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裁定!中国红牛将告别市场 ……

据《北京商报》10月31日晚间报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裁决确认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

中国红牛)的经营期限为20年,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泰国天丝)以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下称泰国红牛)和英特生物制药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发布联合声明。这意味中国红牛应当立即清算并停止一切清算以外的经营活动。


最终裁定!中国红牛将告别市场 ……

11月1日早间,中国红牛发表回应声明:2018年10月31日,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下称“泰国红牛”)、英特生物制药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英特生物”)发布《联合声明》,声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裁决确认本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针对该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联合声明》,本公司特此声明如下:

1. 根据本公司了解,贸仲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系针对泰国红牛及英特生物作为申请人向贸仲提出的请求确认本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的仲裁请求而作出。而该仲裁裁决书的裁决部分仅包括两项内容,一为驳回泰国红牛及英特生物的全部仲裁请求,二为裁决泰国红牛及英特生物承担仲裁费。《联合声明》中关于仲裁庭“裁决确认本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的表述与仲裁裁决内容完全不符,系故意误导公众,误导政府部门,混淆视听。
2. 本公司的股东环球市场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环球控股”)在仲裁程序中曾为反驳泰国红牛以及英特生物提出的本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的主张,提出本公司经营期限至少应为30年,因此反请求贸仲将本公司经营期限至少延期至2028年,并不代表环球控股认为本公司经营期限仅为30年。并且,环球控股早已在仲裁程序中撤回相关主张和反请求,而根据合营各方早在1995年签署的《协议书》,本公司的经营期限是50年。在上述仲裁程序中,1995年《协议书》并未作为证据被提交,仲裁庭也未就该《协议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审理。

3. 对于贸仲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的本公司工商登记的二十年营业期限于2018年9月29日届满一事,系基于本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做出的事实描述,并非裁决内容。本公司在前述期限届满前已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营业期限延期申请并被正式受理,目前仍然在审批过程中。
4. 截至目前,本公司并未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送达的任何关于泰国红牛或英特生物申请对本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书。但不论如何,由于本公司已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递交了延长营业期限的申请,相关延期申请正在审批过程中,即使泰国红牛和英特生物对本公司提起该强制清算申请,其申请也不符合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的条件,清算程序不应也无法进行。
5. 本公司在此强调,泰国红牛所提起的前述仲裁程序、所作出的《联合声明》以及向相关法院提交的有关请求强制清算本公司的申请(如有),均未经过泰国红牛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批准,相关行动或言论均系盗用泰国红牛名义作出。就此,据本公司了解,在泰国红牛持股比例第一的个人股东严丹骅小姐将在泰国采取法律措施,追究相关主体盗用泰国红牛名义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认为,泰国红牛、英特生物无视仲裁裁决的保密性,故意曲解裁决内容,并通过媒体误导公众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如泰国红牛、英特生物继续作出上述不负责任的言论或行动,本公司将采取一切法律行动,坚决捍卫本公司多年辛苦经营树立的良好声誉和形象,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特此声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最终裁定!中国红牛将告别市场 ……

红牛之争

红牛作为国际知名功能性饮料,由许书标1966年在泰国创立。1995年12月,许书标与泰籍华人严彬在深圳成立中国红牛前身,红牛饮料就此进入中国市场。1998年9月30日,红牛中国以合资公司的身份在北京重新注册。

据每经网报道称,红牛之争的本质问题在于控股股东泰国红牛认为,中国红牛的20年经营期限已经到期,而泰方多次表示拒绝延期经营。

而中国红牛的实际掌控人、严彬自称握有一份关于双方承诺合作50年的法律文件,可以为中国红牛的经营期限延续时间。

红牛中国背后目前共有4方股东,其中,红牛泰国(许氏家族掌控)持股88%、北京市怀柔区乡镇企业总公司持股1%、英特生物制药控股有限公司(许氏家族独资公司)持股7%、环球市场控股有限公司(严彬独资公司)持股4%。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记录显示,2018年9月29日是中国红牛经营期限届满的日子,这意味着如果股东无法达成一致,严彬与许氏家族的合作将正式结束。包括中国红牛在内,国内众多红牛工厂将无法生产红牛饮料。

针对合资公司经营期限的届满,许氏家族多次通过红牛泰国等表示,拒绝延期经营;严彬掌控下的红牛中国则声称,该公司系根据双方五十年合作协议设立,现已按照法律程序向相关主管部门递交了营业期限延长申请。

中国红牛立即清算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北京商报》报道,泰国天丝在声明中称,2018年10月26日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确认,根据各方确认有法律约束力的红牛维他命《1998年合资合同》、合资章程以及红牛维他命历次取得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仲裁庭认定红牛维他命的经营期限为20年。

《裁决书》还就红牛维他命的经营期限作出进一步说明。红牛维他命第三股东,环球市场控股有限公司在开庭审理中,曾以反请求形式主张红牛维他命经营期限为30年。对此,仲裁庭认为该主张在性质上是对红牛维他命经营期限条款的变更,但环球市场公司没有提供泰国红牛与英特生物同意将经营期限变更为30年的证据资料,也没有提供各方股东默示合意可以延长红牛维他命期限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仲裁庭不采信该主张。

《裁决书》还表示,红牛维他命合资期限应从最初在深圳设立时即1995年12月25日起算,经营期限本应于2015年12月25日届满。但由于合资公司工作人员失误,未将合资公司在深圳市的存续期间纳入合资公司经营期间,导致1998年营业执照将经营期限届满日写为2018年9月29日。因此,仲裁庭认定合资经营期限于2018年9月29日届满。上述《裁决书》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国际贸易仲裁委在仲裁规则第三章第四十七条第九款明确: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相关决定于1956年4月成立,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

泰国天丝根据上述裁决书重申,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红牛维他命(中国红牛)应该立即开始结算,并终止一切清算外的经营活动。为保护红牛维他命、全体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利益,泰国天丝已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红牛维他命强制清算诉讼。

经营期限到期就意味着合资公司无法继续运营,因此红牛在中国的经营权将面临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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