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只要經過必然留痕」

「以案释法」“只要经过必然留痕”

為掩蓋犯罪事實,被告人逃跑時將相關犯罪證據銷燬或遺棄,妄圖逃避法律制裁。辦案檢察官層層剝絲抽繭,最終查清犯罪事實。日前,經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德清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

連開5家公司實施集資詐騙

被告人劉德清原是一個小有名氣的企業家,後欠下鉅額債務。為能在短時間內獲取大量錢財,與魏榮(在逃)等人共謀,於2015年7月開始,以曹某的名義在合肥市註冊成立了安徽奧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骨公司)、安徽省同人九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安排其親屬或同鄉嶽賢琳、楊程、劉強、劉利等人(均另案處理)擔任公司的財務、主管人員。

劉德清以上述公司為依託,化名“劉德”,將自己包裝為“劉主席”,以購買一份保健品即可成為會員,一個月回本、105天翻倍等高額返利為誘餌,採取在高檔酒店召開推介會、答謝會等形式開展宣傳,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大量集資。為減少向被害人實際支付的現金返利,劉德清又於2015年11月想出了積分商城的辦法,誘導被害人將返利轉化為積分,減少現金的提取。

2016年3月7日凌晨,眼見騙局無法維持,劉德清等人連夜逃離合肥市,並將存有客戶信息、交易記錄等犯罪證據的電腦硬盤、U盤和資料銷燬或遺棄。當年12月24日,劉德清在南京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後被移送合肥警方。

「以案释法」“只要经过必然留痕”

層層突破查清犯罪事實

2017年3月24日,該案移送廬陽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我是按曹某的安排,來合肥幫他搞一些產品推介活動,其他的我都不知道。”劉德清歸案後,一直不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為。同時,由於客戶信息、公司統計報表等已被銷燬,本案的涉案金額無法精準認定。“先查清犯罪事實,再認定涉案金額。”辦案組在反覆討論後,決定先易後難,層層突破。

通過對全案證據的仔細審查,原本零散在卷宗裡的證據全部被找出,並形成了證據鏈。曹某證實,劉德清以其是合肥本地人,開辦公司容易為藉口,以其名義開辦了5家涉案公司,實際控制人均為劉德清;財務部負責人嶽賢琳、楊程供稱,公司所有資金均由劉德清一人支配,除部分用於返利、支付房租等以外,沒有任何款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從銀行調取的銀行卡交易流水清單等書證也證實了上述事實;多名隨劉德清逃離合肥的涉案人員交代,在無力返還集資款後,劉德清通知他們銷燬公司財務資料,更換聯繫方式,連夜逃匿;公安機關現場扣押的奧骨公司宣傳光盤、返現確認書、宣傳彩頁等證據證實,劉德清利用推介會、答謝會等多種方式開展虛假宣傳。至此,劉德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詐騙手段實施非法集資的犯罪事實已被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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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覆核驗確定犯罪數額

此時,認定集資詐騙數額成為當務之急。承接本案司法審計的會計事務所,卻因為審計條件不全遲遲拿不出審計結論報告。

“會員絕大多數是通過POS機刷卡付投資款的。返利金額由我和劉利計算出來後,交給劉德清審批,再轉賬給會員。”在反覆審查卷宗後,嶽賢琳的供述引起了檢察官的注意,“只要經過必然留痕。絕大部分涉案資金都是通過刷卡或轉賬實現,在銀行會留下交易記錄。只要對所有涉案銀行卡交易流水進行審計,再結合報案人陳述、奧骨公司開具的收據和現場查獲的部分返利清單等,就能將涉案金額查清。”

廬陽區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審計機構按照新思路再次審計,涉案金額基本被查清。案件起訴到法院後,承辦檢察官在複核證據時發現,原審計報告未排除存在被害人損失金額認定不準的可能。為保證證據的準確性,最終決定根據有利於被告人原則,對已返還金額按照銀行卡實際流水就高認定;對報案人僅提供陳述筆錄但無其他客觀證據佐證的、自述有損失但經統計銀行卡返還金額超出投資金額的,均不予認定為損失。經審計,截至案發,劉德清共向102名被害人非法集資915餘萬元,除去返利部分,共造成損失528.19萬元。

2018年8月13日,該案開庭審理。庭審中,在充分的證據面前,劉德清當庭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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