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坠江公交已经打捞上岸,遇难者家属该找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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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大家关注的重庆公交车坠江打捞工作有了突破性进展,经过指挥部与打捞人员夜以继日的努力,于10月31日晚23点28分,坠江公交车成功打捞上岸。在车体出水那一刻,响起了洪亮的鸣笛声——向事故中遇难者致哀!那一声听得人心酸!

据之前预测,事故发生时,车内约有15人。到11月1日下午15时,已有13名遇难者遗体被成功找到,并确认身份。七八十米的水下深度,用了三天左右的时间便完成了大部分搜救打捞工作。感谢搜救人员的辛苦付出,让不幸的逝者找到了回家的路!

关于遇难者家属的赔偿工作,目前谈及,可能为时尚早。介于此次事故的特殊性和遇难者数量的确认,接下来需要完成的工作是明确事故发生的原因。这有这个前提确定了,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责任认定工作。认定责任后,才可以明确由谁来负责赔偿。这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进程,需要按照每个程序的实际进展情况而定。

不过,个人猜测,也许官方相关单位会做出一些补偿、安抚性赔偿。事故责任性赔偿,可能会稍微滞后一些。

另外,如果遇难者中有个人投了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公司应该会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可能需要遇难者家属自行去与投保的公司洽商赔偿事宜。

还有一种可能,待事故发生原因,事故责任等事宜完全明确后,官方可能会制定出一个针对每一位遇难者统一的赔偿标准。这方面的赔偿,也许不需要每一个遇难者的家属各自去寻找赔偿方,可能官方会主动给出一个赔偿结果。只是个人投保部分的赔偿,需要家属自己去解决。

以上,只是一些小小的猜测,不作为任何依据。

总之,在赔偿方面,家属应该不必太担忧,会有个满意的结果的。事已发生,要坚强面对、尽量节哀!人生伤痛之事难免会遇到,谁也无力改变,只有试着去慢慢接受!

在赔偿方面大家有什么自己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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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重庆坠江公交车终于被打捞上来了,但是可以想见:无一人生还。那么对于这起重大交通事故,众多遇难者家属该向谁索赔呢?

首先,公交公司是有责任的,公交公司应当是第一赔偿责任人。

因为司机是开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出事的,乘客也是坐公交公司的车而遇难的。乘客买票坐公交车,就是与公交公司成立了一种运输合同关系。那么公交公司就应当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给乘客造成损害的,公交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论于该起交通事故是因为什么原因造成的?公交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依照《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都是应承担赔偿责任的。


其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公交公司的车辆一般都办有保险,所以出了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应优先赔付。

最后,由于本案案情重大,损失惨重,遇难者家属索赔的数额也许非常巨大。保险公司的保额也许不足以支付遇难者的实际损失,那么剩余的部分按照规定就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了。

也许公交公司也无力承担这部分费用,所以社会有关部门也应当给予必要的救助。

遇难者是无辜的,其家属是非常悲痛的,希望能尽可能地予以赔偿,以安抚其受伤的心。


法重情深


监控视频曝光!重庆公交车坠江原因公布,竟然是一名女乘客因为坐过站和司机冉某发生口角冲突,两人争执互殴,导致司机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相撞,撞断护栏坠江。

重庆当地通报显示,公交车驾驶员冉涌今年42岁,已有24年驾龄,驾驶渝F27085号大型普通客车。在五分钟的生死关头中,冉某突然左打方向盘,不踩刹车,非常人所想,当时的心理异常可能是应激反应,导致错误操作,甚至没有意识到在桥上。作为老司机,正常刹车是可以做到的,这种极端状况可能是怒火攻心。

女乘客和司机都已死亡,而十多名无辜的生命,其家庭承受的精神和经济损失难以估量,谁来为悲剧买单?

虽然女乘客和司机共同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由于两人都已经死亡,公安不会立案,所谓人死案消。嫌疑人死亡,刑事责任不存在,但是死者家属可以民事起诉公交公司和司机亲属。

这些年,人们常提到“路怒症”,是个体与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指的是汽车或机动车的驾驶人员有攻击性或愤怒的行为,医学界把路怒症归类为阵发型暴怒障碍。

那么面对外界的各种变幻莫测的安全隐患,公交公司对司机的培训,有没有完善的课程呢?例如遇到路怒症等情况,司机难以处置,可以紧急求援,甚至熄火报警,从而有效制止冲突。

此外,车上目睹吵架的乘客,如果能及时制止,也许能挽回生命损失。日常生活中见到作恶,任其发展,可能最终自己也是受害者。

那么后续的赔偿,公交公司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相关责任领导是否被处分,还不得而知。但是交通运输部门借此事件组织教育学习,查漏补缺,完善应对方案,出台严谨有效的标准,是明智之举。

