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需要交納印花稅?

前言

合夥制是私募基金經常採用的組織形式。在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階段,合夥制基金的合夥人出資額動輒以億計,對於該階段的合夥人出資額是否應承擔印花稅成本,逐漸成為了各方普遍關注的問題,下面總結了關於過去以來國家和各地方稅務局關於是否徵收印花稅的回覆,希望能帶來參考,也歡迎大家留言討論。

私募基金需要交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口徑

【總局12366納稅諮詢】 2018.1.12

提問內容:總局老師好,麻煩諮詢一下合夥企業合夥人出資,是否應該繳納營業賬簿印花稅?營業賬簿印花稅應該按照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餘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而合夥制企業沒有註冊總資本,其出資額與公司的實收資本本質不同,這種情況是否需要按營業賬簿繳納印花稅,謝謝! 2018/01/11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答覆:您好,合夥企業出資額不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不徵收資金賬簿印花稅。

標註:總局不徵。雖然總局12366納稅諮詢答覆不是總局文件,但鑑於屬總局官方發佈,我們可借鑑業內專家的建議,在合夥企業合夥人出資份額核算中,不設置“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會計科目,設置“合夥人投入”或“實收基金”,可以不繳納出資印花稅。但有限合夥企業需要注意一個問題,就是目前合夥企業的財務報表中還是隻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所以提請大家謹防“陷阱”。

安徽地稅口徑

發佈日期:2017-08-01

諮詢內容:一、合夥人的出資額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合夥人出資是否按企業自有資本金繳納印花稅,根據印花稅相關規定,我們理解,合夥人出資額不應按實收資本繳納印花稅。具體理由為:

(一)不能將實收基金簡單地理解為實收資本 。對於合夥企業收到的合夥人出資,有的合夥企業將其計入“合夥人資本”科目,有的合夥企業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的習慣,將其計入“實收基金”科目,也有的企業將其計入“實收資本”科目。 按《 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 》進行會計核算,各合夥人的出資額計入“實收基金”科目;按一般合夥企業的會計核算辦法,合夥人出資計入“合夥人資本”科目。“實收基金”、“合夥人資本”科目與“實收資本”科目性質不同,“實收基金”、“合夥人資本”科目中記錄的資金屬於合夥人出資份額,而“實收資本”科目中記錄的屬於企業資本。

(二)某局和某某市地稅局回覆不應繳納。 經向某局核實,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出資額是否應繳納印花稅,其相關負責人表示,應按江蘇地稅解讀進行處理,不應繳納印花稅。資金賬簿印花稅只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個科目合計計稅貼花,不在這兩個科目中的資金均不作為資金賬簿印花計稅依據。

(三)相關文件 關於資金賬簿繳納印花稅,國稅發[1994]25號規定如下: 財政部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兩則”及有關規定,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統一更換會計科目和賬簿後,不再設置“自有流動資金”科目。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已不適用,需要重新確定。為了便於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問:合夥企業各合夥人的出資額,是否要繳納資金帳簿印花稅? 答: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出資額,在工商登記時不作為註冊資本,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在“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核算,因此,對合夥人的出資額無需繳納資金帳簿印花稅。省地稅局老師您好,我們是一家有幾個合夥人成立的PPP基金合夥企業,合夥企業各夥人的資金到位,記入實收基金科目,不記入實收資本科目,按規定來說是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的。省地稅局老師,請對合夥企業(基金)是否繳納印花稅,再明確確認一下,謝謝!我們也諮詢了合肥地稅局,明確是不繳納。省內各地市的政策應該是一致的,謝謝!

回覆內容: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覆如下:

合夥企業出資額不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不徵收資金賬簿印花稅。

感謝您的諮詢!上述回覆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繫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

部門:12366納稅服務中心 答覆時間:2017-08-01 10:30

標註:安徽不徵。

江蘇地稅口徑

江蘇省地稅局財產行為稅處:記載資金帳簿印花稅政策解讀(非官方渠道取得)2012.4.05

來源:江蘇省地稅局財產行為稅處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5日

一、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記載資金帳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後,以後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帳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繳納印花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2]104號)規定,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分行,其境外總行需撥付的“營運資金”,分行在帳戶設置上不設“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帳戶的,應按核撥的帳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

二、計稅依據

1、企業新設立時,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

2、以後年度,均以年初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計算,將增加部分作為計稅依據。

常見問題解答

一、問: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可引起“資本公積”的頻繁變動,對此如何繳納資金帳簿印花稅?

答:每年按照年初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與已繳納的記載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相比較,如有增加的,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二、問:合夥企業各合夥人的出資額,是否要繳納資金帳簿印花稅?

答: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出資額,在工商登記時不作為註冊資本,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在“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核算,因此,對合夥人的出資額無需繳納資金帳簿印花稅。

標註:江蘇不徵。


山西地稅口徑

私募基金需要交納印花稅?


關於"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出資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的回覆 2017-06-21

諮詢內容: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出資計入“合夥人出資”科目,是否需要視同公司制企業的實收資本按照資金賬簿繳納印花稅? 以及,如果會計核算時合夥人出資也參照公司制企業,放在了科目“實收資本”呢?

