同项下标的物为上述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即:7台套单机容量为30MW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

(三)合同价款

租赁物的总购置价款为人民币300,000,000元(大写:叁亿元整,包含增值税的价款,下同)。

(四)支付方式

分期支付:乙方分三笔将所约定的租赁物购置价款自本款约定的各笔价款所对应支付条件成就之日起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各笔价款支付安排及所对应的支付条件如下:

1、于本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笔租赁物购置价款,首笔租赁物购置价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亿元(小写:¥200,000,000.00元);

2、于本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具备(2#至4#机组按约定时间运抵至丙方于本合同项下指定地址并验收合格,且丙方已与甲方一并就2#至4#机组向乙方出具了《租赁物验收合格证明书》)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租赁物购置价款,第二笔租赁物购置价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小写:¥50,000,000.00元);

3、于本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具备(5#至8#机组按约定时间运抵至丙方于本合同项下指定地址并验收合格,且丙方已与甲方一并就5#至8#机组向乙方出具了《租赁物验收合格证明书》、《质量无异议证明书》,2#-8#水轮发电机组整套设备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且正常发电满72小时)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租赁物购置价款,第三笔租赁物购置价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小写:¥50,000,000.00元):

4、本条所约定的付款条件与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的付款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五)交付时间和地点

分期交付:

1、甲方应于2018年10月30日前向丙方交付租赁物中的2#机组;

2、甲方应于2018年11月15日前向丙方交付租赁物中的3#机组;

3、甲方应于2018年11月30日前向丙方交付租赁物中的4#机组;

4、甲方应于2018年12月30日前向丙方交付租赁物中的5#机组;

5、甲方应于2018年12月30日前向丙方交付租赁物中的6#机组

6、甲方应于2019年01月30日前向丙方交付租赁物中的7#机组。

7、甲方应于2019年05月31日前向丙方交付租赁物中的8#机组

交付地点:龙头山水电站。

(六)租赁物的所有权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在甲方依本合同之相关约定交付丙方后,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七)租赁物的安装与调试

租赁物的安装与调试以及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与丙方协商处理,乙方不承担上述义务以及费用。各方一致同意,甲方就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仅承担现场定子和转子组装、调试的监督和指导义务,租赁物的其他安装工程由丙方自行完成。

甲方应对丙方技术人员进行免费培训,使其完全掌握租赁物的使用方法。

(八)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当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违约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的,均应依据本合同之约定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因自身原因未经乙方同意即未按本合同之约定交付租赁物,应按乙方已付价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在本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条件具备而乙方逾期支付价款,应就逾期支付价款的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丙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受领义务导致租赁物交付延迟的,应自行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且不得因此减免其在《租赁合同》项下应向乙方支付租金的义务;同时,因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因租赁物交付延迟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给甲、乙方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丙方承担。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且本协议需经甲方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七、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公司与丙方拟签署的《江西龙头山水电站枢纽工程水轮机发电机组及电站附属机电设备采购合同变更协议》,原由丙方向公司采购的8台套水轮发电机组中的7台套,变更为由乙方向公司购买并出租给丙方使用;1台套水轮发电机组仍由丙方向公司购买。因此,该《租赁物买卖合同》的签署,对公司的销售收入及净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8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未发生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是基于龙头山公司项目现状及龙头山水电站枢纽工程建设融资需要,为了有效推动项目的进展,对公司的销售收入及净利润不会产生影响。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本次拟签署的租赁物买卖合同事项事前取得了我们的认可,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租赁物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风险提示

合同各方在履行过程中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监事会决议;

3、《租赁物买卖合同》。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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