南瓜注意到,被害者中有一个年轻的妈妈和她的一双儿女,他们本来是乘车去商场玩耍,却造此悲剧,命丧江下,实在让人扼腕痛惜。

除了赔偿告慰亡灵,此次重庆公交血的教训,也在提醒有关部门安全升级,司机责任、公交公司培训责任,人的因素当然很重要,科技标准保驾护航也很重要,有人说,要是有自动驾驶辅助干预就好了,安全的科技升级迫在眉睫。

事故发生后,特别是公交车坠江瞬间的视频发布后,不少网友质疑万州长江二桥栏杆的防护性能,甚至有人称,桥梁防撞性能低或加剧了公交车失控后坠江的发生概率。

那么,在此事件后,相关部门吸取经验教训,难道不应该对存在隐患或达不到要求的防护设置,进行加固和增补吗?

此次悲剧,举国悲恸,牺牲者的民事赔偿,希望能得到法律强有力的支撑,以及相关追责的公正透明,希望受害者家庭能早日走出伤痛。生命,只有一次!

关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拍砖,和南瓜一起思考。


南瓜博士刘楠


救援船笛声长鸣中,重庆坠江公交被打捞上岸。接下来需要解读公交车的黑匣子,确定事故原因,最终决定责任的承担方。

首先开红色轿车的女司机已经被监控还了清白,警方也解除了对其的控制。所以接下来的乘客索赔和女司机无关。相反,女司机还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张车辆损坏赔偿。


第二我认为公交公司是未来承担赔偿的主体。一方面乘客买票上车,就是和公交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义务安全地把乘客送到目的地。另一方面,他们之间存在侵权关系。乘客的死亡就是公交公司侵权所致。再加上司机是公交公司员工,坠江也是职务行为。所以公交公司必然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第三如果最终证实司机有过错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公交公司在承担巨额赔偿之后,可以向司机追偿。但基于司机已经死亡,公交公司预计追偿司机的部分遗产,与巨额赔偿相比也是杯水车薪。


律师独角兽


自10月28日事故发生已过去六天时间,根据官方通报的本次事故造成的失联者人数为15人,如今已找到13具遇难者遗体并全部确认了身份,剩下仍有两名失联者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尽管公众已获知事故原因,但后续仍该继续寻找这两名失联者。尽管生还的概念已极其渺茫,但仍要尽可能给予家属最后一点安慰。

人生不能复生,如今无论怎么进行善后工作都不可能挽回死者家属所失去的——在死者中有一位年轻的妈妈带着她的一双儿女,我想这时她的父母和丈夫一定心如死灰,对他们而言无论什么样的赔偿又有什么意义呢?毕竟那是三条人命,好好的一个家庭就此支离破碎。然而我们又不能不提赔偿问题,因为这已是对失去家人的人们最后一点微不足道的补偿了。那么遇难者家属究竟该找谁索赔呢?

首先公交公司是直接的责任人——从乘客买票坐车的那一刻起双方就达成了运输合同关系,乘客支付了车费,而公交公司则应当履行安全将乘客送到目的地的合同义务,在这一过程中对乘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本次事故的原因是什么,公交公司都是直接的责任人。当然一般来说车辆都是购买有保险的,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除了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之外直接导致本次事故的责任人同样负有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的责任:可以说这次事故是由刘某的无理取闹直接导致的,尽管她本人也在这次事故中死亡,但并不能就此解脱她的责任。在这次事故中刘某作为事故肇事方是对全体死者及其家属负有责任的,她的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是因为她的死亡使刑事责任无法得以追究,如果她还活着就必须接受审判以儆效尤。尽管因为她本人的死亡使刑事责任无法得以追究,但民事赔偿并不因此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也就是说尽管刘某本人已死亡,但死者家属仍具有向刘某的家属索要民事赔偿的权利,尽管这已不能挽回他们失去的。

尽管事故直接责任人负有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责任,但客观上而言:这毕竟是涉及十多个家庭的悲剧,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继承人未必赔得起。鉴于本案案情重大、损失惨重,可能在相当程度上当公交公司、保险公司和事故直接责任人赔偿完毕后政府部门应当也会给死者家属一定的救助金,严格意义上这不是赔偿,而是一种社会救助。


鸿鹄高飞一举万里


情商低下多么可怕



木子月生创业


震惊中外的重庆大巴坠桥事故的大巴业已垂捞上岸,除另两名失踪者仍待继续找寻外,其余13名罹难者遗体身份均已确认。接下来将面临死难者家属的赔偿问题。相信政府会尽全力妥善处理。

个人认为理应承担起赔偿责任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有:

一,22路所属公交公司;

二,保险公司;

三,涉事(已故)乘客刘某;

四,大巴(已故)司机冉某等。

22路公交公司另需承担管理责任。


菠萝蜜161


重庆坠江公交已经打捞上岸,遇难者家属该找谁索赔?

