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挂牌督办的首起涉皖涉产权保护案件,检方抗诉成功!

本公众号讯(吴贻伙)日前,安徽省高级法院就该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岳西县国土资源局与安庆市皖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裁定,

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撤销安庆市及其迎江区两级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驳回安庆市皖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这是2012年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赔偿监督案件程序改革以来,安徽省检察院抗诉的首例行政赔偿纠纷案件,也是去年检察机关开展涉产权保护案件专项活动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首起涉皖涉产权保护案件

2011年9月8日

岳西县国土资源局(简称“岳西县国土局”)在报纸刊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公开拍卖本案所涉2011-16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安庆市皖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皖宜公司”)提交《竞买申请书》、交纳竞买保证金860万元,并于同9月30日以成交总价2010万元与岳西县国土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

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

皖宜公司陆续向岳西县国土局递交了4份报告,对岳西县国土局土地出让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要求岳西县国土局退还竞买保证金,但岳西县国土局始终未予书面回复和处理。

2014年11月4日

皖宜公司向安庆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依法撤回起诉。

2015年3月3日

皖宜公司再次向安庆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岳西县国土局对皖宜公司所提出的涉土地出让行为的异议作出答复,返还竞买保证金860万元并承担相关利息。

一审判决

安庆市中级法院指定迎江区院审理该案后,迎江区法院根据皖宜公司的申请,裁定准许其撤回要求对异议事项作出答复的诉讼请求。此后,迎江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岳西县国土局拍卖出让本案所涉地块的行政行为违法,对皖宜公司异议、返还请求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亦属违法,同时判令岳西县国土局返还皖宜公司竞买保证金860万元,驳回皖宜公司对于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

岳西县国土局与皖宜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安庆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岳西县国土局拍卖出让本案所涉地块以及对皖宜公司异议、返还请求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均系违法,判令岳西县国土局返还皖宜公司竞买保证金860万元该款同期存款利息。

二审判决后

对于二审这一判决,岳西县国土局仍然不服,向安徽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安庆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2016年6月6日

安庆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安庆市中级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在此本案的受理和起诉条件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遂提请安徽省检察院抗诉

安徽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岳西县国土局拍卖出让涉案土地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该行为应当已被确认为违法,而此案中皖宜公司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前,岳西县国土局拍卖出让涉案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未被确认违法。同时岳西县国土局对皖宜公司异议、返还请求不作为的行为,与皖宜公司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

本案不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此外,本案属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依法应当裁定驳回皖宜公司的起诉;皖宜公司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安徽省检察院由此综合指出,安庆市中级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遂于2017年6月20日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安徽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

皖宜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定条件,且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亦属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安徽省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遂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安庆市中级法院和迎江区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驳回皖宜公司的起诉。

据了解

安徽省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案件承办人在认真全面阅卷的基础上,抓住本案法律适用复杂冲突这一关键,专门听取申请人岳西县国土局和被申请人皖宜公司的意见,特别走访了安徽省国土资源部门,还实地察看并走访了当地群众。提出抗诉后,案件承办人认真制定庭审应对预案,做好风险评估,依法出席再审法庭履行法定职责

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后,安徽省检察院继续跟踪监督,确保法院裁定的正确执行,他们一方面协调安庆市检察院督促做好此案执行回转、执行和解工作,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促成案结事了。另一方面延伸监督,建议安庆市检察院向岳西县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国土部门依法行政,发挥“以点带面”作用,扩大办案社会效果。

目前,相关法院正在按照程序,办理执行回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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