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公共無線上網場所網絡安全治理的通知

為加強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管理,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從即日起,凡是向公眾提供無線上網服務的公共場所,應當依法落實上網實名認證、行為審計、日誌留存等安全技術措施,保護公民隱私和財產安全,提升公民上網安全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提供無線上網服務的公共場所,主要包括:

(一)政府為群眾免費提供無線上網的公園、廣場、景區景點、辦事大廳等市政場所;

(二)電信、移動、聯通、廣電等運營商建設的無線熱點場所,以及營業部(廳)等公共區域;

(三)火車站、汽車客運站、公交車站、輪渡、候機樓等公共交通服務場所,以及公交車、出租車、網約車及船艇等營運性交通工具;

(四)賓館、酒店、旅社、招待所、出租屋、餐館、水吧、餐吧、茶樓等住宿餐飲服務場所;

(五)圖書館、電子閱覽室、培訓機構、展覽館、球館球場、游泳館、健身房等文化體育服務場所;

(六)娛樂城、歌舞廳、酒吧、網吧、KTV、咖啡廳、電影院、桑拿洗浴、沐足、美容、電子游藝、親子樂園等休閒娛樂場所;

(七)銀行、證券、保險、借貸抵押拍賣服務的交易場所,以及營業部(廳)等公共區域;

(八)醫院、診所、藥店、社區醫療等醫療衛生服務場所;

(九)商場、市場、超市、購物中心、個體工商戶、汽車4S店、商業綜合體、水電氣營業服務點、加油站等商業場所;

(十)其他向不特定人員提供無線上網服務的場所。

二、公共上網場所應當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的法定義務,落實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落實網絡安全工作責任;採取記錄留存上網實名註冊信息、重要數據備份加密,以及防範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侵入等安全技術措施,留存網絡日誌不少於6個月,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洩露或被竊取篡改,保障網絡系統和數據運行安全。

三、公共上網場所應當自通告施行之日起30日內到屬地縣級公安機關網絡安全保衛部門辦理聯網備案;通知發佈之日後開通上網服務的公共場所,應在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向屬地縣級公安機關網絡安全保衛部門備案。

四、公共上網場所安裝使用的無線上網接入前端設備(包括但不限於無線路由、無線AP、上網認證)應當符合國家或公共安全行業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要求,並已在公安部和湖南省公安廳進行備案。

五、公共上網場所應當採取手機短信驗證、真實身份信息核驗等實名認證方式,禁止以“公共賬號或固定密碼”等非實名方式提供服務;禁止向身份不明或拒絕身份查驗的用戶提供上網服務。

六、公共上網場所應當建設具有實名認證、行為審計、日誌留存等功能的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記錄留存用戶登錄和退出時間、主叫號碼、賬號、互聯網地址域名、互聯網地址和內部網絡地址對應關係等日誌信息;向公安機關提供符合國家或公共安全行業技術標準要求的聯網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按照技術標準要求,實現與公安機關管理平臺互聯互通。

七、公共上網場所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安全保護的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八、公共上網場所不落實網絡安全工作責任、不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擅自停止或拒不採取安全技術措施繼續提供上網服務、安裝使用網絡安全產品不符合相關標準強制性要求、以及不落實上網實名認證制度等有關情形,公安機關根據相關法規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實施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衡山縣公安局

2018年11月1日

关于加强公共无线上网场所网络安全治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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