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重陽節里,說說那些「重組家庭」的贍養「恩怨」

「典型案例」重阳节里,说说那些“重组家庭”的赡养“恩怨”

又到了一年重陽節。

父母眼角愈深的皺紋,日漸花白的頭髮,都深深觸動著每一個子女的內心。

你養我小,我養你老,這是社會對孝老愛親最真實的呼喚。孝順父母這一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既要紮根我們心底,更應該日日身體力行。

在關於贍養父母的案件審理中,環翠區法院法官以案析法指明,贍養父母不僅是社會道德的約束,更是法律規定子女必須履行的義務。即使是“重組家庭”,只要形成了撫養關係,繼子女就應遵守法律規定,贍養繼父母。

「典型案例」重阳节里,说说那些“重组家庭”的赡养“恩怨”

案例一

繼母盡到撫養義務

繼子應當贍養

1988年,叢芹(以下均為化名)與王亮登記結婚,二人分別帶著各自的兒子王小輝和王大輝組成了四口之家並共同生活,直至王大輝、王小輝陸續成家,才不再與叢芹及王亮共同居住。2011年,王亮因交通事故去世,王大輝與繼母叢芹因王亮死亡賠償金的分配發生了爭議,自此雙方產生了隔閡。2018年3月,叢芹以年事已高且無固定收入為由將王大輝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王大輝每月支付其贍養費500元。

庭審中,法官認為,在叢芹與王亮重新組建家庭時,王大輝只有11歲,仍處於青少年階段的讀書時期,而且他與叢芹及王亮等一起共同生活直至成年。因此,叢芹與王大輝之間已經形成了撫養關係,在這個前提下,叢芹請求王大輝支付贍養費,於法有據、於情合理。後經法官耐心調解,繼母子摒棄前嫌達成協議,王大輝每年支付繼母叢芹贍養費4000元。

案例二

繼父給付婚房錢

繼子應按約定贍養

「典型案例」重阳节里,说说那些“重组家庭”的赡养“恩怨”

今年4月,繼父劉茂(以下均為化名)將繼子董天明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從2007年至2018年間的贍養費共計約2.6萬元。這一“重組家庭”又發生了什麼?

原來,在董天明的親生父母離婚後,董天明的母親於1998年與繼父劉茂登記結婚。2001年,繼父劉茂為繼子董天明購買婚房出資2.5萬元,雙方約定從2007年起,董天明每月給付劉茂贍養費200元。然而董天明卻從未按照約定支付過贍養費,在多次催要無果後,劉茂無奈將繼子董天明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劉茂出示了2007年的一份證明書,這份證明書由劉茂、董天明及兩位證明人共同出具,內容與劉茂訴訟事由一致。但董天明否認該證明書效力,並認為繼父劉茂與自己母親早已於2007年離婚,因此他和劉茂的繼父子關係已經解除,也不存在贍養關係。

法院審理認為,該證明書中明確記載劉茂因董天明“結婚買樓”“付出25000元”,意思真實清楚,未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法院確認劉茂給付董天明2.5萬元的事實,雙方應按照該證明書履行。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董天明應按照每月200元計算,給付之前所欠贍養費共2.4萬餘元,此後每月15日前,按200元標準給付劉茂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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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形成撫養關係是贍養的先決條件

對於繼父母主張繼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案件,首先要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否形成撫養關係。

根據司法實踐並結合相關法律規定,繼父母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認定條件之一是繼子女必須是未成年。有的繼子女已經成年,但繼父母仍對其學業、事業給予照料、資助,正如親生父母在親生子女成年後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一樣,繼父母的這種照料或資助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撫養教育,不能形成撫養關係。其二是一般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實,如果只是單純的給付錢財,而不在一起生活,繼父母與繼子女的生活、學習沒有任何關係,不宜認定雙方形成撫養教育關係;若繼子女的生活費一部分或全部由生父母提供,但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得到其教育和照顧的,也可以認定雙方形成了撫養關係。有特殊情況導致雙方確實無法共同生活的,如繼子女出國留學、繼父母外出務工等,就要考慮給付的生活費是否是一種長期的、持續的負擔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費用的數額是否相對穩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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