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重庆大巴车坠江,该名乘客和大巴车主会被追责吗?

一起傻笑


一人之失,全车之命,悲哉。这是不幸的车祸灾难,让全车人的生命为一站之错买单,何其悲哀,或许当时当司机与女乘客殴打的时候并没有人会觉得会出事,可是恰恰就让大巴车撞破护栏掉进了江里,让人感到不寒而栗,这就是过失之责。如果说追责的话,第一个追究的就是大巴车司机与这名女乘客,两人都是罪魁祸首,连累全车上受到了伤害。

在这起重大交通事故中,这名女乘客和大巴车司机双双送命,同时也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已然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意义,真正的罪魁祸首死亡的告终,拉上了一车人为其陪葬,那些受害者家属向谁去讨要说法,如果说硬要加一条赔偿的话,那就是这名女乘客生前个人财产,可是想想,能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以为她的过失而买单,根本就不现实了。


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离不开麻痹大意和繁杂琐碎的影响,错过了一站,完全可以等到站了找司机讨要说法和损失赔偿,而不是在车上就发生撕扯殴打,这样的话,既是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不负责任。

最终的结局就是车毁人亡,自己的一个举动让自己丢掉了性命,背负了骂名,司机同样也是直接责任人,在行车途中与乘客撕扯,一时大意发生车祸,白白丢掉了性命,这是多大不幸的事,就这样无情的吞噬了乘客生命,不幸的乘客,摊上了大不幸,残忍的事实真相让人唏嘘不已,为这些遇难的人默哀。


珞珈评论社


目前官方定性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定性是可以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条罪名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就目前公布的情况来看,我认为可以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不太适合,因为交通肇事罪一般表现为过失,而且这么多无辜乘客也因此而遇难,严重性上也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女乘客和司机分别都构成犯罪,对最终结果的发生都有过错。


个人来说,女乘客是有错在先,对于这种不守规矩的人员,人人得以唾弃。司机的行为也不理想,为了一己得失,罔顾整车的性命。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依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报案之前死亡的,公安机关不应立案;如果在公安或者检察院侦查阶段死亡的,侦查机关应予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在法院审判阶段死亡的,则应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所以就该事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虽然构成犯罪,但公检法是不会再立案侦查,审判的。

受害者可以向司机和女乘客的家属在遗产范围内主张民事赔偿,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依据运输服务合同向公交车公司主张赔偿,但不属于交强险范围

虽然不能主张刑事责任,但受害者家属可以主张民事赔偿,一种方式是向犯罪嫌疑人的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主张民事赔偿,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一种方式是依据乘客与公交公司形成的运输服务合同,主张公交公司赔偿。

两种方式只能择一主张。

另外,本事件定性上不是交通事故,而且受害人是车内的人员,交强险是第三者责任保险,车内人员不认定为第三者,所以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司机撞的女司机可以主张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她的损失

对于女司机被撞这部分,可以定责,由保险公司来赔偿,也是无辜受害者,不仅是财产,在这个事件中心理也是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对于不守公共场所安全的人员,应给与惩处措施,其他乘客不能坐视不管,不然罔顾的是自己的安全

网传的万州之前的报道:

值得学习的做法:


匠心法意


再回首,恍然如梦,再回首,我心依旧;

再回首,背影已远走,再回首,泪眼己朦胧。……

重庆坠江公交司机冉某的歌声还音犹在耳,可就在他带着爱车和全车的十几个人坠入江中的一刹那,再回首变成了难回首了,尽管人们好象看到他远去的背影,在泪眼朦胧,在反复追问……



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在毫无症兆的前提下,突然大力左转变道,撞过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爬上人行道,冲破拦杆,坠入江中等这些诡异的连贯动作,经过网友们对其是否疲劳驾驶,机械故障,自杀,恐袭,赌气故意,与乘客争吵,犯罪分子抢夺方向盘等各种猜测,今天终于被官方发布的真实视频澄清:果然是他在与乘客发生争执中,被乘客用手机猛击了一下头部,他动手还击后,导致车辆失控,才酿成了这一悲剧的发生。而且正因为他与乘客的争执打斗,导致全车十几条生命和公交车等重大的损失;致使他们两个都会被追究罪责;尽管他们都已经走在了不能再回首的天堂。……



但是,对于此事,个人却有几个不同的疑问?……从视频可以看去,不讲道理的乘客同司机的激烈争吵,是否影响了司机本应全神贯注对车辆驾驶的操作?继而用手机猛击司机头部的那一下,是否造成了一心两用高强度下驾驶的司机冉某产生意识上的模糊?才导致了他动手还击了乘客,并在回手方向盘后突然向左猛打了一圈这个本该不要操作的程序?同时忘记了右脚本该松了油门,踩向刹车?因为,一个有二十余年的老司机,这些重复了不知多少遍的操作程序,本来是他本能会产生的自然反应,为什么会在这个关键时刻丧失?难道他就不怕死,愿意去死?……其实,他的"再回首"还没有“唱好”呢!



