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11月30日起,這17種抗癌藥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聚焦」11月30日起,这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聚焦」11月30日起,这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聚焦」11月30日起,这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近日,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聯合發佈通知,按照國家統一部署,11月30日起,將17種抗癌藥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同時,河南省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門診病種範圍同步擴大。

「聚焦」11月30日起,这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關於轉發國家醫保局醫保發〔2018〕17號文件將17種抗癌藥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豫人社辦〔2018〕142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生計生委:

現將《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將17種抗癌藥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範圍的通知》(醫保發〔2018〕17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將國家談判藥品納入我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

將國家談判的阿扎胞苷等17種抗癌藥納入《河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藥品目錄)乙類藥品範圍。各地要將國家談判藥品列為醫保基金報銷範圍,嚴格執行國家確定的支付標準及限定支付範圍等相關規定。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確定本地區乙類藥品首付比例。省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更新完善藥品數據庫,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要做好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數據更新對接工作,確保費用支付;對納入我省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範圍的特定藥品,要做好限額標準確定和調整,確保待遇銜接。

為保持政策連續性,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對納入乙類藥品報銷範圍的國家談判17種抗癌藥首付比例統一確定為20%。

「聚焦」11月30日起,这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擴大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門診病種範圍

(一)擴大門診病種範圍

增加結腸癌、直腸癌、黑色素瘤、套細胞淋巴瘤、小淋巴細胞淋巴瘤、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胃腸胰內分泌腫瘤、肢端肥大症等8個病種及門診治療(見附件1);增加非小細胞肺癌、腎癌、肝癌、胃腸間質瘤、胰腺神經內分泌瘤、多發性骨髓瘤等6個病種的治療方法(見附件2)。

(二)調整完善限額標準

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結合國家談判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等情況,按照醫院分級管理原則,結合臨床實際採取限定金額或限定藥品用量等方式,確定和調整新增門診病種(治療方法)的限額標準。駐鄭省屬醫院的限額標準由省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調整確定;市、縣屬醫院的限額標準由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調整確定,原則上不得超過駐鄭同級省屬醫院標準。

(三)確定醫保待遇水平

1.新增門診病種(治療方法)限額標準內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不設起付線。其中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80%。屬於基本醫療保險乙類藥品和乙類診療項目的,參保人員需按各地規定的首付比例負擔一定費用後,再由統籌基金支付。限額標準內應由大病保險、困難群眾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支付的費用,可按規定由大病保險、困難群眾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解決。

2.各地要將新增門診病種(治療方法)同時納入職工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範圍,原則上相同病種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職工醫保要高於城鄉居民醫保5個百分點左右。限額標準內應由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或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支付的費用,可按規定由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或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解決。

將新增門診病種(治療方法)納入省直職工重特大疾病門診保障範圍,治療重特大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設起付標準,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在職職工85%、退休人員90%。

3.在2018年—2020年脫貧攻堅期內,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村貧困人口發生的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政策範圍內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85%。

4.已享受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門診病種待遇的參保人員,在住院治療時,不能重複享受相關待遇。

三、其他事項

新增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門診病種的就醫管理、費用結算等經辦管理相關事項,仍按原規定執行。

根據《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保障國家談判藥品臨床使用的通知》(豫人社函[2018]225號)規定,國家談判17種抗癌藥(包括談判藥品仿製藥)和重特大疾病特定藥品暫不納入醫療機構藥佔比和醫保總額控制考核。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30日起執行,以前文件規定與此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內容為準。

附件1

「聚焦」11月30日起,这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附件2

河南省基本醫療保險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門診病種新增治療方法

序號

病種名稱

特定藥品

說明

1

非小細胞肺癌

阿法替尼口服常釋劑型

限支付阿法替尼費用,並符合以下條件者:1.具有EGFR基因敏感突變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既往未接受過EGFR-TKI治療。2.含鉑化療期間或化療後疾病進展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鱗狀組織學類型的非小細胞肺癌。

安羅替尼口服常釋劑型

限支付安羅替尼費用,並符合以下條件者:既往至少接受過2種系統化療後出現進展或復發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患者。

奧希替尼口服常釋劑型

限支付奧希替尼費用,並符合以下條件者:既往因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酪氨酸激酶抑制劑(TKI)治療時或治療後出現疾病進展,並且經檢驗確認存在EGFR T790M 突變陽性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成人患者。

克唑替尼口服常釋劑型

限支付克唑替尼費用,並符合以下條件者:間變性淋巴瘤激酶(ALK)陽性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患者或 ROS1陽性的晚期非小細胞肺癌患者。

塞瑞替尼口服常釋劑型

限支付塞瑞替尼費用,並符合以下條件者:接受過克唑替尼治療後進展的或者對克唑替尼不耐受的間變性淋巴瘤激酶(ALK)陽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患者。

2

腎癌

阿昔替尼口服常釋劑型

限支付阿昔替尼費用,並符合以下條件者:既往接受過一種酪氨酸激酶抑制劑或細胞因子治療失敗的進展期腎細胞癌(RCC)的成人患者。

培唑帕尼口服常釋劑型

限支付培唑帕尼費用,並符合以下條件者:晚期腎細胞癌患者的一線治療和曾經接受過細胞因子治療的晚期腎細胞癌的治療。

舒尼替尼口服常釋劑型

限支付舒尼替尼費用,並符合以下條件者:不能手術的晚期腎細胞癌(RCC)。

3

肝癌

瑞戈非尼口服常釋劑型

限支付瑞戈非尼費用,並符合以下條件者:肝細胞癌二線治療。

4

胃腸間質瘤

瑞戈非尼口服常釋劑型

限支付瑞戈非尼費用,並符合以下條件者:胃腸道間質瘤三線治療。

舒尼替尼口服常釋劑型

限支付舒尼替尼費用,並符合以下條件者:甲磺酸伊馬替尼治療失敗或不能耐受的胃腸間質瘤(GIST)。

5

胰腺神經內分泌瘤

舒尼替尼口服常釋劑型

限支付舒尼替尼費用,並符合以下條件者:不可切除的,轉移性高分化進展期胰腺神經內分泌瘤(pNET)成人患者。

6

多發性骨髓瘤

伊沙佐米口服常釋劑型

限支付伊沙佐米費用,並符合以下條件者:1.每2個療程需提供治療有效的證據後方可繼續支付;2.由三級醫院血液專科或血液專科醫院醫師處方;3.與來那度胺聯合使用時,只支付伊沙佐米或來那度胺中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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