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中院與聯動單位出台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若干規定

龙岩中院与联动单位出台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若干规定

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有利於促進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提高司法公信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更好的構建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工作體制機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中共龍巖市委辦公室、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福建省旅遊發展委員會《關於加快推進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工作實踐,就加快推進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若干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龍巖市旅遊發展委員會

關於加快推進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

聯合懲戒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各旅行社、星級旅遊飯店在辦理相關業務時要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消費人員的下列行為進行限制:

(一)住宿四星、五星級旅遊飯店;

(二)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團隊出境旅遊。

第二條 各旅行社、星級旅遊飯店在辦理相關業務時應登錄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執行人”、“限制消費人員”查詢平臺查詢客戶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或限制消費人員。

經查詢屬於失信被執行人或限制消費人員的,不得辦理本規定第一條所列相關業務。

第三條 各旅行社、星級旅遊飯店經查詢發現失信被執行人、限制消費人員欲出境旅遊、住宿高星級旅遊飯店的,應對查詢情況進行登記,於每月15日前上報市旅遊發展委員會。

市旅遊發展委員會接報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查詢情況統一反饋至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

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報後應及時將欲出境旅遊、住宿高星級旅遊飯店的失信被執行人、限制消費人員情況通報至轄區相關執行法院,執行法院應及時調查取證並採取相應執行措施。

第四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市旅遊發展委員會建立長效的溝通、協調機制。

市旅遊發展委員會牽頭建立由各縣(市、區)旅遊管理部門、我市各大旅行社、星級旅遊飯店相關人員組成的失信聯合懲戒工作群(微信),實時對失信聯合懲戒工作進行溝通、協調。

市中級人民法院指派一名工作人員加入失信聯合懲戒工作群,對失信聯合懲戒工作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解答。

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龍巖市教育局

第一條 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其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失信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被限制消費後,其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第二條 各高收費私立學校在辦理新生入學手續時應要求學生家長提供準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並登錄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執行人”“限制消費人員”查詢平臺查詢學生家長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或限制消費人員。

經查詢學生家長屬於失信被執行人或限制消費人員的,應限制該學生入學。

第三條 各高收費私立學校應在每學期學生註冊報到時登錄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失信被執行人”“限制消費人員”查詢平臺查詢在讀學生的家長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或限制消費人員。

經查詢學生家長屬於失信被執行人或限制消費人員的,不得辦理報名、註冊。

第四條 各高收費私立學校應對學生家長的查詢情況進行登記,於每學期註冊報到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將查詢情況報各縣(市、區)教育局。各縣(市、區)教育局應於接報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彙總至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應於接報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將彙總情況統一反饋至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

學生家長為失信被執行人或限制消費人員的,市中級人民法院應及時通報至轄區相關執行法院,執行法院應及時調查取證並採取相應執行措施。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高收費私立學校包括高收費私立小學、初中、高中。

第六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市教育局建立長效的溝通、協調機制,不定期召開聯席辦公會議處理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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