图片摘自网络


知足常乐1284922


作为一个10年的老司机 又看了20遍以上的视频。。我个人观点认为 司机 已经不是想把事情搞大 导致操作失误坠江的 。。而是 近几年时间内心深处早有过轻生想法的 冲动型自杀 。。 触发点就是那句 你去死吧。。 一个有过轻生念头的人 听到这句话的第一内心反映是被侮辱了。。。仿佛在被人嘲笑 想死又不敢死。。。 而且还被手机敲头 一个男人的头被这样敲打。。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会失去理智。。如果司机完全没有过轻生念头 理论上完全可以 往右边打方向一个刹车 撞护栏 。发泄完了。 闹事者也够担责任。。 或者方向盘不动 一个抱死急刹 让后车追尾 。。即使后车没追尾。。这个女人是站着的 面对急刹 也够一头撞向挡风玻璃。 。但这样的速度 下 往左猛打方向。。完全就是一副 老子早就想死了 拖上你们一起陪葬 的感觉 。。 。中国每年200多万自杀猥琐。。不排除司机就是其中一个。。但因为家庭 责任等原因 一直坚持了下来。。恰好遇到这个 这样的女人。。促发了那根敏感的神经 让他一点减速迹象都没有的冲向护栏。。他应该也不知道是否会撞开护栏 但那一刻潜意识的想法让他做出了这样的选择


突然发现还活着


随着重庆坠江大巴车被成功打捞上岸,事故原因也逐步明朗,这是一起因乘客司机互相殴打导致的重大事故。
据官方通报,司机冉某驾驶公交车正常行驶,乘客刘某(女,48岁)因坐过站蛮横要求司机停车,当然遭到司机拒绝。于是刘某对着冉某破口大骂,骂得相当难听,冉某忍无可忍就予以回骂。刘某恼羞成怒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紧接着,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事发经过已经还原,那么事故责任应当
怎样划分呢?首先乘客刘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她明知道公交车不能随便停车,还强行要求司机停车以弥补自己坐过站的错误。遭到司机拒绝后,她明知道打骂司机会严重危及行车安全,但仍然不顾一切地打骂司机,从而放任危险发生,显然她是整起事件的罪魁祸首。

其次,司机冉某也有过错,虽然他遭受乘客刘某的无理打骂,但他作为公车司机负有保障乘客安全的重要职责,不该冲动地意气用事。

他明知道出手反击会影响行车安全,但还是在冲动之下反击刘某,从而放任危险发生,显然也具有部分过错。

因此,司机冉某和乘客刘某共同酿造了这场悲剧,他们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我认为绝大部分责任都在刘某身上,司机冉某也是在忍无可忍之下反击的。只是倒霉了其他乘客,由此遭受了命丧黄泉的无妄之灾。


冰焰


仔细看视频,司机没位移,可见仍完全控制车辆。双脚没位移,可见毫无刹车意识。桥上直路直行情况下,不存在迎面红车问题,红车在左车道靠里一侧相隔甚远。在闹事乘客已与司机脱离物理接触后,司机双手控制方向盘,突然转弯打死,方向盘自动回盘半圈后,再淡定抓死,表情坚定意图明显,若干秒后越过左边的外侧道,撞上左边里侧道的红车,不存在拉扯导致失控以及避让车辆情况。应该是公司规定不得与乘客争执,不得还手,违者重罚,最终司机羞愤难当之下冲动。闹事乘客知道打司机顶多批评教育,无所顾忌。其他乘客担心劝架后出事故或老人死亡担责任,于是只能胆战心惊观望,等待别的倒霉蛋能挺身而出。社会应该扬正气,是非分明,不要一出事就方圆100米是个活物就担责。没有过错死了人也坚决不用负任何责任,有过错没死人也要坚决重罚,这样风气才能正!还有,至少先给公交司机安装防护栏吧


52yh


民事责任:闹车女士和司机都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司机的责任由公交公司承担,闹车女士的责任,由她的遗产承担。具体的责任分配,我倾向于闹车女承担大部分,公交公司次要责任。

有人问,一车13人,假设每人的死亡赔偿金算下来平均50万,算下来至少650万,闹车女士的个人遗产能够经得起这么赔偿么?受害者家属岂不是赢了官司依然无法得到赔偿?

