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陵公安致廣大羣衆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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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公安致广大群众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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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非法集資

預防金融詐騙

黄陵公安致广大群众的一封信

廣大人民群眾:

近年來,部分投資諮詢機構以理財、眾籌、私募、期權等“資本運作”為名,打著金融創新、網絡借貸、“虛擬貨幣”、“金融互動”、“愛心慈善”、“P2P”、“銀行資金託管”等幌子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眾多參與者不辨真偽,上當受騙,嚴重損害了部分群眾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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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陵公安局提醒廣大群眾:高收益必定伴隨高風險!非法集資本身是違法活動,參與者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活動遭受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希望廣大人民群眾不要盲目追求“高收益、高回報”,避免上當受騙。要正確分析識別投資理財產品選擇正規渠道投資理財獲取合理收益,自覺抵制各種誘惑,以實際行動維護自身財產安全。已參與非法集資人員要儘快脫離非法集資活動並主動報案,配合公安機關查清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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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讓我們簡單瞭解一下非法集資

1.什麼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以下四個特徵: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是否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是否向社會公開宣傳?是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重要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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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麼是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批准,擅自從事金融活動,包括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和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等。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 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 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 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銀行類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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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證監會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 證券、期貨經紀;

· 證券、證券投資基金、期貨投資諮詢;

· 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 證券承銷與保薦;

· 券資產管理;

· 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管理;

· 證監會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證券類業務活動。

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保監會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 保險、再保險;

· 保險代理;

· 保險經紀;

· 保監會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保險類業務活動。

非法集資是非法金融業務的一種,儘管非法集資的名義變化多樣,但其實質仍屬於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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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集資活動有哪些常見種類和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 借股權投資(入股分紅)、高科技開發、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 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電子商務、典當、融資租賃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 以第三方支付、網絡借貸平臺、眾籌平臺、電子黃金投資等新型網絡金融名義非法集資;

· 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 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 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 利用網絡構造“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 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臵權進行非法集資;

· 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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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近年來非法集資有哪些典型手法?

一是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

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獲得或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是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 資

主要是發售虛假的理財產品,或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名義非法吸收資金。

三是打著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旗號

假冒或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並在網上發佈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技術等信息,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人們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然後關閉網站,攜款逃匿。

四是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

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或者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遊、發放小禮品方式,引誘老年群眾投入資金。

五是以毫無價值或價格低廉的紀念幣、紀念鈔、郵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

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時間後高價回購,引誘群眾購買,然後攜款潛逃。

六是假借P2P名義非法集資

即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絡借貸平臺,以高利為誘餌,採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佈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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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法集資活動對社會和個人有什麼危害?

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

一是參與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會遭受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

用於非法集資的錢可能是參與人一輩子節衣縮食省下來的,也可能是養命錢,而非法集資人對這些資金則是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佔有,參與人很難收回資金。

二是非法集資也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引發風險。

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

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甚至造成局部地區社會治安動盪。由於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一旦有了損失,需要當事人自己承擔,因此,希望社會公眾一定不要參與非法集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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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會受到怎樣的法律處罰?

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未經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情節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

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最高可處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7.如何識別防範非法集資活動?

社會公眾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一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

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二要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

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是否承諾回報;

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三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

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範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巨大風險。因此—定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四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

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

因此,當一些單位或個人以高額投資回報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債券、基金和開發項目時,一定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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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何看待P2P網絡借貸?

近年來,國內P2P網絡借貸發展迅猛,P2P網絡借貸對於滿足市場小額資金需求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但由於先天不足、立法不完善等諸多原因,相當部分網絡借貸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

P2P網絡借貸平臺作為一種新興金融業態,在鼓勵其創新發展的同時,要明確四條邊界:

· 明確平臺的中介性質

· 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

· 不得將歸集資金搞資金池

· 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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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警惕非法貴金屬交易

利用互聯網開展黃金、白銀以及其他貴金屬的“電子盤”交易,很多時候並沒有實物交割,或實物交割比例很低,實際上是非法的標準化合約交易和類期貨的炒作。

交易形式:以交易所、交易中心、投資諮詢公司、代理公司等名義,搭建所謂的“交易平臺”,往往編造“政府審批”、“政府同意”之類的信息,承諾高額收益,通過各類代理機構吸引風險承受能力不強的群眾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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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客戶資金的途徑:

· (1)通過高槓杆率以小搏大(保證金只需2%-10%,槓桿率達到20倍、30倍甚至50倍),價格稍有波動就可能強行平倉。

· (2)通過隨時建倉隨時平倉(T+0)誘導客戶頻繁交易,收取高額手續費。

· (3)通過虛假交易騙取客戶資金,將客戶資金劃入自己的帳戶,一旦客戶盈利就採取限制操作甚至修改規則等方式侵吞客戶資金。

· (4)國內還發生過操盤者將交易客戶資金據為已有後潛逃的案例,在某種程度上危害更大於一般的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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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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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據我國相關規定,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是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開展黃金交易的交易所,除此之外的任何機構開展的黃金交易(不包括黃金實物及其製品的批發零售)都是非法的。

· (2)白銀或其他貴金屬交易只能採取現貨交易的模式,且不得采取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一些不法機構以很高的槓桿率吸引客戶參與交易,蘊含著極大的風險。

· (3)個別機構往往利用群眾對政府的信任,編造所謂“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信息,其實可能只是經過工商註冊成立。部分機構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更增加了查處難度,客戶一旦發生損失就很難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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