回覆內容:

您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25號)規定:“財政部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兩則’及有關規定,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統一更換會計科目和賬簿後,不再設置‘自有流動資金’科目。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已不適用,需要重新確定。為了便於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合夥企業出資額不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不徵收資金賬簿印花稅。 (山西地稅12366呼叫中心:本次諮詢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標註:山西不徵。

湖北地稅口徑

湖北省地稅局信訪辦 合夥人出資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2017-04-11

來源:省地稅局信訪辦 (非官方渠道取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印花稅對列舉的應稅憑證進行徵稅。對於營業賬簿印花稅的徵稅範圍是記載資金的賬簿,按照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的萬分之五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五元。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出資屬於印花稅的營業賬簿稅目,按其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的萬分之五貼花,與計入會計核算上的哪個科目名稱無關。

標註:湖北征。這個似乎還沒有用到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規定,當然如果從最原始的條例規定來看,還是有一說的。

貴陽地稅口徑

我是一家有限合夥企業,對於合夥人實際出資的合夥人資本是否交納印花稅,不管是交還是不交依據是什麼,希望稅務局能給一個肯定的回答。(非官方渠道取得)

尊敬的納稅人: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文件規定,財政部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可以不設置“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科目的,可以不繳納“記載資金的賬簿”印花稅。

標註:貴陽不徵,“可以”很有意思。

平潭地稅口徑

平潭時報報道:合夥企業的出資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2017.5.15

3.合夥企業的出資額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答:合夥企業沒有註冊資本的要求,其投資款一般在“合夥人資本”科目核算,不在“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核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因此,上述企業的出資額不需繳納資金賬簿印花稅。

標註:平潭不徵。

廈門地稅口徑

私募基金需要交納印花稅?


合夥企業的入夥出資額是否需要交納印花稅 2016.3.10

主題內容:留言時間:2016-03-10 11:21:57

擬成立一家合夥企業,合夥人包括自然人、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約定各合夥人出資額均為200萬元,合計600萬元,已全部出資,請問是否需要出具驗資報告和繳納印花稅?

回覆時間:2016-03-10 15:04:26

回覆內容:您好!企業持辦理相關登記所需登記申請文書和材料向各級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新辦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帳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貼花。以後年度,應以年初“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合計的金額與已貼花的兩項資金總額作比較,合計金額增加的,就增加部分按適用稅率萬分之五計算貼花;

標註:廈門徵。

福建地稅口徑

合夥企業的收到投資款繳交資本金印花稅的時間是以收到資金的當月,還是以向工商局備案的月份,如果兩個不是在同一個月份完成的話呢?2016-12-0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帳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於啟用新賬簿時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即稅款所屬期為啟用賬簿的當月。稅目選擇“資金賬簿”,實際增資的次月申報。

標註:福建徵。

蕪湖地稅口徑

合夥制企業實收資本印花稅 2017.5.17

諮詢內容:請問下,合夥制企業收到合夥人資本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有的稅管員說現在合夥制企業對收到的合夥人資本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是否有這方面相關的政策規定

回覆內容:您好,按照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計徵印花稅。

部門:12366熱線中心 答覆時間:2017-05-17 14:45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諮詢信箱的答覆僅作為稅收法規學習的參考意見,不作為執法依據。

標註:蕪湖徵。

廣州地稅口徑

合夥企業的合夥資金是否視同實收資本?並按萬分之五繳納資金帳簿印花稅?(非官方渠道取得)

答: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諮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25號)規定:“財政部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兩則’及有關規定,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統一更換會計科目和賬簿後,不再設置‘自有流動資金’科目。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已不適用,需要重新確定。為了便於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 第六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帳簿。”參照《國家稅務局關於對金融系統營業賬簿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8號)第一條:關於營業賬簿與非營業賬簿劃分的問題的規定,凡銀行用以反映資金存貸經營活動、記載經營資金增減變化、核算經營成果的賬簿,如各種日記賬、明細賬和總賬都屬於營業賬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5‰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上述回覆僅供參考,歡迎您再次提問。

標註:廣州徵。

深圳地稅口徑

【深圳地稅-稽查案例】某企業增加實收資本未繳印花稅被查處 2016.3.31

近期,我市地稅局第一稽查局在對某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開展的稅收專項檢查中,發現該合夥企業2013年12月賬載實收資本增加1萬元,應繳納營業賬簿印花稅5.00元,實際未繳納;2014年1月賬載實收資本增加4999萬元,應繳納營業賬簿印花稅2.5萬元,實際未繳納。該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追繳其營業賬簿印花稅2.5萬元和滯納金6175.11元,並對上述違法行為處1.25萬元罰款。

稅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政部文件(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財政部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兩則’及有關規定,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統一更換會計科目和賬簿後,不再設置‘自有流動資金’科目。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已不適用,需要重新確定。為了便於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本案中,該合夥企業2013、2014年度賬簿共增加實收資本5000萬元,應在實收資本增加當月繳納營業賬簿印花稅,但是該合夥企業並未進行繳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和第七條的規定。最終被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滯納金,並處以罰款。

標註:深圳地稅的意見是要在實收資本中核算,依此需要計繳印花稅。深圳市政府在線有反向意見——不徵。

【深圳政府在線】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出資額屬於合夥份額,不設置“實收資本”、“資本公積”會計科目。請問,該部分出資額是否需要繳納資金賬簿印花稅? 2015.11.17

信息來源: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發佈日期:2015-11-17

合夥企業出資額不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

不徵收資金賬簿印花稅。

標註:深圳市政府在線意見為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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