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吝依法维权:因4.5元的损失诉至法院,法院判赔1000元!

笔者9月13日发表一篇《在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别急,可向超市主张10倍赔偿!》的文章,分析了购买过期食品可以主张十倍赔偿的问题。近期,河南郑州又发生了多起类似判例,其中食品问题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索赔十倍,非食品的质量问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

不吝依法维权:因4.5元的损失诉至法院,法院判赔1000元!

正是由于这两部法律这些规定,还催生了“职业打假人”,他们专门购买质量存在问题的食品或物品,再向卖家或生产厂家索赔,如果未能如愿,就向工商部门举报或在法院提起诉讼。笔者认为,这种行为无可厚非,毕竟其不算扰乱市场秩序,反而有利于倒逼企业注重食品、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但职业打假人在国内有些地方并未得到支持。关于职业打假的问题改天专门讨论,今天不再赘述,下面看看三个普通消费者的索赔案例。

不吝依法维权:因4.5元的损失诉至法院,法院判赔1000元!

案例一:小罐饮料错误标签,店家出售赔偿一千

郑州市居民李先生到郑州市某百货公司中原路店购买北冰洋饮料1罐,价款4.5元。后经查询了解到,店家销售的北冰洋饮料,标签标注的食品添加剂项中的“焦糖色素”不是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7718-2011标准。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先生把百货公司推上了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的被告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百货公司偿购物款4.5元,同时判令其赔偿1000元。

不吝依法维权:因4.5元的损失诉至法院,法院判赔1000元!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法院最终支持李先生要求被告赔偿1000元及赔偿购物款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网购“洋奶粉”没有中文标签,奶爸诉请十倍赔偿获支持

2016年8月,刘先生通过某电商平台某“海外购”店铺购买了3罐国外某品牌3段800g奶粉。在支付了3百余元后,刘先生在一周后收到了奶粉,但他发现,该奶粉没有中文标签,而且物流动态显示,发货地在宁波。于是他找到店铺的经营者某电商公司,要求赔偿。未果,后刘先生将电商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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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所购买奶粉的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入境销售。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刘先生要求某电商公司退货并退还其购物款,同时支付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的主张。

案例三:虚假宣传,网店被判“退一赔三”

2016年5月12日,屈先生在天猫店铺宜然专卖店中看到了甘蓝灵芝胶囊的介绍,商品详情页详细介绍了此款商品具有抗肿瘤,防癌,抑制癌细胞等功能。屈先生仔细看后,深信不疑,因生活需要就购买了三瓶共计990元。然而,屈先生收到商品后却产生了疑问,“产品标签上明明标示的是食药监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号,属于保健食品,怎么能宣传能治疗疾病呢?”屈先生认为,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宜然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屈先生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宜然工艺品有限公司退回货款990元,并依法赔偿3倍货款2970元。

不吝依法维权:因4.5元的损失诉至法院,法院判赔1000元!

被告在销售产品时,陈述产品具有的功效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中有关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屈先生有权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商品三倍价款的赔偿金。

不管如何,在日常购物过程中,如果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我们不可能为此发财,但往小了说是维权,往大了说,更是有助于打击市场中存在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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