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院勝訴:5機關聯合拆除違建不可怕,兩審均被判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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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一審中7大機關被作為被告起訴,經歷二審最終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一錘定音!本文,看在明律師劉博韜如何力挽狂瀾,維護“違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山西高院勝訴:5機關聯合拆除違建不可怕,兩審均被判程序違法!

【基本案情:憑限期拆除通知單就能直接拆房?】

山西省長治市城區地處長治市中心, 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發達,用於儲存、保管的倉庫供不應求。長治市的委託人王先生自2007年開始承包村裡的集體土地建設倉儲房屋用於出租,並定期向村委繳納租賃費用。由於各種原因該房屋沒有辦理相應的規劃、建設及用地手續。2017年2月15日,長治市城區人民政府向委託人送達了《限期拆除通知單》,要求委託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拆除違建。2017年2月22日,長治市城區人民政府組織長治市國土資源局城區分局、長治市城區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長治市城區司法局、長治市城區人民政府常青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對委託人的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

面對當地政府咄咄逼人的拆違攻勢,王先生委託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劉博韜律師代理此案。經過詳細瞭解涉案房屋的情況及當地的拆違政策、文件,劉博韜律師逐漸意識到看似“全面”的多部門聯合拆違在法律層面上實則千瘡百孔、漏洞百出,強拆行為可謂是罄竹難書、擢髮難數。

【律師代理:法院、檢察院都能參與拆違?】

劉博韜律師指導委託人將長治市城區人民政府、長治市國土資源局城區分局、長治市城區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長治市城區司法局、長治市城區市容監察隊、長治市城區人民政府常青街道辦事處和長治市公安局城區分局等7機關全部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上述被告對委託人房屋實施強拆的行為違法。

針對此案,劉博韜律師在代理意見中指出,首先拆除房屋的行政行為作出主體違法。拆除違法建設系市容監察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範圍。而長治市城區人民政府成立包括黨委、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在內的清理整頓違法佔地和違法建設工作領導組,並參與具體執行工作;下達相應《限期拆除通知單》,組織多部門對案涉房屋進行強制拆除,顯然與《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明確劃分有關部門之間的職能分工”、“具體的執法活動主要由基層執法隊伍承擔”的要求及精神相違背,尤其是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編入該領導組的做法,違反了我國行政權、檢察權、司法權職責分工的基本原則。簡言之,這種多部門聯合拆違的做法看似“強硬”“全面”,實則“外強中乾”,反而暴露了地方政府違法行政“拉人頭壯膽”的心理狀態。

本案的另一個關鍵之處在於,強制拆除房屋的程序存在明顯違法。行政強制執行是由法律設定的,根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之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本案中,2017年2月15日,長治市城區人民政府向委託人送達了《限期拆除通知單》。僅僅在一週之後的2月22日,長治市城區人民政府就組織多個單位將委託人的房屋予以強制拆除,沒有公告,沒有聽取委託人的陳述申辯,沒有告知委託人申請複議和訴訟的權利,也沒有給委託人預留複議和訴訟的合理期限,其行政強制拆除的程序明顯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強拆行為程序違法。

【高院“寄語”:違建不能這麼個拆法!】

針對本案中當地暴露出的拆違“亂象”,二審法院即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理由部分的一開篇即指出:

涉案項目是一項惠及人民群眾福祉的民生工程……上訴人長治市城區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和執法過程中,應當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切實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應當為”,恪守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的行政法治原則,把政府活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在法治的軌道上行使權力,從而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最終,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採納了在明律師的代理意見,於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7)晉行終784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了長治市城區人民政府的上訴,維持一審確認其強拆行為違法的判決結果。這樣一起頗具典型性的案例,是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以個案推動行政法治進程的標杆和旗幟,也是在明律師多年辛勤耕耘、艱苦奮鬥所催生出的法治進步。

山西高院勝訴:5機關聯合拆除違建不可怕,兩審均被判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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