这一点不用担心。

这是共同侵权案件,公交公司和闹事女乘客刘某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同时,公交公司本身也需要对自己的乘客安全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其他13名乘客家属和红车女司机)可以单独要公交公司赔偿全部损失,然后公交公司再向女乘客刘某追偿其应该承担的部分。

闹车刘女士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从官方公布的视频和通报来看,闹车的女士自己要求司机违规停车,司机拒绝,双方发生争吵,之后闹车女士主动拿手机击打司机头部,导致双方冲突升级。司机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导致无法控制车辆方向,悲剧发生。

因此,可以得到的结论是,公交司机此前提醒乘客到站下车,闹车女士刘某未下车,冉某并未违规停车,之后闹车女士刘某的行为举动导致冲突升级,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因为闹车女士刘某已经死亡,应该从其个人财产的范围内(也就是遗产)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刘女士的部分,刘女士亲属的合法财产不会受到牵连,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交公司可以向公交司机和闹车女士追偿。

而对于司机本身,其虽然不是矛盾冲突的发起者,但是其在驾驶大巴途中,与乘客争吵、肢体冲突,显然是一种重大的过失,甚至属于对可能的危害结果持放任心态的故意,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行车安全,从民事应该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由于公交司机与公交公司是劳动雇佣关系,本案中,发生该类交通事故,驾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如果是员工个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的他人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也就是说,公交司机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司机的家属索赔,索赔的范围就是冉某个人的遗产范围内。

被撞的红车女司机和其他乘客,可以向公交公司或闹车女家属索赔。

对于这种有两方共同侵权的民事案件,受害人方既可以将向公交司机和闹车女家属一起索赔,也可以单独向某一方提出索赔申请,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后,比如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闹车女家属追偿,要求其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司机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如果是故意犯罪或者自杀,就不能认定为工伤。笔者认为,本案中,闹车女子的行为涉嫌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司机与女子互殴,严重违反公交司机操作规范,属于一种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的是过失犯罪,但这一点,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认定,因此笔者认为公交司机是否能认定工伤,存在一定的争议。


刑事责任:都不会被追究了

刑事责任上,他们的行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因为两人都已经不在人世,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


称赞重庆警方及时公开视频,可惜只公布了最后几十秒,新闻里说中年妇女骂了五分钟以上。看了视频,有图有真相了。中年妇女刘某因为自己愿意坐过站,辱骂司机,并动手打司机。司机还手,导致车辆失控坠江,造成十几条冤魂。

第一,主要责任,是中年妇女刘某辱骂殴打司机,严重干扰安全行驶,已经涉嫌触犯危害共同安全罪,负有刑事责任。鉴于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建议乘客家属除了向公交公司申请经济赔偿外,一定不要放过这个罪魁祸首,向刘某的财产继承人索赔,现在要立即冻结刘某个人的财产,防止家人转移。否则,这些无辜的遇难者太冤了。

第二,主要责任,是公交车司机。同情你受到殴打,条件反射般还手,但不能原谅你的职业素养和安全培训的问题。 公交司机的岗位太特殊了,你要为全车人生命安全负责啊。正确的做法是立即靠边停车,报警。警察会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刘某,让刘某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个的例子也很多了。

第三,次要责任,是公交公司。一是对司机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乘客可以直接攻击司机,这是本质安全不到位的问题。二是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不合格,虽然是突发事件,但反映出公司平时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和应对措施培训不力,没有履行安全责任。三是无人售票之后,谁来维护车内秩序?难道让司机来维护车内秩序吗?那么,就干扰了司机的主要职责——安全驾驶。

第四,感到惋惜的是,众人冷漠的态度,也害了自己。据新闻报道,中年妇女刘某辱骂司机长达五分钟之上,又是在中高速行驶的车上,这么多乘客难道不劝一劝、拉一拉吗?这些遭难的乘客,真的令人惋惜,但网民无话可说。换位思考,谁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但这次“关己”了。

综上,思想根源是,这个社会太浮躁了,许多人都充满了戾气,充满着焦虑,充满对别人的不满。这位中年妇女这么霸道,这位司机这么不冷静,这么多乘客当看客。这些现象,都值得反思。


职场火锅


今天上午重庆坠江公交视频曝光,还原了事件的真相,我们对一车无辜乘客无比痛心!对那个罪魁祸首刘女士无比痛恨!对司机无视全车乘客生命与刘女士互殴无比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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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任性,葬送了整车人的生命,你只是坐过了一个站,却把整车人都送到了人生的终点站.....

女乘客识第一责任人,构成侵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毫无疑问,女乘客因为坐过站而扰乱司机正常行驶,甚至用手机砸司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民法上的侵权,以及刑法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她置整车人的生命于不顾,主观恶性极大,绝对是这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但是目前来看,这位女乘客也为自己愚蠢的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只不过她却让整车人为其陪葬!

那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可能追究她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吗?对刑事责任来说,因为她已经死亡,所以即使她构成刑事犯罪,也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了,但是对于民事责任而言,她虽然死亡了,但是如果她有遗产留下来,那继承了她遗产的家属是需要对车上其他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车上其他受害人的家属也有权要求这名乘客的继承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车司机是次责任人,应由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车司机在这里面确实挺冤的,但是他对这次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那就是在行驶过程中脱离方向盘与女乘客互殴,如果他忍耐一下,停好车再处理这个女人,可能悲剧就不会发生,因此公交车司机对事故的发生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但是由于公交车司机是公交车公司的员工,因此其责任依法应当由公交车公司承担,因此,车上其他受害人的家属也有权要求公交车司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此死者已逝,只愿生者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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