看到这起公交坠江事件,心情无比沉痛!那是十几条活生生的人命啊!应该是无一人生还!所幸公交车终于被打捞上来。可以说,这车目前是查明事故真相的最可靠证据!对死者是一个交待,对家属是一种安慰!



这十几个家庭该找谁索赔?自然是公交车公司。但这钱有谁来出?就值得探讨了!

事故的原因是个关键,但个人觉得无论什么原因,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责任主体。

一是公交车公司,乘客买票上车,就与公交车方面形成了一种协议,公交车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无论是司机的原因还是公交车机械故障,公交车公司的责任都无可推卸。

二是有关保险公司。作为公交车一定是入了营运车保险的,保险公司应该作为第一个赔偿主体!这个大家都晓得!具体金额那就要根据公交车方面买保险的险种和保险的有关条款。

三是大家容易忽略的一个方面,那就是道路建设方!公交车是冲过护栏坠入水中的,道路的安全护栏是如何设计的?在大桥上,公路护栏的作用就是防止车辆坠入水中的!那么设计应该能拦截公路上行驶的有关车辆,到底是什么原因没有拦得住?是设计标准低了?还是豆腐渣工程未达标了?

所以除了分析事故车辆的原因外,也应该查明道路护栏的有关情况!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同样的悲剧再次上演。也能为遇难者家属寻求到更多的赔偿渠道。

期待查明真相!也希望更多的爱心人士伸出援手,从心理方面帮助遇难者家属走出阴影,帮助公交车司机走出困境!更多的是,让大家从这次事故中吸取教训,共同为大家的生命安全筑起一道防火墙。


村姑说村事


法海一粟认为,重庆坠江遇难者家属应当向公交公司赔偿。

1、法律关系界定。本案中,遇难者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客运合同关系,一是侵权责任关系。在客运合同关系中,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安全、及时地将旅客运送至约定的地点。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从本案来看,公交公司在运送过程中发生客车坠江的重大交通事故,因此,自然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公交公司在运送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的侵权行为,自然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遇难者家属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请求权的选择。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当事人的选择权的规定。在法律上,这两种请求的差别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和赔偿范围的不同。在违约赔偿中,原告无须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而在侵权赔偿中,原告须证明原告存在过错,否则,被告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违约赔偿中,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抚慰金,而侵权赔偿中,被告应当支付精神抚慰金。就本案而言,肯定会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的。

鉴于本案事故重大,受害人数众多,因此,很有可能,当地政府会就此提出一个统一的赔偿方案。这种做法,之前在其他地方曾经多次实行过。

3、驾驶员的责任。鉴于驾驶员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无论其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也无论其承担的事故责任如何重大,在本案中,驾驶员的家属都不会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上,遇难者家属也不可能向驾驶员请求赔偿的。

4、驾驶员在本案事故中已经死亡的,他的家属是否能够获得赔偿呢?从法律上来看,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应当被认定为工伤,除非存在法律上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因此,驾驶员的赔偿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5、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如果公交公司为每个座位购买的乘客险的话,那么,公交公司向乘客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6、最后,被公交车撞坏的小轿车的损失,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本次事故中,是公交车越过中心线撞向小轿车并坠入长江的,就是说,本次事故应当公交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小轿车一方是不负事故责任的。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说真的,今天看到视频,知道公交车坠江的原因竟然是因为乘客和司机发生争执引起的,真的还是好气愤,司机在开车呢,不知道吗?全车人的性命,就因为她一个人的无理取闹,全没了,真的是让人痛心疾首,咬牙切齿了。

说到索赔,第一个肯定是公交公司了,因为乘客买票上车,这就是一种协议,公交车肯定得把客人安全送到目的地,在行驶的过程中,出现的任何状况,公交车公司都是不可推卸的。

第二个肯定是保险公司了,一般来说,公交车肯定是入了营运车保险的,那出了事情,保险公司肯定是要赔偿的了。

再一个,估计也得查查桥了,我们都看到它是有护栏的,公交车是冲过护栏坠入江中的,那这个护栏的设计合不合理,有没有起到它的防护作用,会不会又是个偷工减料的工程呢?当然这个只是猜测哈,需要数据说话的。

至于涉事者,都已经在事故中遇难了,只能说教训极其惨痛,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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